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发展,我国现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化、国际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学者在反思现行农业生产经营模式成败得失的同时,继续探求适合我国农业现代化制度发展的新思路,并从以下概念、发展、经营、科技等方面对家庭农场进行了深入研究。
2.4.1 家庭农场概念的相关研究
我国大部分学者研究家庭农场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由于研究视角角度不同,学者们的解释也不一样,目前国内主要的看法有以下两种:①强调家庭农场的主体是家庭成员,高强等(2013)从家庭农场的本质属性出发,指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融合科技、信息、农业机械、金融等现代生产因素和现代经营理念,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和规模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②强调家庭农场的带有一定的企业性质:朱启臻(2013)认为家庭农场要具备3个特征:一是有一定的规模;二是以家庭劳动为主;三是要进行工商注册。而孔祥智和毛飞(2013)指出家庭农场具有家庭经营、适度规模、市场化经营、企业化管理等4个显著特征。屈学书(2014)则认为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土地适度规模化为基础,以企业化方式进行农业集约化生产、商品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家庭农场中的家庭经营是以企业化、集约化、商品化方式进行的社会化生产。
2.4.2 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研究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业逐步进入现代化,在我国建立和发展家庭农场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朱学新(2006)表示在确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下,需要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推广家庭农场的生产模式,以便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使农业达到规模化经营生产,从而提高农村经济水平的发展,农民收入的增加,也可以壮大集体经济,促使我国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实现农村生产力水平的第二次飞跃。邓伟、印堃华(2001)等认为,如果农业经营主体想要获得收益最大化,那么在低水平的价格状态以及农产品结构单一的条件下,农产品是不可能卖出较高的价格的,即农业经营主体想要获得高额的收益必须生产出多样的产品来提高市场竞争力。家庭农场这种经营模式有助于促进农产品结构和农产品的异质性,进而提高我国农产品的质量。从而为我国农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供良好的条件。李学兰、黎东升(2000)等进一步认为在农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家庭农场的发展就会逐渐向专业化和产业化的转变,进而发展成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企业,最终,达到转变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形成完善的现代农业企业制度。这有利于提高农业在市场中的地位,提高农业水平,发展农业企业经营水平,最终能够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我国农业现代化的目标。
对于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国内学者大多数从土地、政策、农户等多方面进行了阐述:胡书东(1996)、黎东升、查金祥(2000)等认为家庭农场建立的基础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劳动者和经营者的主体是统一的,都是家庭农场主。家庭农场的产权比较明晰,因此产权激励度也较高。另外,收入是决定家庭农场经营好坏的直接因素,劳动效率监督的成本也较低,这样既能充分地发挥小农经济的劳动效率,也能克服大型集体农场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低和劳动监督成本较高的劣势。由于家庭农场的整个收入作为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能激发家庭农场的家庭成员发挥较高的劳动性、积极性、创造性。家庭农场符合当下我国国情,作为家庭承包责任制的补充,继承了土地承包经营的合理性,也延续了其中产权激励的优点。麻小燕等(2014)研究结论类似,并提出发展家庭农场要注意城镇化、土地产权、新型职业农民等问题。此外,李双鹏等(2014)认为土地流转问题、政策性农业保险、土地转出后如何再利用、土地雇工来源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王妍(2014)总结了家庭农场发展的几个关键要素:劳动力要素、土地要素、资本要素、产品价值实现要素。屈学书(2014)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农民非农化、政府政策支持是影响家庭农场发展的几个方面。曾珍(2015)则从政策与土地流转、市场与经济等方面阐述了家庭农场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此外,部分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经营发展的研究多以典型地区为例,如余练(2014)在研究了皖南平镇家庭农场发展现状后指出,家庭农场的发展以土地集中和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以职业农民带动和培育家庭农场的发展,政府政策的制定要因地制宜。董凌芳(2014)在研究了上海松江家庭农场后指出家庭农场模式己覆盖松江区全部农村,经营规则与经营主体趋于稳定.朱立志等(2013)提出安徽郎溪家庭农场的成功经验,如出台政策,示范推动等,充分整合农业综合开发、重点农业项目补贴向家庭示范农场倾斜,成立农业协会,全面服务农户,利用媒体广泛宣传,解决发展中的资金瓶颈问题。巩学健等(2014)在谈到宁波家庭农场发展经验时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自发形成、完善的流转制度、品种规模丰富化、经营多样化效益好是宁波独特的优势。
2.4.3 家庭农场经营的相关研究
国内学者从经营规模的角度对家庭农场进行了研究,例如,杨雍哲(1995)指出,实现规模经营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大批劳动力转移到非农产业上,并在非农产业领域有了稳定的收入;二是一批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农户愿意多种地,从事专职农业生产。屈茂辉(1998)的研究也提出了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一是非农产业比较发达;二是必须有50%以上的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三是有比较完整的社会服务体系,能有效地为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王启善等(1998)认为,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除了要有广阔的劳动力转移新途径外,还必须有相应的机械化服务为手段。此外,张瑞芝、钱忠好(1999)认为判断适度的标准应该是经营规模与农业经营者的能力、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相适应,且既能增产,又能增收。梅建明(2002)指出,农地规模经营的基本目标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农地的实际经营规模应该是在经营规模最佳适度值的附近。
而李军(2007)主要从家庭农场的企业化经营角度进行了研究,他针对垦区农场提出家庭农场企业化经营模式能够从制度上有效适应现阶段国有农场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应当遵循发展大规模家庭农场的要求,适度扩大土地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实现农场经营管理的高度标准化、专业化。许莹(2008)则指出家庭农场的经营模式需要土地较为集中的规模经营,可以解决传统农业中小规模分散经营的问题。闵杰(2013)总结了家庭农场式的规模经营拥有规模的适度性、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更易“拿地”“微型企业”模式等特点。童彬(2014)认为家庭农场的相关理论和法律问题是适应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重要途径。
在家庭农场经营规模与生产效率之间,国内众多学者通过设定不同指标,做了大量定性与定量研究,得出农场规模与生产效率存在正相关和负相关两种观点,其中众多研究都支持家庭农场规模与效率是正相关关系。例如,早在1987年,江苏省就曾进行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试验,结果表明如果一个劳动力有效经营的土地数量为15~20亩时,则该劳动力可以获得与农村其他行业劳动力相当甚至略高的收入。而张忠根、史清华(2001)以浙江省1986—1999年农村固定观察点的农户为研究对象,分析了农地生产率的变化,通过比较不同规模农地生产率给出了农户的适度经营规模区间,认为:在经营规模与效率上,有1~3亩土地的农户最好,其次是超过10亩土地的农户,但我国农户户均土地经营面积与其他国家相比远远达不到“规模”,这种超小型的农地经营规模就算是生产效率再高,农民也无法摆脱贫困的局面。王秀清(2002)则从土地细碎化视角论证了农户土地细碎化,认为小规模分散经营提高了使用机械的物质费用,降低了农业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土地生产率和成本产值率,从而得出通过土地规整实现规模化经营是提高农地生产效率,降低成本的主要途径。此外,孙自铎(2001)在多年实践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农地经营规模扩大带来的效率高低必须要以农民家庭效益和收入的增长作为评价标准和目的,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节支增效和提高劳动效率,进而增加农民收入,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是我国农业走出困境的正确选择,我国农业必须走适度规模经营之路。梅建明(2002)认为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只有超过10亩,农民才可能获得相当的收入水平,安心于农业生产。徐海南(2005)总结前人研究成果,提出了经验法、生产函数法及综合平衡法三种测算农地经营适度规模的数学方法,并根据对常州市武进区种植粮食作物的家庭型规模经营农户的调查数据,得出该地区2004年的户均农地适度经营规模在12亩左右。吴桢培(2011)运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法测算出湖南省农户种植水稻的最佳规模为50~60亩。与此同时,部分学者针对家庭农场适度经营规模进行研究,例如,辛良杰(2009)等对吉林省部分农户的调查结果显示,农户土地规模低于30亩时土地规模与生产率间的负向关系不明显,但超出30亩则呈明显的负相关,并据此建议20亩以下的农户通过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丁秋丹(2014)对农地规模经营进行了SWOT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农地适度规模经营,应该通过发展家庭农场模式来克服和解决客观存在的劣势和外部威胁。
2.4.4 家庭农场科技应用的相关研究
目前关于我国家庭农场科技应用的研究,大部分学者主要从科技职能体系、科技推广队伍和科技推广经费三方面进行。首先,在科技职能体系方面,唐永金(2003)认为,我国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设置与功能配置必须是科学界定的公益性质和经营性质的。必须将公益推广职能与其经营性和服务型职能分离,国家机构应主要承担起公益性的职能,而经营职能和服务职能则可以通过引入竞争,把这两部分推入市场。机构设置尽量减少层次,各个行业在同一层次的各个机构要集中合并。其次,在对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研究中,李丹(2006)在其乡镇农业科技推广人员的推广行为影响因素研究中,认为乡镇的农技队伍会直接影响推广的效果,他们平均年龄偏大,平均受教育程度低,进入门槛不高,对其专业作用的发挥有着直接的影响,而且兼职现象也比较严重。最后,在农业技术推广经费问题方面,研究认为我国目前推广的总量增长较快,地区分布不均匀,人均经费严重不足,投入强度低。根据黄季焜(1997)、徐志刚(1999)、乔方彬等(1999)研究,1999年农技推广投资强度为0.59%,其中政府财政投资为0.49%,这一比率仅相当于20世纪80年代国际上低收入国家的水平。若扣除我国技术推广人员目前所承担的非技术推广的部分职能工作,科研体制改革以来,我国政府对农业科研的投入均未赶上80年代国际上低收入国家的水平。据中科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调查研究,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与2002年12月对全国的7省市共计28个县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做了全面的调查,结果显示:1996—2003年,我国的农业技术推广总收入经费为2.8%,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为2.7%,远低于同期农业国内生产总值的年增长率。经调查发现,农技推广的经费,很大一部分被用来作为工资发放,仅有1/10的经费直接用于农技推广,大部分的推广经费经常被地方截留。而且推广人员减少推广时间的主要原因也是推广经费减少,推广人员职务工作对推广时间影响也非常大。
此外,亦有一部分学者研究了具体的农业技术应用,例如张建杰、袁飞(2003)、罗松远(2009)等认为促使土地资源的质量改进的方式是土地改进型技术进步。它是通过向土地投资来实现的,这种投资促使土壤土质改良,入地覆膜和地下加温等土地工程化的内在质量的提高;或是通过促使农田道路和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改变的土地外在条件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