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税务稽查的结案程序
税务稽查的结果有两种,第一种可能性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款都已经申报,纳税申报不存在任何错误,应纳税款不需要做任何调整。在这种情况下,税务局会正式确认纳税人的申报,给纳税人签发确认函(no change letter)。第二种可能性是,纳税人的确存在少申报的情形,需要对已申报的税收进行调整。而如果纳税人根本就没有申报纳税,则需要直接启动税收确定程序。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稽查的结案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结案,另一种是非协议结案,二者的具体要求有很大的不同。另外,对于特定的纳税人,还存在特定的调解和协商程序。
(一)协议结案
在机关稽查和现场稽查结束的时候,稽查人员会把税收调整的内容告知纳税人,以期得到纳税人的认可,从而以协议的方式结案。与此同时,稽查人员还会做成一份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及理由,以供主管人员审查。不过,在协议结案的方式下,稽查报告提交审查之前,可以先提供给纳税人。而在非协议结案的方式下,则必须先提交主管人员审查,然后才能提供给纳税人。
无论是纳税人表示同意税收调整的内容,还是稽查人员生成稽查报告,并将其提供给纳税人,或者将其提交主管人员审查,都不代表案件正式完结。一直要等到审查人员通过稽查报告,并且通知纳税人,表示愿意接受税收调整的内容,案件才会正式了断。纳税人需要做的,只是签署协议结案表(agreement forms),放弃对税收核定的限制,使税务局可以立即核定税收。
在正常的税收核定程序中,税务局必须先向纳税人寄发欠税通知,并给纳税人90天的等待期。如果纳税人90天之内不起诉,才能在期满后正式核定税款。如果纳税人起诉,则必须等税务法院作出裁决,并且等上诉期届满之后,才能正式核定税收。这些内容就属于法律对税收核定的限制。
而在协议结案的情况下,通过签署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的声明,这些限制就不复存在。税务局不必邮寄欠税通知,也不必受90天期限的限制,更不用担心纳税人起诉。相反,税务局可以直接核定税收,并且立即启动税收征收程序。这样,税收核定的时间就大大提前了。对纳税人而言,如果知道纳税申报存在缺陷,经不起税务局放大镜似的认真审查,通过协议结案,也可以了却不必要的纷扰。
税务稽查结案之后,随之而来的只是税收核定。协议结案只涉及税收核定的内容,并不强迫纳税人立即缴纳税款或利息。税务局会劝说纳税人主动提前缴纳税款,这样可以减少利息的累积,同时也节省后续的执行费用。不过,纳税人并没有法定义务一定如此。正常情况下,税收核定之后,税务局仍然必须进行催缴。催缴达不到目的时,才会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二)非协议结案
所谓非协议结案,是指纳税人不同意税收调整的内容,致使税务局单方确定税收数额,并据此完成税收核定的过程。
无论是在通信稽查、机关稽查,还是在现场稽查中,如果税务局不能与纳税人达成一致,就会向纳税人签发一份30日函。从法律性质上看,30日函只代表税务局的初步意见,是将税务局可能采取的行动,或者可能做出的决定,提前通知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对此不予理睬,期限届满之后,税务局才会下发欠税通知,即90日函。
联邦税务局在邮寄30日函时,还会同时寄发的文件包括:(1)税收稽查报告,说明税收调整的内容及原因;(2)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的声明,即上文所说的协议结案表;(3)关于救济程序的说明,包括如何申请行政复议,也包括如何向法院起诉。纳税人收到这些材料之后,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决定在程序上如何应对。
纳税人可以放弃对税收核定的限制,允许税务局直接核定税款和利息。而税务局在寄送30日函时,之所以同时寄送“放弃税收核定限制的声明”,无非是希望尽量促成协议结案,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程序成本。纳税人按照要求缴纳税款及利息之后,仍然可以在法定时效之内向税务局请求返还。如果不准,还可以向联邦地方法院或索赔法院起诉。
如果纳税人不同意税收稽查报告的内容,不愿意与税务局协议结案,他可以在收到30日函之后30日之内,向联邦税务局复议部申请复议。在复议程序中,协议结案仍然受首选的考虑。复议部会尽量与纳税人协商,通过双方妥协的方式解决问题。如果不能达成协议,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复议部可以直接核定税收,或者签发欠税通知。
如果纳税人不愿意申请复议,也可以静观其变。一般情况下,30日函寄出后45到60天之后,稽查人员会正式确定欠税,并向纳税人寄发欠税通知。假如纳税人不同意欠税通知的内容,可以先按照通知的要求缴纳欠税,然后向税务局申请退税。税务局不准时,再向联邦地方法院或索赔法院起诉。或者,纳税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法院起诉,不必先行缴纳欠税。税务法院作出判决之后,不管纳税人是否上诉,在上诉期届满之后,税务局都可以立即核定税收。
(三)快速调解(Fast Track Mediation)和快速协商(Fast Track Settlement)程序
快速调解程序适用于小规模企业以及独立职业者。主持调解的是联邦税务局复议部官员。调解人固然独立于纳税人,但其身份也不同于税务局。调解人会尽量处于中立地位,调处纳税人与税务局之间的争议。如果能够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结案就会成为可能。而调解程序的周期一般不长,许多案子在一个月左右就能有结论。这比旷日持久的税务复议要快捷得多。即便不能达成调解协议,也不会过多地影响税务稽查的进程。对于大中型企业而言,其可以选择快速协商程序,在纠纷的早期就通过协商解决问题。这项程序从2001年11月14日起开始引入,对快速解决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四)结案书的法律效力
上文已经提到,在协议结案的情况下,纳税人必须填写“协议结案表(agreement form)”。在美国联邦税收程序中,这种协议结案表被标注为870表。纳税人签署870表格的效力是,放弃对税收核定或者征收的限制,使税务局可以立即核定或者征收税收。不过,这并不表示纳税人对于被核定的税收不能再争议。事实上,纳税人签署表格、缴纳欠税之后,仍然可以申请退还税收。这说明,协议结案表对纳税人并没有太大的约束力,仅仅使税务局立即核定税收具有了合法性。另一方面,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核定时效,当纳税人申请退税时,税务局可以增加税收核定的数额。这说明,协议结案表对税务局也没有多大的约束力。
如果希望增加结案书的效力,使其对纳税人和税务局都具有约束力,在签署870表之后,纳税人最好和税务局达成最终结案书(final closing agreement)。这种结案书或者表现为866表,即“最终确定税收债务的协议”,或者表现为906表,即“关于特定事项最终确定的结案书”。尽管这个过程非常麻烦,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但是,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能够达成一个确定的结果,即使耗费一些代价也是值得的。最终结案书达成之后,除非出现非常特殊的情况,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局,都必须受此约束。纳税人不得对此进行争议,税务局也不得重新稽查或核定。
按照美国财政部规章的相关规定,已经达成最终结案书的案件,不得为了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而对已经结案的年度进行重新稽查(reopen),除非:(1)有证据显示,案件存在欺诈(fraud)、渎职(malfeasance)、串通勾结(collusion)、隐瞒(concealment),或者重大事实的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 of material fact);(2)税务局有足够的依据确信,前一次稽查所达成协议存在明显的、确定无疑的实质性错误(clearly defined substantial error);(3)如果不能重新稽查,会导致严重行政疏忽(serious administrative omission)的其他情形。重开税务稽查必须经过稽查部主任或者税务遵从部(Compliance Division)主任同意。如果需要再次检查纳税人的会计账簿,重新稽查开始时,稽查人员还必须向纳税人送达书面通知。(注:Treas. Reg.§601.105(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