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现代化进程十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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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联省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17世纪荷兰发展的活力在多大程度上源于当时荷兰政治经济制度的性质,被认为是这一段历史的核心问题。

在《15—18世纪的物质文明、经济和资本主义》专论17世纪荷兰的第3卷第3章中,布罗代尔提出并回答了一个尖锐的问题——“联合省是个国家吗?”质疑联合省的国家性质者大有人在,例如说它只是“有一点像是国家的样子”,“群龙无首,各持己见”,“联合省联而不合”。布罗代尔也指出荷兰商人缺乏民族和国家观念,以赚钱为唯一的行动指南,为此而不惜向敌人发放军饷,提供武器、货品和服务。国家则装作看不见。“在用道德观念作判断的外国人看来,在这个‘与众不同’的国家里,任何事情都可能发生。”〔14〕更新的质疑来自美国学者格林菲尔德的获奖著作《资本主义精神:民族主义与经济增长》,书中论证荷兰共和国从未在共和国层次上建立一种自然的和不可分割的命运团体的前提,不具备整体竞争性,集体道德意识含糊不清。荷兰资本主义是主流学科范式的资本主义,是“良心缺损的个人主义”,其衰败正是“经济自由化的代价”。〔15〕

布罗代尔注意到阿姆斯特丹“城市统治”在17世纪荷兰的重要性,同时也提出:“随着阿姆斯特丹的崛起,以对外扩张为使命的城市的时代终告结束。……(17世纪荷兰的)这一经验介于经济霸权的两个连续阶段之间:一方是城市;另一方是现代国家和民族经济。”也就是说,荷兰共和国是从旧城市国家走向现代民族国家的过渡形态。布罗代尔从多个方面概括了它的特征:其一,高度活跃的城市经济。联省的七个省每个都是相当密集的城市网,每个城市均自己管理自己,各自征税,各自为政。掌权的城市资产阶级保卫自己的特权,也维护公民的权益,给个人创造一定的自由。其二,各城市的利益相互交织在一起,为了求得生存而需要共同行动,群策群力开展商业和工业活动;相互联系,各司其职,组成一个坚强有力的整体,一个“网络状和多层次的金字塔结构”。在这个结构中,阿姆斯特丹虽然居于塔顶的位置,但必须依靠其他城市的合作,联合省和尼德兰诸城市的协助,是阿姆斯特丹繁荣的不可或缺的条件。各城市的合作导致了分工:莱顿、哈勒姆、代尔夫特工业繁荣,鹿特丹以造船业见长并在对法国和英国的贸易中占据着最有利地位,首都海牙为政治中心,其作用与美国的华盛顿相同。其三,为避免宗教冲突和联省崩溃而实行的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使荷兰成为“五方杂处之地”,大批移民为荷兰经济奇迹做了贡献。城市的迅速壮大成长使各国移民很快混合起来,把大批佛兰德人、瓦隆人、德意志人、葡萄牙人、犹太人和法国胡格诺教徒统统改造成为真正的“荷兰人”,一个尼德兰“民族”就此形成。其四,联合省把维护荷兰人的商业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在军事上致力于建立一支强大的舰队,从而保证它自身的安全。依靠其强大的军事力量,无论哪派掌权,联合省总是力图号令天下。其五,坚持各省权利的商人寡头共和派跟主张集权的奥兰治亲王派无论双方谁得胜,统治阶级的整体地位依旧。政权在特权阶级内部流动。政治制度支撑着特权阶级,特权阶级则推动政治制度的发展。布罗代尔的结论是:联合省当然是一个国家。尽管它的内部充满纠纷,七个省区利害不同,各自认为享有主权,下面还有许多小不点儿的城市共和国,因而危机四伏,纷争不断,但政治对手同样坚定地把维护荷兰的利益置于一切之上,在涉及荷兰威望与强大问题上只有具体目的与手段的分歧。共和国“黄金时代”的对外政策表明,联合省是个强国。30年战争的主角其实往往由荷兰在扮演。直到17世纪80年代前后,它在欧洲的强势地位才开始明显衰落。〔16〕

按照通常的理解,“联合省是个国家吗”似不成问题。何谓国家?建构主义国家观的代表亚·温特综合了韦伯的、多元的、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提出了国家的5个基本特征——制度—法律秩序、合法使用有组织的暴力的垄断权利、主权、社会、有疆界的领土——和国家利益所包含的四种需求——生存、独立、经济财富、集体自尊。〔17〕联合省有自己的领土和民众(社会);有政府机构和一整套制度——联省议会、财政和税收制度等,对内形成了“社会的最高政治权威中心(内部主权)”;对外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在正在兴起的现代国际体系中向欧洲和整个世界宣示了共和国的“外部主权”,即“不存在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外部权威”。〔18〕因此,应当说它具备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人民、主权以外,随着独立和建国,荷兰人的国家和民族认同也在逐渐形成。荷兰人共同的意识形态首先是跟独立与建国紧密联系的加尔文教。正如安德森所说:宗教改革是直接导致民族意识兴起的重要因素。“新教和印刷资本主义的结盟”造成的震撼“创造了欧洲第一个重要的、既非王朝也非城邦国家的荷兰共和国”。〔19〕沃勒斯坦认为尼德兰革命是异常复杂的民族—社会革命。它的爆发关键在于大部分尼德兰贵族持一种“民族主义”反对派的观点。加尔文教对统一尼德兰北方起了重要作用。加尔文教设计了一个民主和共和的教会组织形式,强调神职官员都要实行民主选举、神权共和。尼德兰革命的发动者以加尔文教为宗旨,以日内瓦神权共和国为蓝本创立了联省共和国。在专制集权化盛行、“朕即国家”、君权即主权的17世纪,“联省共和”的荷兰的确显得新鲜、独特、“另类”。然而,正是这样一种全新的国家政治架构,支撑了17世纪荷兰的崛起。

1588年荷兰取得事实上的独立,90年代起其经济即进入快速增长,商业、航运和城市都急剧扩张,国家财力也随之增强。以此为条件,荷兰沿弗兰德尔、勃拉邦特、乌特勒支到弗里斯兰建立了自己的防线,修筑城堡,跟西班牙军队的城堡对峙。荷兰军队数量亦大增,从2万人(1588)扩大到3万人(1595),1607年达5万人。军费则主要由人口最多、工商业实力最强、长期承担了联合省总财政60%左右的荷兰省负担。〔20〕90年代的荷兰还领先当时的整个欧洲进行了军事改革,不仅加强了军队的战斗力,还解决了因大量军队驻扎在城市人口密集地区而产生的保护市民免遭骚扰问题,这些改革后来被各国广泛采用。乌特勒支同盟设想了一个各省保留主权大部、同时有限让度防卫和用于防卫的税收以及对外政策等部分权力的联合体。由此而形成的联省共和体制,从内部来看的确还只是一个各省的联盟。各省拥有自己五花八门、各不相同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省议会由城市、地方贵族和教会的代表组成,实际上由主要城市的商人寡头集团掌握。联省执政(the Stadholder)和陆海军统帅由历代奥兰治亲王担任。〔21〕但联省的最高权力机关是联省议会,由各省议会选出的代表组成。在联省议会里每省只有一票的权利并轮流担任议会主席,大议长则长期由最有影响的荷兰省议会议长担任。这意味着由最发达的省份左右国策,也意味着只有荷兰省充分享有主权,其他省则只能伏首听命。用于共同防卫的税项由联省议会决定总额,然后将份额分配到省,各省再分到更低的单位,直至每一个城市和村庄。与此同时,各省以至省底下的城市和乡村地区保留各自的税收制度。

1590年后,联盟原则延伸到航海、殖民地扩张、对被征服地区的管理和宗教事务等领域。在经济方面,联省议会为货物制定标准并保证执行。所有商品须精确制造。购买者不需开箱验货,只要按照标准接收就行。这成为荷兰的国际国内贸易急速增长的原因。不可否认,各省经常因利益冲突发生争吵,但共同利益维持始终。例如,在17世纪60年代的一场激烈争论中,三大省之一的弗里斯兰省议会强调联省议会是“联合省的最高的主权机构”,提请注意荷兰省议会在1621年起草的一个文件,其中提出“尼德兰联合体的最高权力和主权(Supremacy and Sovereignty in the United Netherlands)无可争辩地属于联省议会和各省议会”;另一大省西兰省的议会不认为有这样一个被荷兰省破坏了的规定,但同时也指出,各省“经由紧密的联盟已经密切结合为一体,尽管不放弃各自的主权,仍然如同一个国家,一个政府,一个共和体”。〔22〕虽然实力雄厚的荷兰省商人寡头坚持省权,以此跟主张中央集权的亲王派相抗衡,但从1653年起出任荷兰省议长、在1672年被刺杀以前一直主导共和国命运的德·维特也认为:联合省内部各部分之间存在紧密的经济联系,“通过公共事业、联合体和商业及其他事物上的协商机制……财产、海关和其他的互惠机制,它们(地方各省)彼此交织依赖,除非使用强大暴力,否则几乎不可能将它们分裂”。〔23〕

两个世纪后同样诞生于一场独立战争的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其最初的邦联制度与荷兰联省共和国(the United Provinces)有很多相似之处。邦联制下的美国显然还只是各主权邦的联盟。但它仍然被认为是“美国的第一个政府形式”。〔24〕具体情况我们在后面讨论美国的一讲里再做分析介绍。总体上看,美国建国的背景跟荷兰相似:都是经过战争,都是从当时的世界强国统治下独立出来。建国之初权力都很分散。二者区别在于:荷兰的力量源于众多尼德兰北部市镇的聚合。这些市镇在16世纪初已经可以与意大利北部城市相匹敌,同为当时欧洲最繁荣的地区。荷兰人不仅有足够的实力反抗西班牙帝国,而且在战争的同时保持并增强了经济实力。美国源于13块各不相属、性质也不尽相同的殖民地,经济上跟宗主国相比远不如当年荷兰比西班牙。独立后权力的分散造成无政府状态,新生的国家面临经济停滞的危机。汉密尔顿和杰弗逊的分歧正是在建国和经济这两大问题上展开的。

至于如何回答“联合省是个国家吗”这样的问题,恐怕真的如布罗代尔所说,这首先取决于人们对国家作何解释。究竟何谓国家?何谓现代民族国家?从黑格尔到马克思,从包括马克斯·韦伯(他对国家所下的定义“国家是社会中掌握着合理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力的那个机构”在西方几成经典)在内的德国历史学派(韦伯自称“我们这些德国历史经济学派的嫡系传人”〔25〕)到自由派,观念有很大差别。伊格尔斯曾经指出:国家概念在德国历史思想中得到了最为极端的阐述,“他们的典范是经过启蒙的专制国家”。〔26〕从这种观念出发看17世纪荷兰共和国,不可能认为它是一个国家。马克思曾论道:“中央集权的国家及其遍布各地的机关——常备军、警察、官僚、僧侣和法官(这些机关是按照系统的和等级的分工原则建立的)是起源于君主专制时代,当时它充当了新兴资产阶级社会反对封建制度的有力武器。”〔27〕经历了绝对主义王权统治的英、法等国,情况基本如此。但是,能不能据此而认为所有新兴资产阶级国家都是中央集权的国家,或者说如果没有中央集权(起初是王权)就不能算是国家呢?从荷兰和美国初期的历史看,答案似乎是否定的。从这里,我们看到的是现代民族国家形成和发展的两种类型:一个是单一制的、集权型的,另一个则权力比较分散。二者产生的背景不同:一个是在封建制度和绝对君主制国家基础上经由革命产生的资产阶级国家,国土和人民基本上都是原来旧有的。另一个则是在反抗中世纪帝国或宗主国统治的独立运动中产生的全新国家,他们入不了绝对主义的国家系谱,缺少中央集权和专制主义政治传统,民族和国土都是在独立运动中和独立后逐渐确立的。其发展变化的逻辑可能跟前者正好相反,是先有分散的初级国家形式,以后随着经济政治的需要而走向逐渐加强中央政府的权力。荷兰和美国早期的历史均是如此。

正像格林菲尔德所说,荷兰的“政治建构恰恰与中央集权体制相反”。〔28〕沃勒斯坦甚至认为下面的说法更近于事理:荷兰共和国的国家机器“比欧洲任何君主制度都能取得更高程度的经济一体化。荷兰资产阶级将改革恰好进行到促进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程度,而且避免了过分中央集权化”。〔29〕但这里恐有过誉之嫌。在战争威胁到来、需要筹集更多资金和集中力量采取军事行动时,分权带来的负面问题——缺乏政治凝聚力——马上突出起来。18世纪后期的荷兰政治家拉特格·杨·西梅尔彭尼克和伊萨·杨·亚历山大·戈古尔曾先后试图将邦联体制改造成比较集权的体制,以便解决日益增多的政治和经济问题,办法之一是凭借联邦对各省的否决权,“将肥胖的老共和国的脂肪削减掉”。〔30〕但以此挽回荷兰的颓势为时已晚。我们从上面的分析已经可以看到,权力分散的政治经济制度正像一柄两刃剑,对荷兰的崛起和衰落都有直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