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国际私法的性质
这里所讲的国际私法的性质就是国际私法的地位问题,具体指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性质,或者是介乎两者之间的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对此,中外学者始终存有争论和分歧。目前对此问题国际上形成了三大学派。
该学派也可称为世界主义学派。国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德国的萨维尼(Savigny)、巴尔(Bar),法国的魏斯(Weiss)、毕耶(Pillet),意大利的孟西尼(Manci-ni)等。该学派学者认为国际私法的一些原则可以从超越于国家之上的国际法或自然法推演而得,并且根据这些原则就能构成一个普遍性冲突规则体系,用以界限各国的立法管辖权,并对各国具有一般拘束力。[46]因此,国际私法具有国际法性质,是国际法的一部分。具体的理由: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其调整的对象是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关系,不仅涉及私人利益,而且与国家关系紧密相连,反映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具有国际性;另外,它的渊源虽然有国内立法,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其在国际私法渊源中的比重越来越重;国际私法最终的目的在于创造使不同国家民法体系共处的有利条件,建立一套统一约束各国的普遍规则体系。该学派着眼于国际共同法和国际的国际私法,是一种具有普遍主义和国际主义追求价值的国际法学派。
该学派也可称为民族主义学派。国内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主要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尼波耶(Niboyet)、巴迪福(Batiffol),德国的沃尔夫(Wolff)、卡恩(Kahn),英国的戴西(Dicey)、戚希尔(Cheshire)、莫里斯(Morris)、诺斯(North),美国的比尔(Beal)和库克(Cook)。国内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属于国内法性质,它是国内法的一个部分。主要理由:国际私法所调整的对象是民商事关系,是一种私的关系,与国内民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法,其效力范围仅仅限于一国境内,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数量不多、不够普遍,而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并且,国际私法的制定、适用和争议的解决都是一国国内机关的行为,都体现一个国家自身的意志和利益,而非国际法的普遍要求和国际社会的共同意志。
该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是德国的齐特尔曼(Zitelmann),捷克的贝斯特里斯基(By-stricky)等。这一学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内又涉及国际,其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又有国际条约,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不能简单地说它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学者对国际私法性质问题也有不同观点,但比较普遍的看法是,国际私法是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也有观点认为国际私法是国内法,或至少可以说它主要是国内法。国际私法首先是从国内法产生的,在一个很长的阶段内,它的确只是具有国内法的性质。但是国际私法没有停留在这个阶段内,它是发展的,在其发展的过程中,它的国际法成分越来越多。因为国际私法越发达,其国际因素就越强,国际私法的性质随着国际法成分的增加而由国内法发展到国际法。[47]
从各学派的主张可以看到,他们都是将国际关系理解为国家间公的或政治的关系,因此,所谓国际法性质就是国际公法性质。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国际关系已经发生变化,国际关系早已不再只是传统上认为的国家间公的或政治的关系,而是包括政治、经济、商事以及民事等各种关系在内的新型国际关系,也就是说,公法关系和私法关系都是国际关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同样调整新型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律也相应有了巨大发展,传统国际法即国际公法的概念,无论其内涵还是外延都无法容纳已有巨大发展的国际法律本身,国际法已经发展为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超越国界的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外交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对这种国际法律规范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系统和科学的研究的法学,就是宏观国际法学。[48]在这一视角下,国际法是一个体系,而不是一个部门法。在国际法体系中,既有国际公法,也有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国际刑法、国际行政法等,它们共同构成国际法律体系。因此,可以说国际私法属于国际法或广义的国际法,它是国际法体系的一个独立法律部门。本书对于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即采纳此种观点。
二、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如上所述,我们明确了国际私法的性质,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国际私法与其他邻近的法律部门如国际公法、国内民法及国际经济法相比较,既有区别又有一定联系。
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所调整的都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社会关系,都是一种国际关系;(2)两者遵循的基本原则相同,如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3)两者的渊源有相同的地方,例如,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既是国际公法的渊源,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4)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相互渗透,相互合作,共同承担着构建和维护国际新秩序的责任。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1)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关系,而国际公法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政治、军事及外交等公法关系。(2)两者的主体不同。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私法的主体通常是私人主体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也可能成为国际私法的主体,但它们参加国际民商事活动的范围通常比较有限,是特殊的国际私法主体。(3)两者的法律渊源不同。国际公法的渊源是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以外,还有国内立法和判例。(4)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同。国际私法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是通过某一国国内法院或在某涉外仲裁机构解决争议,而国际公法中解决争议的方式则主要是通过谈判、调停、斡旋等外交途径或到国际法院诉讼解决。
从国际私法性质的争论可以看出,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同时两者也有其明显的区别。两者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1)两者主体相同,即国际私法的主体和国内民法的主体主要是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当然,国家有时也可以成为两者的主体;(2)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都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基础上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3)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上解决争议的方式相同,主要是通过诉讼或仲裁。
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两者调整的对象虽然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关系,但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商事关系,是跨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关系,而国内民法调整的则是纯国内民商事关系。(2)两者的渊源不同。国内民法一般以国内立法或判例作为法律渊源,而国际私法除了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以外,还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3)两者调整方法不同。国内民法调整的国内民商事关系一般仅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则主要是采取间接调整的方式,同时也兼采直接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问题即国际经济法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部门的问题本身在国内外学者中就存在争议,主要有广义国际经济法和狭义国际经济法之分,我国多数学者持广义说的观点。[49]因此,我们在分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时,就必须在一定的观点立场上才能进行。在此,我们对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国际私法与广义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加以分析。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首先,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含有国际因素。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产生并存在于国际社会,其调整对象都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及其社会、政治、经济利益。任何国家在制定或缔结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规范以及参与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时都需要考虑其国际利益,遵守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都包括国际法渊源和国内法渊源两大部分。国际法渊源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法渊源有国内立法以及国内判例。这里所指的法律渊源只是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或法律规范的形成过程,而不指法律规范的内容。
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也有本质的区别:(1)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超越一国国境的民商事关系,这种关系可以分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两大类,包括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民商事关系,而且基本上是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经济关系包括横向经济流转关系和纵向经济统制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法、海商法、国际税法、外汇管制法、对外贸易管制法等。国际经济法不调整人身关系,它所调整的国际经济统制关系与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明显不同,而且国际经济法调整的主要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协调关系以及不同国家及自然人、法人之间的纵向管理关系。如果说在调整对象上有相同的地方,那么就是在国际经济贸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私法关系上,二者是重合的。(2)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性质不同。国际经济法整体来说是实体法,国际私法虽然也涉及实体法,但主要是冲突法,同时还有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规范。(3)由于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规范的性质不同,导致它们的调整方法也是不同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直接调整方法,国际私法则主要是间接调整方法。可见,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从调整对象到法律规范的性质以及调整方法都有明显的区别,不可相互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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