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税务稽查概况
美国税法建立在纳税申报的基础上,以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为基本假设。不过,尽管美国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比较强,但是,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并不是没有前提的。税收立法的民主参与过程,税收开支的透明和公正,这是纳税人认同税法的基础,也是纳税人自愿遵从税法的重要因素。这些问题属于税收宪法的内容,超出了税收程序法的讨论范围,我们在这里不作阐述。这里需要关注的现实是,如果没有税务稽查制度,无论税法如何公正、民主、透明,总会有“搭便车”的行为发生。假如个别行为得不到揭露和制止,就会逐渐演变成普遍现象,税收的根基也就会慢慢被侵蚀。这样一种纳税心理,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美国,都不会存在很大的差别。
美国联邦税务局的工作人员不超过10万,但每年的纳税申报数量却不断增长。根据联邦税务局的统计,就2005财政年度而言,全美共有226676936份纳税申报,州税和地方税的申报尚未计算在内。(注:参见美国联邦税务局网站,http://www.irs.gov/pub/irs-soi/05db03nr.xls,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0日。)如果所有的申报都需要被稽查,以联邦税务局现有的人员力量,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办法做到。更何况,除了审核纳税申报书之外,税务稽查的任务还包括,将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但是没有申报纳税的行为,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揭露出来。所以,如果没有一定的技术和制度保障,仅仅依靠税务人员的选案和查案,要想维持税收征收的高效率,几乎是不可能做到的。然而,可以证明事实是,联邦税务局的征收效率非常高。2005年,美国联邦税务局征收的税收超过2万亿美元,费用开支也只占税收收入的0.44%。(注:参见美国联邦税务局网站,http://www.irs.gov/irs/article/0,,id=98141,00.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0日。)这至少可以说明,税务稽查制度的确在发挥作用。
从狭义的角度看,美国的税务稽查率不仅不高,而且可以说非常之低。这里所谓的税务稽查率,是以每年纳税申报的数量为基准,对比每年税务稽查的立案数量,通过计算而得出的比率。Syracuse University的研究报告显示,1997年联邦税务局对个人申报的稽查比例为12.8‰,1998年为9.9‰,1999年为9.0‰,2000年为4.9‰,2001年为5.8‰,2002年为5.7‰,2003年为6.5‰,2004年为7.7‰。同期对非个人纳税申报的稽查比例为,1997年5.6‰,1998年4.4‰,1999年3.3‰,2000年2.6‰,2001年2.2‰,2003年2.2‰,2003年2.1‰,2004年1.9‰。(注:http://trac.syr.edu/tracirs/highlights/current/indvsbusG.html,最后访问时间为2006年5月20日。)不过,由于计算税务稽查率时,只考虑了实际立案稽查的数量,而没有考虑选案过程中的审查,所以,这种统计只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如果将电子核对和案件选择都考虑进来,实际的税务稽查率实际上会高出很多。
通常情况下,纳税人除了递交纳税申报表,对于特定来源的收入和抵扣,还必须报告具体的收入和抵扣信息。以个人纳税人为例,除了递交1040表申报纳税之外,如果有工资薪金收入,还必须递交W-2表,将雇主的名称、地址、税号、联系方式、地区编码,以及收入的类型、支付方式、代扣代缴税额等,在表格中一一列出;如果纳税人有银行利息收入,银行必须递交1099-INTs表。纳税人有股息收入时,支付公司需递交1099-DIV表。而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中予以说明。除此之外,如果抵扣项目中存在州所得税、不动产税、房屋抵押利息、本人和家属免税,除了相关主体的信息申报之外,纳税人也必须单独提出报告。有了这些信息之后,通过交叉稽核,税务局只要税务局愿意,通过向所得的支付方查证,就可以得知纳税申报是否准确。
当然,这种功能还只是潜在的。除非发现明显的漏洞,以目前联邦税务局的有限人力,不可能每一份信息都能够查证。但是,通过发达的电脑运算系统,将纳税信息逐项核对,已确认纳税申报是否正确,这在美国已经完全做到。美国纳税人都有一个终身不变,并且独一无二的纳税身份号码。在联邦税务局的电脑系统中,这个号码也事实上成为纳税人的账号。收到纳税申报表和收入信息报告之后,税务人员会将所有的信息输入电脑,然后通过系统进行自动配比和核对。如果二者之间信息存在不一致的现象,除了数字错误和计算错误之外,也可以提请稽查人员的注意,为下一步选案提供线索和指引。从广义的角度说,这个过程其实也是一种税务稽查,其目的和手段与正式的税务稽查并无区别。
纳税信息经过电子核对之后,根据核对的结果,税务稽查开始进入选案阶段。具体的选案过程并不完全依靠纳税申报,知情人员的举报也能发挥重要作用,但是,纳税申报确实是税务稽查选案的主要依据。例如,通过多年的纳税申报表的对比,如果纳税人的收入突然急剧降低,或者抵扣项目突然急剧增加,就很容易被确定作为税务稽查对象。除此之外,相同类型的不同纳税人之间的对比,也会成为税务稽查的重要选案方法。同种性质同种规模的经营企业之间,如果纳税人的收入长期低于平均水平,或者开支长期高于平均水平,自然也会引起税务稽查人员的注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在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下,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必须申报缴纳税款。这种申报可以透露纳税人的很多信息。如果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信息与代扣代缴申报的信息不一致,就很容易引起稽查人员的怀疑。可见,纳税申报表之间的交叉审查,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
案件选定之后,税务稽查正式开始。税务稽查可以分为通信稽查(correspondence audit)、机关稽查(office audit)和现场稽查(field audit)三种,分别由不同级别的稽查人员负责,并且从易到难分别负责不同的案件。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获取纳税信息,以查证纳税人是否存在应纳税收以及是否按照要求正确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所需要的信息首先来自纳税人。纳税人可能主动呈交相关信息,配合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如果做不到这一点,税务局可以使用传票,命令纳税人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对于不执行传票的纳税人,税务局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除了向纳税人获取材料之外,稽查人员还可以向第三人查证,要求其提供纳税人的交易信息。在这一过程中,税务传票仍然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税务稽查完成之后,稽查人员首先生成稽查报告。纳税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对于纳税人接受的稽查结果,税务局可以立即核定税收。如果纳税人不接受,则直接通过复议或者起诉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认识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