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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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司法官的责任

周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司法官的责任,并且提出了明确要求。如《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告诫康叔说“敬明乃罚”[38],即要谨慎而又明白无误地执法用刑。《尚书·吕刑》载“惟敬五刑”,“典狱,非讫于威,惟讫于富”;“上下比罪,无僭乱辞”,[39]都说的是司法官必须奉法断狱,不得滥用威吓,故意出入人罪。特别是《吕刑》所载“五过之疵”,实际是针对司法官渎职的一种现象提出的警告与惩戒办法。“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其罪惟均,其审克之。”孔传载:“五过之所病,或尝同官位,或诈反囚辞,或内亲用事,或行货枉法,或旧相往来,皆病所在。疵,才斯反。来,马本作求。云有求,请赇也,人罪使在五过,罪与犯法者同。其当清察,能使之不行。”[40]也就是说,由于旧时臣僚而袒护,因报私恩而犯禁,因亲属关系而包庇,因受贿而开脱,凡犯此一者与罪犯同罪,即所谓“其罪惟均”。严惩司法官的渎职行为,恰恰说明了司法的重要性。

两周时期出现了以身殉法的司法官,据《史记·循吏列传》载,晋文公时李离为司法官,因“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晋文公认为其情可原,应从宽处理。但李离认为:“理有法,失刑则刑,失死则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41]

楚昭王时期,石奢虽非司法官(石为宰相),但也奉法尊法,为法而殉。事情经过是:石奢之父杀人应判决死刑,石奢放走其父。楚昭王因其尽孝,没有处罚。石奢自缚于朝堂,对楚昭王说:“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42]

在西周的司法实践中,值得大书一笔的是召公奭为了方便民众诉讼,实行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方式,解决争讼,受到民众的广泛爱戴和赞美。

《史记·燕召公世家》对此叙述如下:“召公之治西方,甚得兆民和。召公巡行乡邑,有棠树,决狱政事其下,自侯伯至庶人各得其所,无失职者。召公卒,而民人思召公之政,怀棠树不敢伐,哥img之,作《甘棠》之诗。”[43]

诗《甘棠》充满了对召公的崇敬与思念:“蔽芾甘棠,勿翦勿伐,召伯所茇。蔽芾甘棠,勿翦勿败,召公所憩。蔽芾甘棠,勿翦勿拜,召伯所说。”据郑氏笺:“茇,草舍也,召伯听男女之讼(婚姻诉讼案),不重烦劳百姓,止舍小棠之下而听断焉。”[44]

召公作为一个大贵族能够巡行乡邑,在甘棠树下小草屋内审断民间的婚姻之类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如果没有重民、爱民、恤民之心,是很难做到的。不仅如此,无论是侯伯还是庶人的案件都能公正审判,各得其所,无失职者。这就难怪民众感念他、歌咏他。

在《诗经·行露》中还记载了召公审决的一件恶棍欺凌女子的案件,诗曰:

厌浥行露,岂不夙夜,谓行多露。谁谓雀无角?何以穿我屋?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狱?虽速我狱,室家不足。谁谓鼠无牙?何以穿我墉?谁谓女无家?何以速我讼?虽速我讼,亦不女从。[45]

诗的大意是,一个已有妻室的恶棍向一女子逼婚,逼婚不成,反而诬告该女子。这位被欺凌的女子,怀着抗暴的决心,不畏道路难行,露水湿衣奔赴召公申冤。召公是如何判决的?在此诗的开头处已经点明:“召伯听讼也,衰乱之俗微,贞信之教兴,彊暴之男不能欺陵贞女也。”[46]

以上记载说明,早在三千多年前的西周,已经出现了巡行乡邑、就地审判的史实,这是何等伟大的重民、便民的创举。它显示了中国古代司法文明的创造性、先进性,值得后世的司法官认真体察、领悟,以改进自己的司法工作作风。

综括以上,先秦时期经历了夏商周三个王朝,历时一千余年,其间发生了几次重大的社会变革,推动着社会的发展与政治法律的进步。西周代商以后神权政治开始没落,人文政治逐渐兴起。周公旦把国家的统治放在重民的基点上,强调明德慎罚,以礼乐为立国之本,构建了全新的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就司法而言,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其所制定的刑法原则与司法制度崭露了司法文明的曙光。

周王室东迁以后历史进入了东周时期,也就是春秋战国时期,这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以土地私有权的确立为起点,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巨变,于是物权的观念,债权债务关系,财产纠纷,民事诉讼都不断地成为人们不情愿却又无法摆脱的新的事物,司法的演进与社会的发展相向而行,终于造就了早期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正像它的产生是历史的必然一样,它的发展和趋向于成熟也同样是历史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