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藏高原东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以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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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草原生态系统作为重要的陆地生态系统之一,为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构筑了一道天然的绿色生态屏障,这是农作物、林木等其他植被所难以替代的。青藏高原作为我国四大草原生态功能区之一,在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土地及自然资源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草原生态功能区,而分布于青藏高原东部的广大草原又是我国黄河、长江、怒江、澜沧江等几大水系的发源地和流经区域,这些区域的草原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状况直接关系到下游流域的生态安全。受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这些区域已经出现了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为此,国家在这些区域相继实施了一系列政府主导型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如“退牧还草”工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等。然而,通过调查发现,现行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在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致使执行效果大打折扣。因此,本书着眼于效率目标,即生态保护效率和补偿资源与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考虑不同微观补偿区域在自然地理环境、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习俗等方面的空间差异性,以青藏高原东部的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为案例区,展开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的优先级判别研究,以期为青藏高原东部其他区域提供借鉴与指导。

本书的主要内容和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在对相关理论和现有研究进行系统梳理与总结的基础上,运用生态学和经济学思想对草原生态建设补偿的概念内涵进行了界定。在此基础上,对进行草原生态建设补偿区域优先级判别研究的重要性、准则进行了阐述,给出了优先级判别的概念内涵,并对判别模型及相关参数、在草原生态建设补偿中所处的阶段、工作步骤等进行了构建,以便为案例区的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

第二,针对案例区现有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在调查反馈的基础上,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出发,运用相关博弈理论,分别对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政府与牧民之间的博弈关系进行了分析,从理论分析的角度对案例区现有的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①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补偿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应综合考虑不同区域地方政府的绝对风险规避程度、可观测变量方差、草地资源禀赋和边际期望收益等,制订不同的激励方案;②政府对牧民的补偿也存在不足,可通过引入可置信的承诺、充分重视牧民的经济利益来强化对牧民的激励,提高牧民参与草原生态建设补偿项目的积极性。

第三,以通过针对案例区的部门访查和问卷调查获取的基础数据为基础,依托现有的禁牧补偿和草畜平衡补偿,运用最小数据方法,借助MATLAB R2014a软件模拟了禁牧补偿与禁牧草地生态系统服务(针对案例区实际,以草地水源涵养表征生态系统服务)目标之间的关系,运用牲畜机会成本法,研究了草畜平衡补偿与区域受偿差异性问题。结果表明:①现行的禁牧补偿标准偏低。如果采用模拟出的最佳补偿标准(玛曲县116.13元/亩、若尔盖县160.01元/亩、红原县134.39元/亩、阿坝县128.20元/亩)对牧户进行补偿,几乎能够激励牧户全部自愿禁牧,实现禁牧草地所能达到的水源涵养量的理论目标。②现行的草畜平衡补偿标准偏低。如果按照估算出的补偿标准(玛曲县28.76元/亩、若尔盖县49.83元/亩、红原县5.21元/亩、阿坝县8.65元/亩)对牧户进行补偿,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分别执行4.36年、4.89年、4.62年、4.69年就可以使超载的牲畜数量减少到合理载畜量范围之内。③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在禁牧补偿和草畜平衡补偿上存在明显的空间差异。

第四,针对案例区,首先对判别模型中的相关参数(草地水源涵养贡献量、草地退化风险、参与成本)进行了估算,其次运用判别模型分别估算了玛曲县、若尔盖县、红原县、阿坝县的判别系数,并对相关内容(补偿区域的分级、特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补偿的有效性等)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①应将有限的补偿资金优先分配于玛曲县(1.0886,一级补偿区域),其次分配于阿坝县(0.9208,二级补偿区域),再次分配于红原县(0.8665,三级补偿区域),最后分配于若尔盖县(0.5656,四级补偿区域);②玛曲县的补偿效率最高(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0.9186元),阿坝县的补偿效率第二(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0860元),红原县的补偿效率第三(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1541元),若尔盖县的补偿效率最低(每立方米水源涵养贡献量需要1.76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