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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结婚
《婚姻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对结婚的积极条件、消极条件、结婚登记、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婚姻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等作出了规定。《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第五条对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作出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对无效婚姻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无效婚姻的审理程序等作出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对撤销婚姻条件和程序进行规定,第十五条对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处理作了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分别对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程序作出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对婚姻无效案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如何列明当事人以及申请时效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一条对婚姻无效事由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作出说明,对婚姻登记程序瑕疵如何救济作出规定。结婚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和程序规制,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一旦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其无效的效力追溯到行为开始时起,财产关系按照一般同居财产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