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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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

秦自商鞅变法,推行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政策,逐渐富强。同时,秦采取以法治国的方略,加强了立法活动。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证明了秦“莫不皆有法式”的论断是可信的。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建立了以皇帝为至尊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同时,采取行政与司法合一的管理体制,重视司法活动。但秦统一后所关注的重心依旧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刑法不断细化,在诉讼形态上依然是以刑事诉讼为主,民事诉讼基本上附属于刑事诉讼。这是与秦时私有经济还处于早期发展阶段,广大的社会群体还处于人身不自由的形势分不开的。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自以为“天下莫予毒”也,因此以意为法,刑戮妄加,赭衣塞路,囹圄成市,终致招来反秦的大起义。如果说秦朝之兴源于法制,那么秦朝之亡则是源于毁法。

汉朝建立以后,汲取秦亡的教训,推行无为而治,逐渐恢复和发展了残破的社会经济。汉武帝时,为了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非常推崇春秋大一统的儒家学说,因而接受了儒家的代表董仲舒关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奉儒家学说为统治思想。于是儒家学说的核心——“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被奉为“力求于天”的天理,开始入律。董仲舒宣扬的“大德小刑”“阳德阴刑”影响汉朝的治国之术,最终形成“德主刑辅”的方略。

秦汉的民事诉讼制度具有同一性的一面,如都主张公平司法,都用同一个法庭、同一个法官、同一种诉讼程序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但也有差别性的一面,如秦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强调“赏信罚必,重刑轻民”,而汉自“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作为儒家学说核心的“三纲”开始入律,儒家所倡导的大德小刑、先德后刑之说,逐渐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原则。

就民事诉讼制度而言,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引发了民事纠纷的增多,民事诉讼制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不断发现的汉简确证了两汉的民事诉讼制度已经达到了确立的阶段,出现了纯粹的民事诉讼案例。汉代的律学成就也有利于司法制度向着科学化的路径前进,两汉司法文明达到了新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