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民事调解
秦汉时期,对于民事纠纷,官方一般不鼓励诉讼。即便是“以法为教”“一断以法”的秦朝,也不主张百姓动辄进行民事诉讼。法家集大成者韩非就曾经提到:
狱讼繁则田荒,田荒则府仓虚,府仓虚则国贫,国贫则民俗淫侈,民俗淫侈则衣食之业绝,衣食之业绝则民不得无饰巧诈,饰巧诈则知采文,知采文之谓服文采。狱讼繁,仓廪虚,而有以淫侈为俗,则国之伤也,若以利剑刺之。[62]
显然,韩非认为诉讼繁多会导致百姓不事生产,田地荒芜,会使国家粮食不足,甚至还会沾染上奢靡淫痴的习惯,会给国家带来极大的危害,所以不鼓励诉讼。秦朝以法家思想立国,对于韩非这样的认识自然是认同的。至汉代,确立了儒家思想为主流意识形态之后,“必也使无讼乎”的儒家教条,更是为各级官员所贯彻。所以对于民间纠纷,官员们大都秉持教化为主的理念,调解息争。这方面的例子,史不绝书。
西汉韩延寿当地方官时,是调解息讼的典范:
[延寿]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掾数白:“宜循行郡中,览观民俗,考长吏治迹。”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丞掾皆以为方春月,可壹出劝耕桑。延寿不得已,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曰:“幸得备位,为郡表率,不能宣明教化,至令民有骨肉争讼,既伤风化,重使贤长吏、啬夫、三老、孝弟受其耻,咎在冯翊,当先退。”是日移病不听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一县莫知所为,令丞、啬夫、三老皆自系待罪。于是讼者宗族传相责让,此两昆弟深自悔,皆自髡肉袒谢,愿以田相移,终死不敢复争。延寿大喜,开阁延见,内酒肉与相对饮食,厉勉以意告乡部,有以表劝悔过从善之民。延寿乃起听事,劳谢令丞以下,引见尉荐。郡中歙然,莫不传相敕厉,不敢犯。延寿恩信周遍二十四县,莫复以辞讼自言者。推其至诚,吏民不忍欺绐。[63]
韩延寿将百姓间的民事诉讼视为自己行政不力的表现,甚至为此自责不已,希望通过感化,使得辖区内讼简刑清。
东汉官员吴祐,注重宣明教化,并亲自调解民间纠纷:
祐政唯仁简,以身率物。民有争诉者,辄闭自责,然后断其讼,以道譬之。或身到闾里,重相和解。自是之后,争隙省息,吏人怀而不欺。啬夫孙性私赋民钱,市衣以进其父,父得而怒曰:“有君如是,何忍欺之!”促归服罪。[64]
以上是说吴祐在当地方官时,强调以身作则,以德化民。希望通过道德感召,使得地方风俗醇厚,从而减少讼累,这是汉代“循吏”典型的做法,也是其司法价值观的体现。
此外,东汉和帝时,许荆任桂阳太守,在巡行过程中,看到蒋均兄弟争产,也将这个事件的出现归咎于自己没有教化好境内居民所致,于是要求把自己逮到廷尉处去受审,蒋均兄弟见状感动追悔不已,遂撤讼并保证不再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