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 D。本题考查的是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划分标准。划分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两种方法: 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阶级实质为标准进行划分, 另一种是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进行划分。以刑事诉讼的表面特征为标准, 就是以刑事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 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 按这种标准,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可以分为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混合式诉讼。综上, 本题正确答案为D。
2. 答案: C。本题考查的是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纠问式诉讼和弹劾式诉讼都是历史上的刑事诉讼类型。审问式诉讼不是一种刑事诉讼类型。因此本题ABD项不正确。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诉讼形式结合了历史上的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实行一种混合式诉讼。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混合式诉讼又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不同的表现。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形式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也是一种混合式诉讼。由此可见, 本题正确答案为C。
3. 答案: D。 《永徽律》总结了封建法律制度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分12篇, 共502条, 其中斗讼律规定如何控告犯罪。
4. 答案: D。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构造。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 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我国不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是在职权主义基础上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因素, 自诉案件不是适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故A项错误。被告人认罪案件审理中, 控辩双方可能对罪名和量刑有异议,仍然存在控辩双方的对抗。故B项错误。我国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两方参与, 并无控辩审三方的构造。故C项错误。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只有检察院与犯罪嫌疑人这两方参与, 只存在控辩关系, 故D项正确。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 AD。本题考查的是英美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特点。英美法系的刑事诉讼模式称为“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其特点是: 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地位和相互对抗, 法官在审判中充当控辩双方的公断人, 在双方举证辩论的基础上作出裁判。这样, 为保证法官不对案件产生偏见, 法官在开庭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指控的事实, 而不能接触本案的证据。法官在法庭上的作用只是主持程序的进行, 所有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任务都由控辩双方来完成, 法官不负责查明和证实案件事实。由此可见, 本题AD正确。
2. 答案: CD。中国古代的司法没有设立专门的控诉机关, 在起诉方式上也不像现代诉讼那样只有公诉和自诉两种, 古代的起诉实际上是指司法机关开始审理案件的缘由或依据。古有“亲亲相隐”制度。
3. 答案: ABCD。我国古代的审判制度已发展得非常完备, 四选项所涉制度及原则已经确立。
三、名词解释
1. 答案: 刑事诉讼构造又称刑事诉讼结构、刑事诉讼形式或者刑事诉讼模式, 是指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在刑事诉讼中, 控诉、辩护、裁判是三个基本的诉讼职能, 分别由控诉方、辩护方、裁判者独立地行使。他们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法律关系如何直接决定了进行各种诉讼的主体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或者基本格局。
2. 答案: 弹劾式诉讼是指古巴比伦、古希腊、古罗马共和国等奴隶制国家以及欧洲封建制早期的一些国家实行的一种诉讼模式。其基本特征是:(1) 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 遵行“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不告不理原则。 ( 2) 审判以言词辩论的方式进行, 诉讼中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他们在法庭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 可以相互对质和辩论。 (3) 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 只负责听取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情况, 审查他们提供的证据, 认定案件事实和作出裁决。 ( 4) 在弹劾式诉讼中, 利害相对的诉讼双方各执一词, 是非曲直难以判断, 法官遂求助于神, 希望神灵给予一定的启示来甄别某些争议事实的真伪和双方主张的曲直。
3. 答案: 职权主义诉讼是指主要由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所实行的一种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继承了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其主要特点是: (1) 法官推进诉讼进程; (2) 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 (3) 采取不变更原则, 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 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 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4. 答案: 正当程序模式的基本内容或者要求包括:(1) 不受制约的国家权力必然被享有者滥用;(2) 在刑事程序上限制国家的权力, 就是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3) 对不受抑制的行政性的程序持怀疑态度, 而坚持司法性的事实认定程序, 通过不服申诉最大限度地减少误判; (4) 对控制犯罪的效率持消极态度, 而关心正当程序的执行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 (5) 反对犯罪控制模式实际上奉行的是有罪推定, 而坚持无罪推定的法理。
5. 答案: 正当法律程序又称法律的正当程序, 分为程序性正当程序和实体性正当程序两种。程序性正当程序是一种着重审查政府行为方式的程序审查, 它专注于政府政策执行的方法和程序, 保证政府施加管制或惩罚的过程的公正性。程序性正当程序要求, 在一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时应当被正式告知一切程序活动, 并且有得到公正审判的机会。
6. 答案: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主要实行于古代奴隶制和封建社会前期的弹劾式诉讼中, 是证据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证据的证明力由神来判断, 其具体方法多种多样, 如对神宣誓、水审、火审、决斗、十字形证明、抽签等。神示证据制度以宗教信仰为其思想基础, 采用各种唯心主义的神明裁判方法, 是由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比较落后以及人类的认识能力极其有限所决定的。神示证据制度尽管属于一种非科学的证据制度, 但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起到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7. 答案: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根据各种证据的不同形式, 对于其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如何审查判断和运用, 都事先明文规定,法官审理案件必须据此作出判决, 而不能自由评断和取舍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流行于欧洲大陆中世纪, 是封建君主专制政治体制与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法定证据制度的特点表现在: 法律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 法律对于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 主要是根据证据的形式, 而不是根据证据的具体内容; 被告人供述是证据之王, 刑讯逼供是取得被告人供述所普遍采用的合法形式; 法律对证据证明力和判断证据规则的规定是审查判断证据绝对性的依据; 法律关于证明力大小的规定体现了封建等级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有力地限制了法官的司法专横, 但它是建立在形而上学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一种证据制度, 导致刑讯逼供盛行,是反科学的, 具有浓厚封建性、残酷性和反动性的一种证据制度。
四、简答题
1. 答案: 中国古代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夏商至于明清, 内容丰富, 精华与糟粕并存, 反映了以儒家为主导的古代思想的影响, 也体现了古代司法活动长期积累的经验, 并反映了在司法活动中的专制集权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其特点如下: ( 1) 以儒家思想为刑事诉讼法制的思想基础; (2) 君主掌握最高司法权; (3) 司法与行政不分, 行政官兼理司法; (4) 维护封建特权和伦理纲常; (5)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分, 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基本不分; (6) 实行纠问式诉讼, 刑讯具有法定性;(7) 具有慎刑狱的司法精神。
2. 答案: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又称“对抗制诉讼”“辩论主义诉讼” “竞争主义诉讼”, 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诉讼模式。对抗制诉讼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1) 法官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 (2) 案件事实的发现通过控诉方和辩护方的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3) 实行变更原则, 允许控诉方变更、追加、撤回诉讼, 允许控诉方与辩护方进行辩诉交易。 (4) 采用起诉认否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愿而不是被强迫作出有罪的供述, 则对案件事实无须进行举证和辩论, 法官可以径行作出有罪的判决, 被告人这种供述的效果与民事诉讼中的承认并无不同。(5) 实行陪审团制度, 由一定数量的非专业人士(通常为12人) 组成陪审团, 在没有法官出席的情况下负责对事实的有无进行裁决。陪审团制度对于对抗制诉讼程序的设置和诉讼规则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3. 答案: 纠问式诉讼是继弹劾式诉讼之后出现并盛行于欧洲中世纪中后期的一种诉讼模式, 其主要特征是: (1) 法官主动依职权追究犯罪。 (2) 在纠问式诉讼中, 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 集于法官一身。 (3) 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刑事诉讼的开始和推进, 不取决于被害人的告诉, 即使没有被害人的告诉, 国家官吏也可以主动发现和追究犯罪。 (4) 在诉讼中, 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 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 5) 审判一般秘密进行, 法庭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4. 答案: 混合辩论式诉讼是在批判、继承弹劾式和纠问式诉讼的基础上产生的, 是两种诉讼模式的结合, 其特征有: ( 1) 在侦查起诉阶段, 纠问式特点有所体现, 以国家追诉为主, 嫌疑人、被告人的地位、权利及其与追诉者间的关系等, 同审判阶段相比, 差别较为明显, 侦查起诉一般不公开, 不通过辩论方式进行。 ( 2) 在审判阶段, 弹劾式特点较为充分, 实行不告不理, 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分开, 当事人地位对等, 都是诉讼主体,嫌疑人、被告人也是诉讼主体。
五、论述题
答案: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耳。 1790年, 杜波耳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革新草案, 建议废除书面程序及其形式证据,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宪法会议经过辩论, 于1791年通过了杜波耳提出的草案, 发布训令明确宣布: 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1808年制定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规定: “法律对于陪审员通过何种方法而认定事实, 并不计较; 法律也不为陪审员规定任何规则, 使他们判断是否齐备及是否充分; 法律仅要求陪审员深思细察, 并本诸良心, 诚实推求已经提出的对于被告不利和有利的证据在他们的理智上产生了何种印象。法律未曾对陪审员说, ‘经若干名证人证明的事实即为真实的事实’; 法律也未说: ‘未经某种记录、某种证件、若干证人、若干凭证证明的事实, 即不得视为已有充分证明’; 法律仅对陪审员提出这样的问题: ‘你们已经形成内心的确信否?’ 此即陪审员职责之所在。”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对自由心证的文字表述作了简化, 但其基本内容是一致的。继法国之后, 欧洲各国立法也相继规定了自由心证制度。
诉讼的过程既是一个发现、收集、运用证据的客观活动过程, 也是一个判断证据、认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的主观活动过程, 在这一主观活动过程中, 对于法官如何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及在作出判决时应处于何种认识状态, 都是不应回避的问题。自由心证证据则把法官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使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理智和信念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从而为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创造了条件。
需要指出, 对于自由心证理解和运用不当,势必造成司法专横和主观擅断。因此, 许多国家在赋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的权力的同时,为防止法官利用这一权力主观擅断, 对自由心证的形成规定了若干条件的限制, 包括: (1) 内心确信必须是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的结论; (2) 必须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 (3) 所考察的情况必须不是彼此孤立的, 而是它们的全部总和; (4) 必须是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它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的结果。法官必须在证据调查和辩论的基础上, 按照经验法则和逻辑要求合理地进行判断, 否则, 可以被列为上诉 (上告) 的理由被提起上诉 (上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