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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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先秦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特点

一、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周礼·秋官·小司寇》提出周时“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郑玄注引《丧服传》曰:“命夫者,其男子之为大夫者;命妇者,其妇人之为大夫妻者。”[47]命夫、命妇若为民事诉讼的一方,按法不亲自出庭,以免亵尊,而由其代理人出庭。这在先秦案例中确有体现,表明在等级制度下,对于贵族法定特权的认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自先秦始,一直贯穿于整个古代社会。

二、民事诉讼开始重证据

先秦时期,尤其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强调证据的价值。证据不充分,罪疑从罚,罚疑从赦。在民事诉讼中,物证也是判决的依据。随着私有权的确立,有关土地的买卖、租赁等民事行为,都镌刻其事于青铜器上,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据,表明证据意识的加强。在本书所引案例中,控辩双方都提出证据,司法官也根据证据作出判决。在三千多年前的司法实践中,运用证据判决案情的观念显示了中国古人理性的法律思维。

三、民事诉讼中仍带有神权法的残余

在民事案件审理开始时,便要求诉讼当事人盟誓,表示以诚信的态度面对诉讼。在案件判决以后,败诉的一方也常常起誓,表示执行判决。此种起誓有时是败诉一方自动作出,有时则由司法官强令被告起誓,以利于判决的执行。由于这种起誓面对的是神灵,具有威慑力,因而带有神权法的残余。


[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二十三《商颂·玄鸟》,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22页。

[2](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四《酒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7页。

[3](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九《盤庚上》,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70页。

[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三十七《襄公二十六年》,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91页。

[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四《曲礼下》,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61页。

[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七《立政》,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32页。

[7](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十七《成公十一年》,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09页。

[8](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四《秋官·大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0页。

[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四《秋官·大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0—871页。

[10](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五《秋官·小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3页。

[1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十五《秋官·小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4页。

[12](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士师》,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4页。

[13](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士师》,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4页。

[1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六《秋官·司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0页。

[1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六《秋官·司剌》,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0页。

[1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乡士》,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5—876页。

[17](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十三之一《小雅·北山》,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463页。

[18](汉)司马迁:《史记》卷五《秦本纪》,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79页。

[1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朝士》,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8页。

[20](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天官·小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654页。

[21](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四《秋官·大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0页。

[22]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点校:《国语》卷六《齐语·管仲教桓公足甲兵》,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40页。

[23]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点校:《国语》卷二《周语中·襄王拒杀卫成公》,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

[2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小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3页。

[2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9页。

[2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司盟》,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81页。

[27](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1页。

[28]以上引文均参见(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小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3页。

[2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十一《地官·小司徒》,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13页。

[30](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士师》,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5页。

[31]《曶鼎》原拓版本较多,本书所用版本为上海博物馆图书馆藏《秋谷藏》拓本(藏品7643)。

[32]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第一卷,文物出版社1986年版,第268页。

[33]《鬲攸从鼎》,载郭沫若著,张政烺批注,朱风瀚等整理:《两周金文辞大系考释》,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127页。

[3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50页。

[3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士师》,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5页。

[36](清)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卷五《王制》,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51页。

[37](清)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九《内储说上·倒言七·右经》,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229页。

[38](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四《康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03页。

[39](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8—250页。

[40](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卷十九《吕刑》,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49页。

[41](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02—3103页。

[42](汉)司马迁:《史记》卷一百一十九《循吏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102页。

[43](汉)司马迁:《史记》卷三十四《燕召公世家》,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550页。

[4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之四《召南·甘棠》,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7—288页。

[45](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之四《召南·行露》,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8页。

[4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毛诗正义》卷一之四《召南·行露》,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8页。

[47](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正义》卷三十五《秋官·小司寇》,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7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