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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商事部分
商事部分将围绕《公司法》,讲述公司在治理与运作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公司对外关系最主要的原则是“独立身份”。公司一旦成立,就独立于股东,在法律上有独立的主体资格。简言之,公司是公司,股东是股东。公司欠了钱,只能找公司要,而不能让股东还钱;股东出资之后,钱就是公司的了,股东不能往回要。
公司与股东关系最主要的原则是“有限责任”。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当公司欠债不能还清时,股东最大的损失程度就是“血本无归”,把投给公司的出资全部损失掉,而不会出现“自掏腰包”给公司还债的情况。
所以,与公司进行经济行为,一定要分清公司与股东。股东有钱,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经济实力雄厚。欲知公司资产、运作、信用情况如何,还是要去工商部门进行公司基本信息查询,再做定夺。
公司内部关系最主要的原则是“意思自治”。公司的设计、规划、构架、规章制度、人事管理、经营运作、权力分配等几乎所有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由《公司章程》说的算。《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成立之初,由所有股东共同制定的。所以,股东要抓住这个机会,积极参与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最大化体现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