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税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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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税务传唤程序

一、税务传唤程序概述

在美国联邦税法中,税务传唤(summons)是由联邦税务局发动的,以税款核定和征收为目的,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收集程序。联邦税务局可以签发和送达传票,要求纳税人或者第三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联邦税务局的询问,或者向其提供特定的证据材料。

美国税法关于税务传唤的内容,体现在《联邦税法典》第78章第1节。根据第7601条的规定,财政部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联邦税务官员采取行动,对负有缴纳联邦税收义务的人进行质询,或者向第三人询问与纳税人有关的情况。在实务中,有关联邦税收方面的权力,财政部长大部分将其授予联邦税务局长。所以,这一条款实际上成为联邦税务局行使传唤权的法律依据。不过,由于这种授权过于广泛,联邦税务局在实践中很少引用。有关税务传唤更具体的内容,则规定在《联邦税法典》第7602条。

根据第7602条的规定,为了下述目的,联邦税务局可以行使传唤权:(1)为确定任何纳税申报的准确性;(2)为准备一份任何人都不曾申报的申报书(注:当纳税人没有进行纳税申报时,联邦税务局可以代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申报内容以税务局已经掌握的信息为依据。);(3)为确定任何人的任何联邦税收义务;(4)为确定受让人、信托受托人或其他任何人在法律上或者衡平法上的任何联邦税收义务;(5)为征收任何联邦税收。为了达到上述目的,该条允许联邦税务局及其代表采取下述行动:(1)检查任何相关或者重要的账簿;(2)传唤纳税人、会计记录保管人或者其他任何适当的人,令其出面接受质询,交出会计记录,提供与质询有关的或重要的宣誓证词。

除此之外,还规定了税务传票的送达(第7603条);与传唤有关的关于检查时间和地点的限制(第7605条);纳税人接受质询时的权利(第7521条);第三人被传唤时,纳税人的受通知权,以及相关的抗辩权(第7609条);证人为提供材料的费用,以及提供证词的补偿(第7610条);当被传唤人不遵守传唤要求时,法院对税务传票的执行管辖权,以及具体的执行手段(第7604条);税务传票正当送达之后,有义务作证或者提供材料的人,当其对此不予理睬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7610条)。

在税务稽查一章中,我们已经提到,联邦税务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纳税信息,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信息是否准确,同时查证是否存在遗漏。除此之外,税务稽查的目的还在于,根据各种线索,揭露税收违法行为,防止纳税人隐瞒收入不申报。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务传唤可以成为税务稽查的一种手段。只不过,税务传唤是一种正式的、具有强制性的信息收集手段。在税务稽查过程中,为了争取纳税人的配合,联邦税务局一般不会轻易动用这种程序。如果纳税人或者第三人不予配合,不愿意主动向税务局提供信息,税务局可以直接向纳税人下发30日函,不一定非要借助于税务传唤程序。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根据稽查类型的不同,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证词,或者提供账本、记账凭证等书证。例如,在通信稽查中,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交易凭证;在机关稽查中,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到税务局接受询问。而在现场稽查中,纳税人不仅需要接受询问,而且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不仅如此,税务局还可以向第三人索取信息,要求其提供与纳税人的交易情况。不过,这些都属于非正式的信息获取渠道。尽管拒绝配合可能引发后续的正式程序,但是,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第三人,对于税务局的上述要求,即便拒绝配合,税务局也无权进行惩罚。此外,这些要求也没有强制执行力。税务局不能对其强制执行,也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与上述程序相比,税务传唤的法律效力有很大不同。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第三人,当其接到税务传票之后,必须对此进行反应。反应的方式可以是配合,也可以是异议。如果被传唤人对此置之不理,不仅会失去抗辩的机会,同时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注:IRC§7210.)另外,虽然税务局不能强迫被传唤人提供证据,但是,税务局可以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使税务传票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法院判定被传唤人执行税务传票,而被传唤人仍然拒不执行,就会因藐视法庭而受到惩罚。正因为如此,相对于非正式的税务稽查手段而言,正式的税务传唤程序虽然不经常使用,但是对被传唤人具有威慑力。基于这种威慑力,即便没有接到税务传票,当税务局要求提供信息时,除非有足够充分的抗辩理由,纳税人或第三人一般都会配合。

在税务稽查的过程中,税务传唤的目的在于收集信息,及时准确地核定应纳税款。但是,收集信息不仅是税务稽查的需要,同时也是税款征收的需要。对于已经核定的税款,如果联邦税务局不能掌握纳税人的财产状况,仍然有可能无法得以实现。例如,纳税人有可能隐瞒财产,也有可能向家属、亲戚赠与财产,还有可能将财产通过信托,转移给受托的第三人,而本人则只保留收益权。尽管美国税法规定,税收核定之后,纳税人所有的财产被留置,成为税款清偿的担保,无论纳税人将其转移给何人,这种性质无法改变,但是这只是在法律上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并不代表现实的必然。如果税务局不能掌握财产信息,再详尽的法律规定也是枉然。可见,税务传唤的功能并不限于税务稽查,其同样可以服务于税款征收。

无论是税务稽查还是税款征收,都只涉及纳税人的税收义务本身,以及相关的民事处罚。而在美国税法中,联邦税务局拥有一定的刑事调查权,可以就税务欺诈等涉税犯罪进行调查取证。需要指出的是,税务传唤不能用于税务刑事调查,只能用于税务稽查和税款征收等民事目的。如果税务局假借税务传唤,从事税务刑事调查业务,这可以成为纳税人的一个抗辩理由。当税务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一旦法院查证属实,这样的传票就会被宣布无效。现实中界限比较模糊的是,当刑事调查与民事调查一并进行时,税务局签发的传票一般会得到法院的肯定。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的抗辩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税务局签发的传票,纳税人可以进行抗辩。抗辩可以直接向税务局提出,也可以在税务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出。纳税人的抗辩可以基于不同的理由,例如,传唤程序存在缺陷,传唤没有充分正当的理由,传唤的内容违反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被要求的信息受到法律特权的保护,等等。这些抗辩理由很多来自案例的积累,也有的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甚至来自特定的宪法修正案。在不同的抗辩理由中,既有一般原则的适用,也有很多例外性的规定。纳税人只有善于利用这些规定,才能很好地对抗税务传票的效力。否则,从维护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法院一般都会确认税务传票的执行力。

总而言之,税务传唤是一种非常正式的调查程序,无论对联邦税务局还是纳税人,它都会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美国税法既要保证联邦税务局行使调查权,又要保证税务局不至于滥用这种调查权,损害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因此无论在立法还是判例中,都会存在精巧复杂的平衡机制。本章主要介绍税务传票的签发与效力,以及税务传票的执行与抗辩。这些内容对于中国税务机关如何行使税务调查权,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