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利益与政治
第一节 利益的含义
一、利益的形成和本质
“利益”是中西方思想史上的古老课题。在我国古代史书典籍中,最早对利益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当推春秋时期的管仲。他认为,“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100]。这就是说,趋利避害,是人之共性。此后兴起的儒、法、道诸家,都把利益问题作为自己研究和论述的重要内容。在西方,英文的利益“interest”一词来自于拉丁文“interesse”,原意为“夹在中间”,后引申为在非报酬性的东西和事件中包含着某些报酬性的成分之意。古希腊的智者普罗塔哥拉的学说中,从人的主体性出发论述了利益问题,并且提出和论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此后的古希腊思想家德谟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在不同意义上论述了利益问题,而幸福学派的伊壁鸠鲁则明确地把正义与利益联系到一起。他认为,“渊源于自然的正义是关于利益的契约,其目的在于避免人们彼此伤害和受害”[101]。及至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普遍对利益问题予以充分的重视,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论述,这其中,对利益问题展开系统论述的是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他在《论精神》一书中对利益的本质、内容、特征以及它对于社会生活的作用都作了较为全面的探讨,强调“利益是我们的唯一推动力”,指出“人永远服从他理解得正确或不正确的利益”,并且主张“把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很紧密地联系起来”[102]。可是,由于这些思想家们或是受其唯心史观的支配,或是受其形而上学思想方法的阻碍,他们并没能完全科学揭示利益的形成和本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使“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在它的真正基础上”[10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根据其基本原理对利益问题展开分析,从而科学地、深刻地揭示了利益的形成和本质。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论述,人的利益的形成是一个从人的需要到人的劳动再到社会关系的逻辑过程。
人的利益首先起源于人的需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04]由此可见,需要是人类自身存在的必然性。对于现实存在的人来说,“他自己的实现表现为内在的必然性、表现为需要”[105]。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认为,“他们的需要即他们的本性”[106]。
需要是人们对于所需对象的欲求。人们对于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的需要,实际上表明“他需要在他之外的自然界、在他之外的对象”[107],因此,需要形式上是人们对于外部环境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求取趋向,而内容上则表现为人们对于外部环境的能动反映。可是,需要本身并不能保证人类自身的维持和发展,维持和发展人类自身的必要条件是需要的满足,而需要的满足本质上就是人们通过一定的途径获取所欲求的对象,满足需要的途径问题把从事生产和结成社会关系提上了人类活动的历史日程。
人类的生产是联系人类需要与需要对象的中介。需要是“生产的观念上的内在动机”,“没有需要,就没有生产”[108]。而要想实现需要的满足,人类必须从事生产,生产就是把自然之物或者初级生产之物,改造为满足生产者或者其他社会成员需要之物。马克思曾就此指出:“像野蛮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为了维护和再生产自己的生命,必须与自然搏斗一样,文明人也必须这样做;而且在一切社会形态中,在一切可能的生产方式中,他都必须这样做。”[109]因此,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0]。随着人类生活的发展,人们不仅需要物质对象,而且需要精神对象,这就使得人们不仅从事物质生产,而且同时也从事精神生产。
在人们的生产活动中,人的需要受到生产力水平的制约。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不断满足自己扩展的需要,人们在对生产工具进行技术改进的同时,也在改进自己的社会联系和联系方式。这就使得人不可能单独从事生产活动,而必须进行共同生产,而“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111]。起初,这些关系主要是人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以此为纽带的经济关系。随着生产和分工的发展,人类需要的细化和深化,人与人之间发展出了家庭、阶级、阶层、民族、集团、社会生产单位、国家乃至国际社会等社会群体,并在这种群体中形成了错综复杂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与此同时,人们除了发生以生产关系为核心的经济关系之外,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还发展出了政治、法律、文化等社会关系。不过,在所有这些关系中,人们的经济关系仍然处于基础的和决定的地位,在阶级社会中,人们的经济关系集中体现为阶级关系,制约并影响着其他关系的形成和发展。
人们的社会关系形成后,不仅使人们在特定的社会范围内生产和生活,而且支配着生产成果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因而本质上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这就使得人与需求对象之间的关系转化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需要由此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其具体体现在:人们的需要具有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属性;人们的需要只有在这种社会关系及其变动中才能得到实现;人们的需要及其实现受到其所处的社会关系的约束。而这种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人们的需要,就是利益。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人们之间是有物质联系的。这种联系是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112]。“利益本身已经是社会所决定的利益,而且只有在社会所创造的条件下并使用社会所提供的手段,才能达到;也就是说,私人利益是与这些条件和手段的再生产相联系的。这是私人利益;但它的内容以及实现的形式和手段则是由不以任何人为转移的社会条件决定的。”[113]
从对利益的形成过程的分析可见,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
按照这一定义,利益由三方面因素构成:
第一,利益的心理基础是人们的需要。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而“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4],“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他一切动物”[115]。需要的这种无限性和广泛性,决定了利益的内容的无限丰富和多样性,人们对于物质生活的需要和追求,构成了物质利益的基本内容,而人们对于精神生活的需要和追求,则构成了精神利益的基本内容。
第二,利益反映着一定阶段上人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利益是人们企图借助于生产来满足的需要。因此,凡是无须人们通过生产来实现的需要,如人们对自然的阳光、空气的需要,都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同时,凡是超越人们现实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需要,都是主观虚幻的需要,它们同样不构成利益的基本内容。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利益是需要和实现需要的手段的统一,是人们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的标尺。
由于物质产品的生产对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它决定和制约着人们的其他生产,因此,利益在很大程度上更多、更直接地反映着人们的物质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
第三,利益反映着特定历史阶段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利益是人们需要的社会转化,因此,它反映和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任何利益背后,都隐藏着特定的社会关系。反言之,由于人们结成社会关系的基本动因是为了实现自己的需要,“把他们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116],因而人与人的关系本质上是利益关系,而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也必然要在人的主体性和现实性上体现为各种不同的利益,如同恩格斯所指出的那样:“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117]
正因为如此,人类社会的社会关系如阶级关系、阶层关系、民族关系、集团关系、国家关系等才表现为阶级利益、阶层利益、民族利益、集团利益、国家利益等形形色色的利益。也正是这个意义上,作为社会关系承担者的人,体现为特定的利益承担者和主张者。
由于社会的物质生产是一切其他生产的基础,人们的经济关系是一切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因而以物质利益为主要内容的经济利益也就获得了相对其他利益的基础地位,支配和影响着其他利益的形成和发展。在阶级社会中,经济利益首先表现为阶级利益,阶级利益因此成为制约一切其他利益的主导利益,所以列宁指出,对阶级社会的社会现象展开分析时,“必须到生产关系中间去探求社会现象的根源,必须把这些现象归结为一定阶级的利益”[118]。在社会主义社会,阶级关系退居社会关系中的次要地位,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成为社会关系的主体,经济利益在这些关系中以不同于阶级社会的形态继续发挥着主导作用。
二、利益的内在矛盾
从对利益的形成和本质的分析可知,利益是一种受到主体与客体、自然与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社会现象,影响和制约利益的多方面因素决定了利益具有多种矛盾规定性和复杂的特性。按照马克思主义的方法,“唯物辩证法的宇宙观主张从事物的内部、从一事物对他事物的关系去研究事物的发展,即把事物的发展看做是事物内部的必然的自己的运动,而每一事物的运动都和它的周围其他事物互相联系着和互相影响着。”[119]为此,分析利益的特性和利益关系形成的原因,必须从利益现象内含的矛盾分析开始:
1.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利益要求的主体实现性是一切利益的天然本性和基本规定,离开了这一本性和规定,利益就不成其为利益,正是在这一意义上,马克思指出:“凡是有某种关系存在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120]
利益的主体实现性源于其需要的主体满足。任何需要主体的任何需要,从其产生那一刻起,就带有主体满足的动力基因和目标指向,因此,“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而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121]。在人们的生产活动和社会关系中,人的需要转变为利益,人的需要的主体满足也就转变成了利益的主体实现。
另一方面,任何利益不仅是在社会中形成的,而且必须在社会中,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才能实现,这就构成了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和实现途径的社会性,构成了利益内含的第一个,也是最为基本的矛盾。
利益内含的这一基本矛盾,对于利益本身、利益关系和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利益本身来说,它决定和影响着利益内含的其他矛盾的产生和发展;对于利益关系来说,正是在它的作用下,促使不同的人们结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换言之,它使社会利益关系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必要和可能。而人们在利益关系中形成的共同利益和利益矛盾,则是人类社会全部政治关系和政治生活的基础。
2.利益形式的主观性和利益内容的客观性之间的矛盾
利益是与人们的一定社会实践水平和社会关系状况相适应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直接表现,其内容反映着特定社会生产发展水平和社会关系背景下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状况,因而是客观的。同时,利益必然在具有客观的需求对象存在时才成为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利益的内容必然是客观的。
另一方面,利益对于外部状况的反映又是以人们的主观意识和心理的形式存在的,这种主观意识和心理形态包括人们对于特定需求对象的求取倾向、认知和感知状况及其满足状况,在实际过程中,它表现为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和社会关系中所特有的兴趣、愿望、追求,又表现为人们各种各样需求的生理的和心理的满足和享有。利益形式的这种主观性与利益内容的客观性构成了利益内在的另一矛盾。
3.利益的目标性与手段性之间的矛盾
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特定的利益和需求而进行的,因此,利益对于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来说,具有相应的目标意义。
另一方面,对于人们形成社会关系、参与社会生活、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治理和管理社会和公共生活、推动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发展来说,利益又具有手段意义。具体说来,首先,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是人们以利益为媒介结成和构成的,抽去了利益的桥梁作用,社会关系的形成和社会生活的展开就会变得不可理解。其次,人们的能力和素质的提高,是借助于利益的作用来进行的。人们在实现利益要求的社会活动中,为了达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必然要随着实践的发展不断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不断认识、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能力和素质,显然,利益正是这种认识、提高和完善过程的催化剂。再次,利益是进行社会的治理和管理的重要凭借。任何治理和管理活动、制度和政策,只有在清楚地把握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状况的前提下进行和制定实施,只有与社会成员的利益要求和利益关系紧密结合在一起,才是准确有效和具有实质意义的。最后,历史的进步和发展,是通过利益的作用和发展来实现的。历史“不过是追求着自己目的的人的活动而已”[122]。它正是凭借着无数人追求的不同利益要求的总和而前进的。
4.利益的具体有限性与利益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和水平上,就每个社会成员的特定需要和需要层次来说,利益总是具体有限的。但是,就社会和社会成员的需要的总体发展来说,利益又具有无限发展的可能。实际上,仅从利益角度来理解,人类社会的历史就是人们的利益不断深化和提高的历史。
利益的具体有限性与利益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首先根源于人们实现利益的特定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和具体手段、方式及活动的有限性,与人们实现利益的能力的无限发展性之间的不断交互作用。人们改造客观世界、实现自身利益的过程是一个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以至无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的每个阶段上和范围内,人们实现利益的手段、方式和活动是有限的,因而人们结成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也是具体的,这就决定了人们的利益也是有限的。可是,随着这一过程的展开和深入,人们的认识和社会实践能力也不断提高、完善以至无穷,人们的社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也会不断变革和调整。这就为人们不断实现和发展自己的利益要求提供了能力基础和社会经济、政治关系基础。其次,它根源于人们的利益内容的不断发展。在人们生产和生活的特定时期和特定阶段,利益总是有其具体的内容,因而是有限的。可是,在社会实践中,“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23]。这种新的需要和新的利益要求既意味着人们的利益不断丰富,即利益和需要从简单趋向复杂、从少数领域趋向多个领域,又意味着利益层次的不断提高。“人不仅为生存而斗争,而且为享受而斗争……准备为取得高级的享受而放弃低级的享受。”[124]这就使得利益的内容又有无限发展的前景。利益内容的这种有限和无限的矛盾,在另一层意义上构成了利益的具体有限性和利益发展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第二节 利益关系
一、利益关系的含义
从一般的意义上说,利益关系就是不同的利益之间的相互关系。可是,由于人们在对利益进行分类时采用的标准不同,因而对于不同的利益也就有不同的划分。比如,按照不同的构成内容把利益划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按照不同的领域把利益划分为政治、经济、文化利益;按照实现时间的远近把利益划分为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按照不同的范围把利益划分为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按照不同的重要程度把利益划分为一般利益和根本利益;如此等等。
由于利益在内容上是人们对于客观外部条件的反映,而形式上则是作为人的主观意识存在的,因而附着和归属于特定主体的利益是利益的社会存在单位。从这一角度来划分,我们可以把利益划分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这里所说的利益关系,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社会联系。
利益主体可以分为个人和群体两个方面。个人是利益主体的基本单元,个人利益由此成为利益关系的基本构成要素。“‘共同利益’在历史上任何时候都是由作为‘私人’的个人造成的。”[125]
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不同的个人结成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社会群体,如氏族、部落、民族、阶级、阶层、集团、集体等,这些群体既是社会结构的主干,又是群体利益的主体,不同的群体利益是利益关系的重要构成方面。
由此可见,利益关系包括利益主体之间两个方面的利益联系。一方面,它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同一层次的社会群体之间乃至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联系,简言之,这方面的利益关系就是同一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系。另一方面,它包括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人利益、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简言之,这方面的利益关系就是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联系。利益关系就是这样一个纵横交错的社会联系结构网络。
不同的利益主体之间之所以会发生利益关系,是与利益自身内含的基本矛盾,即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作用和运动分不开的。实际上,正是这一矛盾的作用和运动,促成了利益关系的形成:
首先,按照马克思的看法,“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26],因此,我们从最简单的利益主体即个人的利益关系的分析开始。就单个人的利益而言,一方面,利益本质上是利益主体的需求,因此,利益是个人自身的利益。同时,任何利益又都是社会的产物,特定利益主体的需求,只有在特定的社会历史关系中才能表现为具体利益并实现这种利益。利益内容的这种双重性,迫使作为利益主体的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说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在社会中寻求实际途径,从而促成了利益关系的形成。
另一方面,从作为利益主体的他人来看。由于个人的利益所蕴含的两重性具有普遍意义,因而每一个人都内在地具有通过社会途径来满足自己需要的实际冲动。这样,当两个以上的人作为利益主体存在时,结成利益关系就会成为每个人的各自行为,而正是利益主体之间的互动性,构成了利益关系得以发生的条件,从而形成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就群体的利益来看,群体一经形成,就成为独特的利益主体,相对于其他群体来说,该群体的利益实际是单个的主体利益,这种利益同样具有其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这两重性,利益的主体实现要求促使该群体与他群体发生利益关系,以创造使本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实现的社会条件。而作为单个利益主体意义上的他群体利益要求内在基本矛盾的同构性,使得每个利益群体都具有这种要求,则使这些群体间利益关系的形成成为可能。
其次,从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关系来看,由于群体利益一般是在个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个体与群体的利益关系通常是在个体与个体的利益关系形成以后形成的,或者说,它是以个体与个体的利益关系为基础而自动生成的。至于构成利益群体的子群体与利益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形成,机理和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形成过程相同。
由此可见,利益关系不过是利益主体的利益所包含的基本矛盾和双重特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外化和展开,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基本矛盾和双重特性的相互作用和社会体现。
同时,利益内在的矛盾和双重特性不仅促使利益关系得以形成,而且决定着利益关系的基本内容,使得利益关系具有多重复杂性。
就其基本内容而言,利益的主体性决定了任何一对利益主体结成的最简单的利益关系中首先包含着具有独立意义的两个利益内容,即两个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在有些情况下,利益关系中的两个利益在内容上是部分重合或完全重合的,可是,这也并不能排除或否认它们实际上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两个利益的重合。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具有社会性,因而利益主体各自的利益能够共存于一个利益关系之中,这就使得利益关系中产生了不同于形成利益关系的两个利益的新的利益内容,即第三种利益。尽管这种新的第三种利益具有不同意义上的共同性,但是在特定的利益关系形成以后,共同利益即告存在。因此,由于利益主体性和社会性的作用,任何利益关系中都包含着三种利益内容,即利益关系两个原构利益主体的利益及其相互结成的共同利益。
就其多重复杂性而言,首先,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决定了任何结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之间必然存在差异性,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差异性会转化为利益关系中的矛盾性。另一方面,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则决定了利益关系中的不同利益之间又有共同之处,利益关系由此而获得了共同性。利益关系的这种差异性或者矛盾性和共同性,构成了其基本的对立统一性。其次,利益形式的主观性使得利益关系必然具有人格承担者,这个人格承担者就是利益主体,所谓利益关系,在社会现实性上通常体现为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这就使得利益关系具有主体性的特点,在社会和政治现实生活和过程中,活动着的正是这些活生生的利益主体;另一方面,利益内容的客观性表明利益产生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力和特定的社会关系,这就使得利益关系实际上是特定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体现,因此必然具有不以利益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再次,利益的目标性规定了人们社会和政治活动的终极目标,从而使得利益关系具有人们结成社会联系和政治联系的基础性和本质性,而政治关系不过是利益关系的逻辑延伸,其发展变化的根本动因在于利益关系的变化。而利益的手段性,则使得利益关系具有可协调和可控制性。社会政治活动及其发展,即是通过权威方式和权利方式变更、控制、协调利益关系实现利益要求的。最后,利益的具体有限性使得利益关系在特定时空范围内具有具体的规定性,呈现相对静态的具体形态和内容。而利益发展的无限性,则使得利益关系的构成、内容和状态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而呈现动态性,进而促使社会和政治不断发展和进步。由此可见,正是利益的多重内在矛盾,使得利益关系具有多重复杂综合构成的特性。
二、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首先是在同一社会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和经济地位基础上形成的,是处于同一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中的人们的各自利益的相同部分。
共同利益的基础是个人利益,或构成某一群体的各子群体利益,比如构成某一阶级的各阶层的利益,构成某一国家的各地区的利益等等。这些不同的个人利益或子群体利益的相同之处,构成了共同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共同利益就是人们结成群体后形成的利益,即群体利益。这同时也表明,通常所说的群体利益或者特定群体中的公共利益,仅仅是指该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共同利益具有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等基本特性:
(1)共同利益具有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公共性。这种公共性在不同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中具有不同含义,它可以是构成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内容的相同性,比如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对于自己解放和人类解放的共同利益内容的共同要求,再如特定的社会政治共同体和国家成员对于外部安全的共同利益要求;它可以是社会集体生活规则和规则认同意义上的相同性,比如社会成员对于公共生活领域和私人活动领域如市场活动共同规则的认可,比如社会成员对于社会生活中统一权利规定和行为规范的认可;它也可以是社会成员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围绕特定利益和利益矛盾相互达成的让步妥协性,在此意义上,公共性仅仅是不同社会成员对于各自行为边界的共识性。由此可见,共同利益的公共性可以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在内容、规则、形式和让步妥协等不同意义上的共同性。它不仅涉及利益关系中的不同利益主体的相同方面,而且涉及利益关系中利益主体的不同方面。
(2)共同利益的非市场实现性,是指共同利益通常情况下不可能通过市场方式和机制来实现。共同利益通常是通过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实现的,而公共产品具有的消费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使得按照理性行为和以经济效益为最大取向的市场主体,不愿意也不可能投资或者供给公共产品,这就使得共同利益不可能通过市场途径来实现,由此产生了通过合法性强制的公共权力来予以实现的需要。需要说明的是,在共同利益的实现过程中,也有一类共同利益可以通过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来实现,这种准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可以通过特定的市场机制来实现的。
(3)共同利益的单一性,是指在特定的利益关系中,共同利益通常是唯一的。共同利益的这种单一性,使得社会政治生活中,在特定范围内和特定利益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公共政治权力是唯一的。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特定社会和利益关系中共同利益是唯一的,但是,这不排除这一特定的共同利益具有多方面的实际内容和价值。
(4)共同利益的相对独立性,在于它一旦形成,就成为利益关系中的第三种利益,因而取得了独特的利益地位。不仅如此,在有些情况下,共同利益还常常对于同一利益关系中的不同利益取得支配地位。比如,在政治生活中,国家利益是特定国家的公民的共同利益形成的,但是,国家利益一经形成,就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并且往往对于公民的个人利益具有特定的支配性。
(5)共同利益的多重价值复合性,是指共同利益通常包含着特定利益关系中相关社会成员的多重价值要求,其中至少包含着生存、安全、秩序、效率、公平、公正、平等、民主、自由等基本价值。同时,在特定的利益关系及其运行过程中,这些价值对于相关社会成员的重要性相等但彼此却具有一定的相互排斥性。共同利益内含的这些丰富多样的价值,使得政治生活和政治管理决策相应地面临多样价值指向和要求,从而形成了政治运行的多种可能性、政治权威的多重价值合理性、政治决策的多重价值选择性和政治评价的多重价值标准。而这些多重价值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权重相当和彼此一定的排斥性,使得政治运行和管理决策经常面临不同价值冲突的困境和协调不同价值的任务。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社会关系具有多样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具有各种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从而使得共同利益也呈现各种不同的层次和范围。换言之,不同的利益主体从不同的层次和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出发形成社会群体,就会产生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共同利益。而不同层次的共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分布和联系,形成了人类社会共同利益的结构状况。在政治生活中经常发生作用的主要有集体、集团、阶层、阶级、民族及社会这些共同层次和范围内产生的共同利益:
(1)集体具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单位的特指概念,它既包括企业、企业集团等单位,也包括事业、机关等单位。这种集体中的劳动者的共同利益,就是集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单位是社会群体的构成基础和基本存在方式,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群体利益的主要内容就是集体利益,它形成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中介。二是特定的社会关系纽带连接而成的利益群体,该群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构成了集体利益,比如城市居民的社区共同利益,比如特定行业的从业者的共同利益,这种集体利益同样成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中介。
(2)利益集团是资本主义社会生活中的特有现象,它是人们根据特定的利益要求而形成的社会群体或者结成的社会组织,显然,这种特定的利益要求,就是利益集团的集团利益。由于资本主义国家利益集团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因而集团利益的层次、种类也是错综复杂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利益集团经常演化为参与或者影响国家和政府决策过程的政治性团体,在这种状况下,利益集团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过程的重要环节,因而使得这些集团的利益具有与政治决策的紧密相关性。
(3)阶层是人们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等形成的社会群体,比如资本主义国家的中产阶层,实际是指具有中等收入水平的不同职业者,而社会主义国家的知识分子,则是指具有共同职业特征的脑力劳动者,是工人阶级中的一个特定阶层。同一阶层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构成了社会阶层利益。由于社会阶层并非紧密构成的社会群体,因而阶层利益在社会生活中一般表现得并不十分突出。不过,当某一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利益要求也会显得相当强烈,阶层利益就会在社会利益结构和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
(4)阶级是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人们由于与生产资料的关系不同,因而造成经济地位和收入不同而形成的大的社会集团,这些社会集团的共同利益,构成了阶级利益。由于阶级是与以生产资料所有制为核心的社会经济基础联系在一起的,因而阶级在其内部构成和成员结合上,比其他社会群体要紧密得多,阶级利益在阶级社会中具有相对稳定性和基础性,它强烈地影响和制约着其他利益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
(5)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127]。这一共同体中人们的共同利益,即民族利益。民族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随着历史的发展,民族会相应地发展变化,因此,民族利益的内容和范围也会发展和变化。同时,构成民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因此,民族利益的构成要素也是十分丰富的,其中,民族的生存和发展是其根本利益所在。
(6)从一般意义上讲,社会利益就是某一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也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利益。可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不同的社会关系背景和不同的政治条件下,社会利益的覆盖范围和社会含义是不同的。
就其覆盖范围来说,在原始社会,由于人们是以氏族或部落的形式共同生活,因而所谓社会利益就是氏族利益或部落利益。国家产生以后,人们以国家作为共同生活的最大单位,社会成为国家范围之内的社会,因此,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是重合的。而在这其中,如果国家是单一民族国家,那么,这个国家中的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都是指的同一范围内的利益。如果是多民族国家,那么,这个国家中的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则包含着各个民族的共同利益。到共产主义社会,作为历史现象的国家和民族都已消亡,人类进入大同,社会利益即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就社会含义来说,在原始社会公有制基础上,利益的内容与其存在形式之间是统一的,利益从内容到形式都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分工和私有制出现,利益的内容加入了少数军事首领和酋长们的个人利益,可是,它表面上仍然以社会共同利益的形式出现,因而利益的内容和形式之间出现了分离。进入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后,利益本质上是占有着全部生产资料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可是,在其存在形式上,它却被极力表现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如同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地位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就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128]以此把不同的利益冲突,尤其是对立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因此,这里的社会共同利益仅仅具有政治形式、政治控制的规则甚至一定程度政治让步妥协含义上的共同性。在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社会关系基础上,利益成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其内容和形式得到了极大统一,社会共同利益重新具有内容、规则和形式一致的含义。及至共产主义社会,利益本质上是每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其内容和形式实现了完全的统一,如同恩格斯所说的那样:“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人和人的利益并不是彼此对立的,而是一致的。”[129]人们之间的“利益的共同已经成为基本原则”[130]。
三、利益矛盾
利益矛盾是利益关系的另一个侧面,它指的是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以及它们与共同利益之间的差异而形成的矛盾的一面。
利益矛盾包括两个方向的矛盾:一方面,利益矛盾是指同一层次上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矛盾,比如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阶级与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民族与民族之间的利益矛盾等等。由于这些矛盾是横向发生的,所以它们又被称为横向利益矛盾。另一方面,利益矛盾又是指不同层次上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的矛盾,比如,个人的利益与他们所处的集体、集团、阶层、阶级、民族、社会等群体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由于这种矛盾是纵向发生的,所以人们又称其为纵向利益矛盾。为了清楚地认识利益矛盾,我们对于这两种类型利益矛盾展开进一步分析。
1.横向利益矛盾
横向利益矛盾的发生依赖于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同一利益关系中的两个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差别,二是同一利益关系中的两个利益主体同时对于同一利益客体都有要求。
同一层次的利益关系中的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别,是利益矛盾得以产生的客观基础。造成利益主体之间差别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主要包括自然的差异和社会的差异:
(1)自然的差异是指利益主体之间与生俱来的差异性。其中包括个体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差别,比如人的年龄、性别差别以及由此带来的体力和脑力差别;也包括群体的自然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群体特点之间的差异,比如种族、民族之间的自然差异。
(2)社会的差异是指由于社会原因造成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其中包括劳动分工造成的不同劳动者之间的差别,比如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差别,工人和农民之间的差别,不同行业、不同职业的劳动者之间的差别等等;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而造成的不同占有者之间的差别,比如资本主义条件下占有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无产阶级之间的差别,社会主义条件下国有企业劳动者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劳动者之间的差别;人的教育差异造成的把握和认识问题的角度和水平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下成长造成的文化人格和认知差异;不同社会和经济发展水平而造成的地区之间的差异等等。在所有这些差异中,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造成的利益主体之间的阶级差异具有重要意义。在阶级社会中,它常常影响和支配着其他差异。
同一利益关系中的两个利益主体同时对于同一利益客体都有利益要求,是横向的利益矛盾得以产生的主观条件。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两个利益主体对于同一利益客体都有利益要求通常有两种形式的表现:一种形式是某一利益主体对另一利益主体的既有利益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利益剥夺;另一种形式是两个利益主体对于某种双方均未获得的利益都有利益要求,这往往表现为一种利益竞取。
就其矛盾的程度而言,横向利益矛盾具有两种存在形态,即对抗性的存在与非对抗性的存在。对抗性矛盾与非对抗性矛盾区分的标准,在于构成矛盾关系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是否具有可协调性,显然,不具有可协调性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反之亦然。当然,在这两种状态中,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对抗程度的差异,从而形成了横向利益矛盾不同程度意义上统一构成的存在状态谱系。
影响横向利益矛盾存在状态的因素是复杂多样的,在这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生产资料不同占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横向利益矛盾的存在形态也不一样。在原始社会,某一氏族和部落内部是以生产资料乃至生活资料的共同占有为特征的,因此,氏族和部落内部的横向利益矛盾一般是非对抗性的。尽管如此,不同氏族和部落却是作为生产生活资料的不同占有者存在着的,某一氏族和部落对于另一氏族和部落财富的掠夺,使得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具有对抗性,从而形成为部落战争。在私有制社会,同一社会共同体内部因为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而分裂为两大阶级,由于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掠夺和占取不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的利益,因而使得阶级之间的利益矛盾具有完全的对抗性。同时,由于阶级之间的关系支配着其他一切社会关系,因而阶级社会中的横向利益矛盾都受阶级对抗的影响。在社会主义社会,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残余分子和敌对分子与占有了生产资料的全体人民之间的利益矛盾是对抗性的,而人民内部虽然仍然存在不同的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但是不同占有者之间本质上不存在掠夺和占有关系,因此,人民内部的不同占有者的利益矛盾一般不具有对抗性。在此基础上,因其他差别而形成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也就失去了对抗的依据。除了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以外,影响横向利益矛盾存在状态的因素还包含所有横向利益矛盾形成的因素,这些因素的状况和变化,在特定条件下都会影响横向利益矛盾的实际状态。
需要指出的是,横向利益矛盾的对抗性与非对抗性之间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比如在党的政策作用下,社会主义时期民族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之间本质上对抗的利益矛盾可以转化为非对抗的形态。同样,由于决策的失误,也会使得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从非对抗形态转化为对抗形态。
2.纵向利益矛盾
纵向利益矛盾是发生于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在社会结构中,不同层次上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比如个人与其所属的社会群体之间是一个层次上特殊与一般的关系,某个社会群体与社会之间又是另一个层次上的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纵向利益矛盾实际上是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
就其内容来说,共同利益是由构成利益关系的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共同部分组成的,特殊利益则是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的不同部分,因此,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实际上是同一利益主体的两部分利益之间的矛盾。
同一利益主体的两部分利益之间矛盾的发生,同样具有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这两部分利益对于同一利益主体的不同意义,二是对同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进行两部分分割时的不合理。
从总体上来看,同一利益主体的两部分利益对于该利益主体的不同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1)直接意义和间接意义的差别。特殊利益的实现一般表现对为利益主体需要的直接满足,因而具有直接意义,共同利益的实现则意味着该利益主体的需要必须在群体共同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得到满足,因而对于利益主体的直接需求来说,它具有间接和保障的意义。
(2)局部意义和全局意义的差别。相比较而言,特殊利益一般是具有局部的意义,而共同利益则具有整体的意义,因此,特殊利益往往表现为局部利益,共同利益则表现为整体利益。
(3)当前意义和长远意义的差别。特殊利益的实现,在时间上通常要先于共同利益,而共同利益则是在相对长的时期内保证特殊利益的实现和自身的实现。
(4)非根本意义和根本意义的差别。对于特定的利益关系和处于该利益关系中的利益主体而言,特殊利益常常表现为非根本性利益,相形之下,共同利益对于该利益关系和利益主体来说具有更加重要、更加根本的意义,因此,对于特定的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来说,特殊利益通常是非根本性利益,共同利益则具有根本性意义。
这些差别,构成了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发生矛盾的客观基础。
另一方面,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并不天然地构成利益矛盾,只有在扭曲一种需要和利益来实现另一种需要和利益,即不合理地分割同一利益主体的两部分利益时,它们之间的矛盾才会发生。在实际生活中,这种不合理的分割或是忽视特殊利益而片面强调共同利益,或是一味追求特殊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这种对于不同利益的不合理的扭曲或者分割,构成了纵向利益矛盾的主观原因。
由于纵向利益关系中的两部分利益对于该利益关系中利益主体的意义是天然而不可改变的,因此,产生纵向利益矛盾的客观基础是不可消除的,由此可见,解决纵向利益矛盾的途径在于消除和克服纵向矛盾产生的主观原因,即重新合理分割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
第三节 利益在政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利益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利益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它对于政治关系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意义:
1.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为了生产和生活而结成各种社会关系,人们的需要通过这些社会关系转化为人们的利益,同时,人们的利益也只有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才能够得到满足和实现。由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人们在社会中满足和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显然,市场交换、相互协商等是实现人们利益要求的重要途径。可是,当特定社会的共同利益需要社会的合法强制性权威力量予以实现时,当特定社会群体中的成员的利益实现与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根本利益发生矛盾,当该群体成员的利益实现与其他社会群体利益实现之间发生矛盾,并且当这种利益的实现和利益矛盾需要由特定的社会范围中形成的合法强制性权威力量加以解决时,人们就会结成特定的政治关系。由此可见,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原始动机,而政治关系不过是人们用来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特定途径。
2.利益关系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如前所述,利益关系有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共同利益,二是利益矛盾,而正是以这两个方面为基础和条件,人们才形成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
就政治权力来说,共同利益是人们结成特定政治力量的内部基础,不同社会群体的成员为了实现共同利益,凝结成一定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而政治权力不过是一种特殊的超过其他政治力量的政治力量,是实现共同利益的权威力量。利益矛盾是政治权力形成的外部条件,特定群体成员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处理好与其他不同群体之间的横向利益矛盾,而政治权力则是处理这种矛盾的权威性凭借。同样,特定社会群体为了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必须处理和协调本群体内成员利益与群体共同利益即纵向利益矛盾,政治权力则是进行这种处理和协调的权威性手段。
就政治权利来说,特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是该群体成员要求政治权利的基础。利益的横向矛盾决定了特定的群体成员必须要求以特定的权利保证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而利益的纵向矛盾则使特定社会群体需要以政治权利方式规定其单个成员的利益与群体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3.利益关系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特性形成的基础
在社会利益关系中,共同利益的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为政治权力的主体利益性、强制约束性、专属排他性、扩张延展性和多重职能性等特性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同时,共同利益的这些特性,也为政治权利的主体相对个体性、法定规范性、主体自主性、权利义务统一性和主体自由价值性等特性奠定了基础。
另一方面,利益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则影响和决定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实现程度和方式。
4.利益关系决定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功能
就利益关系的构成而言,它有着共同利益和不同利益及其矛盾两方面的内容。利益关系的构成内容,首先规定了政治权力的基本功能,即以政治权力及其权威性强制方式来实现共同利益,协调和解决不同利益矛盾。政治权力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体现的职能,实际是政治权力这两方面职能的具体化、现实化和分解化。其次,社会利益关系中的这两方面内容,决定了政治权利的基本职能,社会成员对于共同利益的主张,经过政治权力的确认形成其政治权利,使得社会成员获得主张共同利益的资格,因此,政治权利的基本功能是社会成员主张社会共同利益。而社会利益关系中的利益矛盾,则使得社会成员形成协调和解决这些矛盾的共同主张,而政治权利不过是社会成员实现这些主张的政治资格,其重要功能是主张协调和解决社会利益矛盾的共同权威规则。
二、利益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利益不仅对于社会政治关系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且对于社会政治生活也具有根本性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
1.利益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动因
在社会生活中,人们之所以从事政治活动,其根本动因在于人们实现自己利益的要求。人们进行政治斗争,本质上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斗争,“唯物主义的方法在这里就往往只得局限于把政治冲突归结于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现有各个社会阶级以及各阶级集团的利益的斗争”[131]。政治统治阶级和统治集团进行政治统治,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行政治管理,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不同社会阶级、集团、政党、个人从事政治参与活动,也同样是为了通过影响社会政治来获得或实现自己的政治权利,并使之落实为利益的有利分配。自人类有史以来,“每个场合都证明,每次行动怎样从直接的物质动因产生,而不是从伴随着物质动因的词句产生”[132]。因此,利益是人们政治活动的主旋律。
2.利益是一切社会政治组织及其制度的基础
社会一切政治组织及其制度都是围绕着特定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同时也是为其所由以建立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其中,国家是以特定的阶级利益为基础和归宿,采取了公共权力形式的政治组织和制度;政党是阶级利益的最高代表者;政治社团的基础则是各个方面、各个层次不同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在其运行过程中,无论国家的政策、方针、法规、条令,政党的政纲、政纪和政治活动以及政治社团的政治要求、政策措施,都是为各自代表的特定利益服务的。
3.利益是社会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源泉
恩格斯指出:“政治词句和法律词句正像政治行动及其结果一样,倒是从物质动因产生的。”[133]作为观念而存在的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来自于人们的利益和利益关系,反映着人们的利益内容和利益要求,并服务于特定的利益要求。因此,利益是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本源,离开了这一本源,任何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都无从解释。“‘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134]
不过,在实际政治生活中,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往往并不采取直接与利益相联系的形式,而是通过对于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态度、看法和论述来间接地与特定利益联系在一起。因此,分析特定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利益取向必须把它们与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联系起来。
4.利益运动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
不同个人、群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同一群体中不同成员利益与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发展以及利益本身内容和层次的发展提高,都会引起社会政治关系的变化发展,从而引起政治生活的变化和发展。其中,政治革命是横向利益矛盾以及相应的政治力量激烈冲突和对抗的结果,是代表着新的生产力要求的阶级的利益取代代表旧的生产力的阶级的利益的统治地位的过程。政治变革则是政治权力主体根据社会利益矛盾调整政治体系,改造政治文化,以维护自己统治和利益的过程。政治民主则是社会成员通过平等、自由的权利行使和实现来表达和形成共同的意志和利益要求,调节相互之间利益矛盾的政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