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法治内部诸方面矛盾运动的推进作用
法治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法治系统的内部同样存在着矛盾运动。实现法治的转型升级,需要同时运用好法治内部诸方面矛盾运动的推动力。这种推动力主要体现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公平和效率、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等范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一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各国法治的现代化大多经历过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演进过程。形式法治阶段大致与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相适应。其虽然强调法在上、权在下,公权力拥有者依照法律行使职权,但更多关注法律的形式规则,有关法律内容的良善标准不够明确,因此存在“恶法亦法”的风险。实质法治阶段大致与“二战”以后的时代相适应。其在形式法治的基础上,对法的实质内容提出了合正义性、合道德性的要求。总体而言,形式法治强调法律的周延性、可实施性,规范的内在逻辑性和自洽性,注重规则之治本身;实质法治追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结合,统筹兼顾法律的规范性和良善性。我国作为法治后发国家,在推进法治转型升级过程中既要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更要注重克服形式法治的缺陷,坚持不懈地走实质法治之路,逐渐完善法律解释、司法审查等机制,在法的安定性和正义性间寻求平衡,努力实现良法善治。[5]
二是公平和效率。公平和效率的关系是法治领域的永恒话题之一。公平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平的实现程度是依法治国成效的重要标志和检验尺度。效率亦是法治的价值追求之一,正所谓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因此,公平和效率都是法治的价值内涵和必然追求,两者统一于正义这一更高层面的价值之中。与此同时,公平和效率亦经常发生冲突,往往处在此消彼长的矛盾运动状态中,呈现出十分明显的对立统一关系,在有些情况下甚至可能出现“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对抗局面。在推进法治转型升级的过程中,我们一方面要从一分为二的角度,充分认识到二者在特定情形下会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冲突,特别是要始终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承认资源的有限性和个体的差异性,防止搞无差别的平均主义。另一方面,要注重追求合二为一,尽力寻找公平和效率的最大公约数,在最大限度保障相对公平的基础上,有效兼顾效率价值的实现。
三是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同样是法治体系内呈现对立统一关系的一对范畴。相较于公平和效率此消彼长的运动状态,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则更多体现出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相互转化的关系。“法治不仅要关注实体正义,而且要关注程序正义。在实体与程序问题上,人们往往更加看重实体问题。但是法治本质上是程序之治。实体问题固然重要,但如果缺失了程序正义,实体正义就难以得到保障。”[6]一方面,实体正义的实现离不开程序正义的保障;另一方面,程序正义也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特别是在司法审判中,一些案件之所以不能实现案结事了,症结并不在于实体不公,而往往在于程序不当。对此,要在正确认识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对立统一关系的基础上,努力创造二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在实质法治的框架下实现二者的有机融合,进而助推法治的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