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增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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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语言艺术

田文昌    对。抓住主要矛盾是一方面,能够用简洁明确的语言将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在有限的时间里能够有针对性地使一个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也是律师不可缺少的重要能力。否则法庭辩论就会冗长、拖沓,让听的人一头雾水,自然达不到很好的辩护效果。我们都知道,法庭调查一般是查案件事实,而法庭辩论则一般是辩论法律适用和争议焦点,因而往往会涉及一些较为复杂和疑难的法律问题。同时,由于辩论的对手不同,有时候简单的问题也会变得复杂化。这种情况下,辩论中的语言表达尤为重要,是一个律师综合素质的集中反映。

前面提到的大兴安岭朱佩金案中就有一个典型例子:其中有一项指控是被告诈骗20万元,理由是被告人制造了两个假文件实施诈骗。所谓的两个假文件其实是两份便函,这两份便函的内容是完全真实的,唯独查不清的就是这两份便函怎么产生的。被告说是单位的书记兼经理(一把手)让他起草的,写好后交给文印室打印盖章。公章是真的,内容也完全属实,只是当时没有备案,文印室找不到底稿。实际上,一个地区的林业公司没有那么严格的程序,没有备案也并不稀奇,由于是一把手让他起草的,又是他让文印室打印的,所以,文印室的人不能证明是一把手亲自指示的,一把手又没有书面指示。更重要的是此时一把手已经病故了,死无对证。所以,公诉人和法官都一致认定这是假文件,被告则有口难辩。就这么一个问题,法庭上调查了将近一个上午,还是说不清楚。当时我一再讲,真假的区别关键在于内容是否真实,伪造是指虚构事实,现在已证明了文件的内容是百分之百的真实,充其量就是文件怎么形成的说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是他私自制作的,但他没作假,而只要内容是真实的,就不能说是“伪造”,不能说是假文件,最多也只是滥用职权。所以,不能成为认定诈骗的根据。在法庭辩论中,任凭我从事实、法律和理论上反复论证,也还是无法说服对方。后来,无奈之中,我急中生智,打了一个比喻:“私生子是不是假孩子?如果公诉人认为私生子是假孩子,那么,认定这两份便函是假文件似乎情有可原,否则,就没有理由认定是假文件。但是,私生子无非是程序不合法,可生出来的仍然还是人,只要生出来的是人,你就不能说孩子是假的,除非是狸猫换太子,才能说是假孩子。”出乎意料,这句话真的起了作用,法庭上的真假文件之争就此结束。休庭以后,包括公诉人在内,很多人都心悦诚服,法官也认为这个比喻用得好,采纳了律师的辩护理由。后来,上级法院也对这个比喻大为称赞,认为有些情况下用这种恰当的比喻比讲道理更有说服力。应当说,这种比喻很通俗,也谈不上文雅,但有的情况下它就能起作用。在那种紧张激烈的辩论中难免有人一时反应不过来,这种情况是在情理之中的。但“私生子不是假孩子”这样的一个比喻却很容易点中要害,既通俗,又有效果。可见,生动形象的比喻往往会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他可以使一些复杂的理论问题深入浅出,使人们更加信服,并且留下深刻的印象。

陈瑞华    这里涉及的可能不是律师的法律素养,而是律师的人文素养和表达能力了。而这一点恰恰是能否控制整个法庭气氛和吸引法官注意力的关键因素。我们去年去美国旁听了两个法庭审判,发现他们的律师往往像一个演员一样,在法庭上抑扬顿挫地发表辩护观点,偶尔还会故意停顿几十秒甚至一分钟,以形成一种强大的气场,使整个法庭上的人都关注他下面将要表达的观点,这种对法庭的掌控已经不是技巧,而可以称之为艺术了。

田文昌    这一点我也有很深的感触。在法庭辩论中,一定要注意语言本身的表达艺术,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让人家听得进、听得懂,给人留下反应和理解的余地。虽然律师的口才在法庭上是需要充分表现的,但是滔滔不绝、连珠炮似的发言并非是贯穿始终的唯一方式。我们发言的目的是让别人听懂,一定要留下充分的余地去让听者反应、理解和思考。否则,法官怎么可能在听都听不懂的情况下,接受和采纳你的辩护观点呢?有的法庭辩论非常精彩,虽然双方争执到了白热化程度,但每当律师发言的时候,全场都鸦雀无声,真是静到了连地上掉一根针都能听见的程度。这种气氛首先是由律师讲话的内容和方式创造出来的,继而又为律师更充分、更自如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提供了条件。所以,人们会认真地听律师讲的每一句话,而律师又会在高度放松的状态下充分地敞开思路。这就叫“扣人心弦”。当法庭辩论达到了这种气氛的时候,可以说已经进入了最佳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