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4年企业家犯罪率最高的罪名,你必须引起注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或者致使国家被骗税款达到法定数额的行为。
案例
A是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2012年2月1日,A为了使B公司少缴税款,以B公司名义从C处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价税合计162万余元。C按照A的要求,制作了一批虚假的买卖合同及货物单据等凭证,从而将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抵扣税金23.5万元。不久后,C因涉嫌销售增值税发票被抓。根据C的口供,A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也被曝光。A和B公司均被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起诉。
经审判,A和B公司均被判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A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B公司(在案发后已积极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处罚金20万元。
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个销售凭证,它还是一份可以抵扣税款的证明。有一些企业为了多抵扣税款,会想方设法把增值税专用发票账面金额做得远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甚至根本没有实际交易、凭空捏造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篇案例),以此来逃税。
为了保护国家税款、保护我国发票管理制度、惩罚这种作假逃税行为,《刑法》便设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退税、抵税作用发票的行为进行惩罚。
那么我们来看看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此罪。
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单位或个人均可构成本罪。
2.关键行为是“虚开”,主要体现在所开的票据与实际情况不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不一致等。
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有“虚开”行为。
“不懂法、不知道行为违法”“不是为了牟利”“不知道别人是为了牟利”这些理由都不能排除主观故意,因为当事人对“虚开”行为是明知的;而只有“不知道票面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才能证明行为人对“虚开”行为不知情。
举个例子,A从B处买一批建材盖房子,A让B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将建材成交价格多写了200万,跟B说目的不是逃税,而是为了给房主证明建材质量好。B同意并照A要求多写了200万,A用此发票逃避了税款30万元。B虽不知A的逃税目的,但其“虚开发票”的行为是故意的,所以依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假如,还是A从B处买一批建材盖房子,双方谈好B供货5吨,总价款50万元。但在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B一时着急把总价款错写成500万元,A用此发票逃税。B由于没有主观故意(不知道自己写错了),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定罪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构成此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是指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3.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或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或虚开税款数额接近50万且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刑罚。
开篇案例中,公司与个人的行为都构成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司补缴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还被判处了20万元罚金;A自己既被判了处有期徒刑,又被判处了罚金,可谓“人财两空”。
所以,在税务问题上,企业家千万不能存有侥幸心理,要严格规范企业,坚决杜绝违法行为。
年律师说法
风险防范第1计
1.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就可立案侦查。企业一旦涉及此罪,基本涉案金额都会较大,按照司法解释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企业家一定要引起注意。
2.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一般都采取双罚制,企业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缴纳罚金,直接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和罚金。所以,贪图眼前利益铤而走险是得不偿失之举。
3.案例中销售增值税发票的C本身构成了犯罪,其案发后,A和B公司的违法行为被曝光且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风险巨大。
4.“营改增”企业要注重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保证采购和销售环节发票、合同、交易凭证准确、完整;人员的分工要明确,责任到人,避免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互不认账;相关人员之间要建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
5.企业一旦因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应积极寻找证据证明并未实际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
例如,证明是因为交易存在居间合同、垫付资金、转让债权等情况导致了票、货、款不一致,且事实并未造成少缴税款的结果,就可能不会被认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