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法的历史类型与法系
一、法的起源
根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观点,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即奴隶社会时期才出现的产物。在此以前,人类曾经历了长达数百万年,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
任何社会都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来保证人们能够有秩序地生活和从事各项社会活动,但这种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并非一定要采取国家和法的形式。在原始社会,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劳动技能很低,因而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只能实行生产资料的原始公有制,人们之间是平等互助合作的关系,产品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没有穷人和富人之分,没有压迫者和被压迫者。没有阶级划分和国家的存在,也没有法。原始社会尽管没有国家和法,但仍然有秩序。原始社会的秩序维护主要依靠氏族组织和原始习惯。原始社会的习惯多种多样,如禁忌、图腾崇拜、复仇等。这些原始习惯使得原始社会处于一种“有秩序的无政府状态”。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分工和产品交换的出现,产生了私有制经济,社会中开始形成了不同的阶级,从而根本改变了原始社会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原始社会原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规范已经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情况,一种新的社会组织(国家)和行为规范(法律)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最初的法律规范大都是由习惯演变而来的,在法律制度形成的过程中,统治阶级所控制的国家按照现行社会秩序的需要对原有习惯规范进行甄别取舍,继承和保留一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习惯规范,于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便逐渐转变为习惯法。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不足以调整社会关系时,由国家机关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规则就成为必要,成文法由此而生。最初的成文法还主要是习惯法的记载,以后则是国家有预见性地制定的新法律规范。
法律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规范体系,与原始的社会习惯有着根本的不同。其主要区别是:
第一,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着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则反映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第二,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有意识地制定和对原有习惯加以选择、确认而形成的。原始社会的习惯是原始人在共同生产和生活中自发形成、世代相传而来的,它的产生是一个自发的过程。
第三,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原始社会的习惯是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舆论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保障实施的。它虽然具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不同。
第四,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一般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的习惯只适用于具有血缘关系的同一氏族或部落的成员,不以地域划分为标准。
第五,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法是以实现统治阶级利益为首要目的,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统治关系和社会秩序。原始社会的习惯是维护氏族成员共同利益,维系社会成员间平等互助关系的手段。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体现的阶级本质和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的不同,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中依然存在的法所作的一种分类。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有史以来的法可以划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它们分别与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四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前三者,由于都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可统称为剥削阶级类型的法。社会主义法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有着根本区别,它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反映和维护工人阶级为首的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
奴隶制法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它是随着原始社会的解体,私有制、奴隶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奴隶制法是建立在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其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奴隶制法具有如下特征:第一,确认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阶级的经济、政治、思想统治的合法性,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确认对奴隶的人身占有。第二,刑罚极其野蛮和残酷,并带有极大的任意性。第三,在自由民内部实行等级划分,公开反映和维护奴隶主阶级的等级特权。第四,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奴隶制法所表现的这些特征在古代中外奴隶制社会的法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封建制法是继奴隶制法之后出现的又一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封建制法反映封建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维护和巩固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农民的基本工具。
由于不同社会中的封建制法在形成之初的历史背景、发展条件和道路上有较大差异,因此,它们所具有的重要特点也不完全相同。但从一般意义上,可以概括出封建制法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第一,确认封建等级制度,维护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第二,维护专制王权,君主的意志高于一切,法自君出;第三,刑罚严酷,野蛮擅断。
资本主义法是在封建时代的后期孕育、萌发,通过资产阶级革命而最终确立的。资本主义法以资本主义私有制关系为基础,体现和反映作为统治阶级的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种剥削阶级类型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近现代法律文明的一种形态,与奴隶制和封建制法相比,其表现出明显的进步性。资本主义法的进步性集中体现在其所提出和遵循的一系列法律原则中,这些法律原则具体包括: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法治原则等。
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社会形态,它是人类历史上由劳动者作为统治阶级的社会。当代中国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法,它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正式确立,并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其根本任务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它是引导和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各项事业顺利发展的权威性行为准则。这是社会主义法同历史上各种剥削阶级社会类型的法的根本区别。
我国社会主义的法由其本质所决定,具有以下一些主要特征:第一,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第二,国家意志性与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第三,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第四,国家强制实施与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第五,一国与两制的统一;第六,国情与公理的统一。[11]以上这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是其他剥削阶级社会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它充分反映和体现了社会主义法的先进性和优越性。
三、法系
法系是西方学者根据各国法的特点、历史传统及其源流关系对法所作的分类。凡是具有某些共同特点和历史传统,有着同一源流关系的法,便属于同一法系。当今世界上影响力较大的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1.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公布实施的《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制定的《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属于这一法系的除了欧洲大陆国家外,还有曾是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等国殖民地及因其他原因受其影响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在非洲有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等,在亚洲有日本、泰国、土耳其等。此外还有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英国的苏格兰等。
2.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和判例法法系,是指以中世纪至资本主义时期的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法的总称。属于这一法系除了英国(苏格兰除外)以外,主要是曾为英国殖民地、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如美国、加拿大、印度、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非洲的个别国家和地区等。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形成和发展的,因此其法律文化存在着不少差异。这种差异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的渊源的不同。在大陆法系,制定法是法的正式渊源,而判例法不是法的正式渊源。在英美法系,制定法与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第二,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的主要发展阶段都有代表性的法典,特别是近代以来,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活动,《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其中的典型代表。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制定法也在不断增多,但其制定法一般采用单行法的形式,而不是采取包罗万象的法典形式。
第三,法律分类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罗马法传统,一般都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而英美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并不严格,而是以普通法与衡平法为法的基本分类。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采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以法官为中心;而英美法系采用抗辩式诉讼模式,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中心。
另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术语以及法学教育等方面还存在着明显差异。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随着各国之间经济、政治和文化交流的增多,这两个法系之间的相互借鉴也日益增多,因而它们之间的差别也开始缩小。但是在总体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漫长的历史变迁而形成的差异,在可以预见的未来期间是不可能完全消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