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诠释学史(精装)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三、诠释学的形态分类

诠释学发展至今,已形成了多种多样的理论体系。关于它们的类型归属至今仍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帕尔默帕尔默(Palmer)认为有三种不同的解释学的范畴:

(1)局部(Regional)诠释学

是指任何原文注释或翻译的规则和方法的诠释学。解释对象是法律、《圣经》、文学、梦境和其他形式的原文,其规则包括古代隐喻的解释体系、自文艺复兴以来的语言学和历史学的说明以及文本翻译的规则体系。如在《圣经》解释中,区别出字面的与隐喻的解释,前者是在当时历史景况中公开显现的意义,后者则深入到文本的文字所暗含的寓意。

(2)一般诠释学

其性质依然是方法论的,目的是建立以连贯一致的理解的哲学为基础的普遍的理解方法论理解方法论。局部诠释学古已有之,但一般诠释学却是在施莱尔马赫那里才获得了比较系统的表达,经由伯克伯克(Boeckh)和狄尔泰推动,在意大利的贝蒂(E.Betti)那里才形成了完整的解释规则之体系。美国的赫施(D.H.Hirsch)之诠释学也属此脉。

(3)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

它本身不是诠释的方法论体系,而是对方法论、对理解中意识形态的作用以及不同形式的解释的范围和假定等等的研究,属于诠释学的反思性“抽象”层次。当代诠释学的主流便是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其主要领域有二:1.科学哲学与社会学哲学,包括思维机器和日常语言分析的分析哲学。哲学学科的结论可能与方法论有关,但它们并不研究方法论;2.人文学科的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它以海德格尔、伽达默尔、利科尔和德里达的诠释学为代表,根据现象学的传统以及对客观知识的批判,对文本的解释条件进行反思。帕尔默帕尔默本人对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颇为赞赏,认为它对“工具主义的理性、客观化的方法论以及实证主义实证主义的幻想,都有潜在的批判力量和激励的力量,相比之下,贝蒂的著述则毫不新颖,更缺少激励的东西。”(注:以上参见R.E.帕尔默帕尔默:“解释学”,载《哲学译丛》,1985年第3期。)

与帕尔默帕尔默对诠释学所作的划分不同,一些德国哲学家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概括诠释学。一般来说,他们不把自亚里士多德到文艺复兴时期的解释理论称为诠释学,它的解释规则是纯粹技术性的,常被当作诠释学中“技术”部分和技术诠释学的萌芽。相对于现代诠释学来说,它处于一种“前诠释学”状态,有人称之为“古典诠释学”。因此,他们对诠释学的划分主要是自施莱尔马赫以降的各种现代诠释学形态。在诠释学的文献中,我们经常接触到“诠释学”、“诠释哲学”、“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等概念,它们实际上标志了不同的诠释学形态,虽然它们在很多场合被误作同义词来使用。以下分述之。

(1)技术诠释学

在始初的意义上,诠释学是研究如何最简便的解释与回答问题的学问。希腊语hermeneuo的意思是宣告、翻译和解释。在此,一切“诠释的技术”都是解释艺术。而希腊语的“技术”一词实际上意指某种“能力”,这种能力包括了人的天赋、训练和知识,人们据此来完成某项任务。格荣德(K.Grunder)认为,在古希腊对荷马史诗和犹太教文献的解释中,已出现了技术诠释学的萌芽,它通过对解释的正确形式之反思表现出来。从根本上说,技术诠释学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即在诠释者不再是神的信使或预言家,而是作为世俗化的知识的传达者,从而有可能讨论正确的解释方式的时候,才会形成诠释的艺术。毫无疑问,此种诠释的艺术和规则具有类似逻辑学的特征。这就不难理解,为何在丹豪尔(J.Dannhauer)的构想中,把诠释学视为逻辑学的一个组成部分。直到18世纪,人们在阐明逻辑学时还附带着“诠释学”。这种诠释学很难说是“哲学的”,或者说,只是在极有限的意义上它才是哲学的,就像我们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是“哲学的”一样。它在本质上是技术诠释学,因为它并不探究一般的理解问题,而是旨在为文本的理解和解释指出一个正确的方向,提供理解的规则。

在施莱尔马赫那里,情况有所不同。他首先把诠释学当作一种“科学”,偶尔也称之为“哲学的”。这是因为,在他那里理解与解释的艺术是与对此艺术的反思联系在一起的。但他的一般诠释学本质上仍是技术诠释学,他认为诠释学乃是“艺术规则”和“技术原则”的学说。比如说,在伦理学中,表现为人类行为理解理论的证明方法。与以往的诠释学不同,它不再是纯粹的“观察到的材料之组合”,而是从哲学出发,追求着这个系统的内在秩序。一般来说,传统的诠释学着眼于“语法的阐释”,它植根于语言,表达了意义的“一般性”。然而就“阐释的技术”而言,却不得不考虑到作者和解释者的“技术的能力”。由于个体的能力表现为一定的风格,它自古代起就被当作人类灵魂灵魂的镜子,这样,在施莱尔马赫的技术诠释学中,又包括了心理学的内容。因而,“技术的阐释”又被称为“心理的阐释”。概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技术诠释学在施莱尔马赫那里已表现为“语法—心理”的诠释学。

自施莱尔马赫以后,技术诠释学开始走下坡路,人们甚至怀疑,诠释学的这种形式是否已经过时或已经死亡了。舒尔茨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他认为,技术诠释学对于我们的理解和解释是不可或缺的。贝蒂的著作再次体现了它的生命力,完善并发展了技术诠释学。在理解中,我们不仅要从上下文的联系中获得一般的语词意义,还要注意到作者的意图和什么是他所认为的重要的东西。此外,现代思维中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模式,即允许对文本有意作某种“误解”。沿着上述路线发展下去,可以预料,技术诠释学有朝一日必将重放光明(注:G.Scholtz(舒尔茨):Was ist und seit wann gibt es“Hermeneutische Philosophie?”(什么是、并从何时起才有“诠释哲学”?),in:Dilthey-Jahrbuch(《狄尔泰年鉴》),1990/91。)。

(2)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

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的任务,是探索语言、符号与象征的理解和解释之可能性与基础。当然,技术诠释学或“艺术规则”与理解的可能性亦并非毫无关系,事实上,当技术与知识联结在一起时,“技术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就已经是“哲学原则”了。不过,这种“原则的知识”不是源于哲学,而是从别的科学领域中移植过来的。比如说,在施莱尔马赫那里,是从辩证法、伦理学和心理学中寻找理解何以可能的答案的。因此,技术诠释学虽然包含着某些哲学的因素,却不能在整体上称为“哲学的”。

确定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的形成年代并不容易,因为诠释学中的哲学成份是逐步增加的。在阿斯特(Ast)和施莱尔马赫那里,我们已发现了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的蛛丝马迹;在伯克伯克和德罗伊生(Droysen)的讲座中,已把“诠释学”、“阐释”当作他们的“百科全书”中研究理解方法的那一部分。伯克伯克更把“人们应当理解什么”、而不是“人们应当怎样理解”作为诠释学的基础,但就其出发点是给出正确理解的规范性原则而言,仍属技术诠释学。

虽然狄尔泰从未撰写过有关诠释学的专著,但一直毫无疑义地被誉为他那个时代最伟大的诠释学家。他的诠释学体系,是他在阐述精神科学的过程中形成的。由于当时的历史状况,狄尔泰最初到达的只是技术诠释学。后来他把注意力转向了诠释学的认识论基础问题。他不再追问:人应该怎样理解?而是探索个体生命表现的解释之可能性。他赞同施莱尔马赫把诠释学置于心理学的基础之上,因为“心理”代表了理解中的“一般人类本性”,惟在这一点上,作者和解释者才得以相互沟通。如果我们把狄尔泰的学说作为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形成的标志,那么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可以这样定义:它是以精神科学为出发点来研究理解与解释的可能性和基础的理论。(注:G.Scholtz(舒尔茨):Was ist und seit wann gibt es“Hermeneutische Philosophie?”(什么是、并从何时起才有“诠释哲学”?),in:Dilthey-Jahrbuch(《狄尔泰年鉴》),1990/91。)

伽达默尔申明,他的《真理与方法》本质上属于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注:Gadamer,“Die Hermeneutik und die Diltheyschule”(诠释学和狄尔泰学派),in:Philosophische Rundschau(《哲学评论》),1991,Bd.38,S.174.)在这本书中,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真正超越了作为方法、规则的技术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与技术诠释学有两个根本区别:第一,技术诠释学承认在文本中存在着“最初的意义”,理解与解释的过程就是不断接近它的过程,伽达默尔拒绝这一点,他认为在对话中具体展开的意义是永远开放的,而不是“接近”绝对真理;第二,技术诠释学承认存在着“阐释的一般规则”,人们可藉此揭示“意义”,但在伽达默尔看来,这种所谓的“标准”根本无法包容历史性和相对性。以此观之,技术诠释学与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有否渊源关系,尚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注:F.Rodi(F.罗蒂),Erkenntnis des Erkennten(《认识的知识》),Frankfurt a.M.,1990,S.91-92.)

(3)诠释哲学

在《哲学史辞典》“诠释哲学”的条目下,作者宏论古今,洋洋万言,惟独没有给出一个明晰的定义,或者,可以说给出了一个很难称之为定义的定义:诠释哲学标明了哲学自身中的一个领域,这一领域是通过马克思主义为一方的和盎格鲁撒克逊语的语言分析与科学理论为另一方的变种而显露出来的,它是使《哲学史辞典》得以完成的这样一种哲学方向。(注:G.Scholtz(舒尔茨),“Hermeneutische Philosophie”(诠释哲学),in:Historisches Wörterbuch der Philosophie,Darmstadt,1989,Bd.7,S.752.)这段颇为费解的话可以这样理解:西方“马克思主义的振奋人心的意识形态批判”(伽达默尔语)推动了诠释学问题在社会科学的逻辑领域里的进一步发展、深化,因为这种批判与诠释学对社会科学存在的朴素客观主义的批判相一致。这是与诠释哲学相关的一翼;另一与之相关的一翼是语言分析理论与科学理论。诠释哲学便是这两者之间的第三翼。但是,尽管我们现在知道了推动诠释哲学产生的两个因素,或者,如《哲学史辞典》所说,诠释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英美哲学的变种,也还是不清楚这个“变种”究竟是什么?我们只能说,作为一种哲学,它处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和英美哲学之间,至关重要的是,它代表了哲学概念史研究的方向。这一点,与伽达默尔所说的诠释学向度是一致的,即语词并非是具有固定意义的符号,意义伴随着人们的生活以及对生活的理解而流动、变化与深化。

若从诠释学本身的角度来加以说明,可能更为清晰:技术诠释学提供理解文本的方法、规则,哲学诠释学哲学诠释学反思理解与解释及其条件,诠释哲学则是生命世界的现象学。伽达默尔认为,海德格尔的理论就是一种诠释哲学。康德康德说:“纯解释”的意义是与真实的、模写的知识相对立的。这一观点可视为诠释哲学的滥觞。如果说,技术诠释学的目的在于不断的“接近”文本的“原意”,那么诠释哲学则正好相反,它旨在从阐释过程中获得有别于“原意”的新的意义。尼采的话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诠释哲学的境界:不存在事实,而只有解释。狄尔泰也曾表示过类似意见:宗教、艺术、形而上学提供了一个“阐释的世界”。在这里,尽管不再有“科学的”真理,但仍是“客观的”,因为它们展现了一个奥秘无穷的生命世界,一切都化为生命的自我解释。这个世界在整体上不是作为事实的摹写之确证,而是“阐释”自身。因此,在原则上允许多种可能的阐释存在,而无须辨明它们是不是“真理”。

上述对于诠释学形态的各种划分,自有其合理性合理性。至于其不足之处,根据我们的进一步思考,在帕尔默帕尔默的划分中有以下两点:第一,他所说的古已有之、延续至今的“局部诠释学”是缺乏依据的。虽然“诠释学”一词古已有之,但它于那时并未被当作一种独立存在的学科之名称,学科的、亦即现代的意义上的“诠释学”始于浪漫主义运动时期、特别是施莱尔马赫的诠释理论;第二,他所说的“一般诠释学”涵盖了狄尔泰和贝蒂的诠释学,其含义是不准确的。学术界已将“一般诠释学”视为施莱尔马赫诠释学的特有标志,狄尔泰与贝蒂诠释学虽然有着帕尔默帕尔默所冠以的“一般”的性质,但它们在本质上是哲学的诠释学学说。换言之,施莱尔马赫诠释学主要指向的是诠释的方法规则体系,而在狄尔泰与贝蒂那里更多的是关于诠释方法论的思考。即便不考虑这一层理由,用一个专有名称来标记包含了不同的诠释理论的做法,也终是不妥。

舒尔茨的划分勾画出了一幅现代诠释学的谱系平面图,虽然比较清晰,不过亦存在语焉不详之处,其中某些地方在笔者的转述中已有所论及。

我在此提供另一种划分:即前诠释学、认知性诠释学与本体论本体论诠释学(注:我显然是在利科尔的启发下作出此一划分的。他在“解释学任务”一文中,已将诠释学“从认识论到本体论本体论”作为其中一节专门论述(参见利科尔:“解释学任务”,载《哲学译丛》,1983年第3期)。我进而基于这种着诠释学历史演化进程的描述来界定不同类型的诠释学。)。这种分类既顾及了诠释学本身发展各阶段历史进程,又出于对这些阶段的不同诠释学形态的主要、基本的整体特征之考量。我以诠释学作为独立的学科形成作为参照坐标,从时间上说,就是把从古希腊起、直到浪漫主义运动之前有关诠释问题的论述划入“前诠释学”,它是诠释学萌芽状态,可以说,现代诠释学的诸多理念、特征,在这里已见其端倪,只是尚未形成理论体系;“认知性诠释学”主要是指从施莱尔马赫一般诠释学到狄尔泰的体验诠释学,贝蒂、赫施等人的学说可视为这一学脉的延伸。他们的诠释学虽各有侧重,但总体上说,都具有认知的性质,旨在通过制定诠释的方法规则或建构理解方法论理解方法论来把握作者的原意和文本原义文本原义。他们所追求的类似于自然科学中的真理概念,是自然科学关于客观知识的信念在精神科学领域中的翻版;本体论本体论诠释学始于海德格尔,伽达默尔更为彻底的意义理论则是其主要代表。他们将意义设为本体,视“理解”为此在的存在方式,而非针对精神现象这种独特的理解对象之认知方式。因此,诠释活动不再具有认知的作用,而是意义自身的呈现,所谓真理,也不是与对象符合一致的认识,而是在意识中真实地呈现出来的东西。

希望这种划分能够使读者更为清晰明了地把握诠释学的历史发展与总体特征。关于此一划分的详细说明,在此无须赘述,本书的整个撰写计划就是按照这种划分所提供的线索展开的,读者可以从本书的章节目录中可出这一点。

以上只是对诠释学各形态的作了大体的划分。从诠释学发展史来看,现代诠释学中的每一位有代表性的诠释学思想家都有着独特的诠释学体系。按照时间的顺序,它们依次为:施莱尔马赫的“一般诠释学”、狄尔泰的“体验诠释学”、海德格尔的“此在诠释学此在诠释学”、伽达默尔的“语言诠释学”。在此之后,影响比较大的诠释学家有:贝蒂、哈贝马斯、赫施、利科尔和德里达。他们(包括伽达默尔在内)的理论活动之活跃阶段大致处于同一时期,他们的诠释学体系可以说是相互激荡的产物。互相间的批评与反驳,是其体系形成的主要动力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在舒尔茨所描述的诠释学之三种形态之特点,都不同程度地渗透在现代诠释学的每一体系中,我们很难把某一诠释学体系完全归入一种诠释学形态。比如施莱尔马赫和贝蒂的诠释学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但在他们的学说中对方法论和本体论本体论的反思也占有不小的比重,反之,在海德格尔的理论中,对形而上学的思考是其要旨,但他对方法原则之分析(如理解的循环问题)也有着不容忽视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