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虚拟社会管理与网络立法
一、虚拟社会管理为何需要网络立法
正如卡斯泰尔(Manuel Castells)所言,作为一种历史趋势,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日益以网络的形式组织起来。网络建构了我们新的社会形态,而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为社会的整体性变革提供了动力源泉。[74]然而由于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差异性,导致虚拟社会中“人类以往的社会结构提供给人们的安全感和生活的延续性不复存在,变化和不确定是这一时代人们生活的主题”[75]。虚拟社会给予人们在网络空间中更大、更充分的自由,然而“在信息传播层面,虚拟社会推动了信息多元化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主流价值的迷失,使传统主流媒体的价值导向难以实现”[76]。虚拟社会作为一种特殊社会运行系统,甚至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77]
“我们的社会秩序绝不仅仅是蜂房或兽群的秩序。它似乎是建造物,而不是成长物。”[78]任何一种社会都需要通过特定的社会控制方法来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规范并维持社会秩序。虚拟社会也不例外。有学者就指出,网络在社会制度层面上对社会系统的经济、政治、军事、教育、医疗等各个基本制度项目造成了强烈的冲击;同时还在微观的社会行为和价值观念层面上产生了巨大的强制性的社会化影响,并要求人们必须在微观行为与观念的层面上作出适应性的调整,以便能够被整合进由于网络的出现所形成的一个全新的由网络技术、网络规范和相关价值观念所构成的网络社会行动系统的框架之中。[79]2011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信息网络管理,提高对虚拟社会的管理水平,健全网络舆论引导机制”[80]。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提出:“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2015年2月27日,在中央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要抓紧制定立法规划,完善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虚拟社会管理正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强化虚拟社会管理应给予充分的重视。
从实践来看,网络虚拟社会发展的确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变迁。个人、企业、政府乃至整个社会被卷入一系列变迁之中,需要面对虚拟社会带来的新的风险。“在技术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中,如果个人和全体人类的理性控制能力不能与技术的发展同步,那么我们当前的社会秩序将荡然无存。”[81]面对虚拟社会带来的变革,社会大众、政府均已意识到网络技术发展带来的种种负面影响,“在信息传播的层面,虚拟社会推动了信息多元化发展,同时也造成了社会主流价值的迷失” [82]。“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虚拟社会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那么,对于社会控制,理论上讲可以采取法律、道德、舆论、风俗、习惯、宗教等多种工具。[83]但网络虚拟社会显然不同于现实社会,“技术变革会带来一些法律必须处理的新问题和新状况,因此技术会对法律的内容产生影响……在某种意义上,法律对社会变迁做出回应是重要的,因为法律代表的是国家权威及其强制力”[84]。相较于法律,在现实社会中,风俗、宗教、舆论、自律等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方式也会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作用,“基于个人缘由而相互认识的个体会对那些符合他们期望的的人加以称赞,而对那些不符合其期望的人则会表现出不满。这些技巧可以从特定的行为中观察到,如嘲笑、流言、赞扬、谴责、批评、排斥、言语中透露出的合理化以及意见表达”[85]。但是,风俗、宗教、舆论、自律等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往往适用于同质性较强、规模较小、劳动分工相对简单、成员关系较为密切的社会。[86]而网络虚拟社会因其具有虚实结合性、扁平化与流动性、隐匿性等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特征,虚拟社会的规模大、社会流动性和异质性程度较高且成员之间相互匿名,使得虚拟社会成员之间很难形成统一的价值取向和是非观念,社会共同体的道德合意难以形成,“嘲笑、流言、赞扬、谴责、批评、排斥、言语中透露出的合理化以及意见表达”对虚拟社会成员的社会控制力极度虚弱。[87]所以,作为对网络虚拟社会各类风险的回应,各国纷纷出台对虚拟社会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制度。在虚拟社会管理中,“把法律看成这样一种社会制度,即在政治组织安排人们的行为而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或实现这些要求的情况下,它能以付出最小代价为条件而尽可能地满足社会需求,即产生于文明社会的要求和愿望”[88]。例如,美国是世界上拥有互联网法律最多的国家,对互联网进行规范的范畴已经涵盖到基础资源管理、国家安全、电子商务、网络犯罪、未成年人上网保护、个人隐私、知识产权保护、垃圾邮件等几乎各个互联网领域,代表性的法律包括《电信法》《互联网免税法》《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儿童互联网保护法》等30多部。[89]显然,在面对复杂的虚拟社会时,法律是社会秩序大厦的基石。[90]
二、网络立法对虚拟社会秩序的正式控制
卢梭认为:“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91]长期以来人们对法律之于社会秩序的重要性深信不疑,法律是社会秩序之源的观念深深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与行动。所以对于网络立法和虚拟社会秩序的法律治理,各类媒体中经常出现“专家呼吁立法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92]“网络信息安全呼唤法律保障”[93]“立法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94]“规范网络秩序,立法势在必行”[95]等。从法律与社会变迁的角度而言,网络立法既是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回应,又是法律对社会变迁的引导。[96]
(一)法律引导方式视角的分析
弗里德曼认为,法律通常通过“规划”和“废止”两种方式来引导社会变迁。其中“规划”是指有目标地构建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互动;“废止”是指废除或者终止现存的社会形式和社会关系。[97]网络法律规则对于虚拟社会秩序的控制也是如此。就“规划”而言,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建构,“在社会领域或社会发展领域建立起各种能够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的社会结构和社会机制,并相应地形成各种能够良性调节社会关系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98]。例如,制定相关法律规则保障虚拟社会中人们的信息安全、促进信息使用自由、引导信息合理运用等,以促进网上虚拟社会具有更多更好的社会作用,满足人们对虚拟社会发展的各种需求,促进和引导虚拟社会健康、有序发展。而“废止”则是通过法律规则的建构对网络虚拟社会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民的行为进行管制、防控各类虚拟社会风险、清除各种虚拟社会隐患、打击各种虚拟社会犯罪等。例如,在美国,对于网络虚拟社会中有关个人或组织的诽谤性信息传递;鼓动非法暴力活动的或政治观点的信息传递;淫秽和儿童色情读物;不实或欺诈性广告等内容,是明确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的。[99]而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这些均是以“废止”的形式建构法律规则,对虚拟社会秩序进行正式的控制。
(二)社会控制方式视角的分析
美国的管理学家卡斯特(Fremont E.Kast)认为社会控制方式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即抑制或限制、指导或命令、核对或验证。[100]由此在法律层面上,上述三种社会控制方式也对应相应的网络立法对虚拟社会秩序进行正式的管控。
首先,抑制或限制。“抑制或限制”发生在负面问题未显露之时,是一种预防式和常态化的控制手段。从法律层面而言,针对虚拟社会秩序的维护,网络立法应具有一定的超前性,通过规则的构建防范网络虚拟社会制度失范,如通过立法明确网络经营者的责任,令蓄意为人们获得不良内容提供方便的网络经营者承担有关的法律责任;完善网上舆情的监控体系,完善网络舆论的预警机制,提前规制和管控不良信息,保障社会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其次,指导或命令。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昭告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通过法的规定,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该做、可以做的;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101]例如,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为网络舆论监测法律制定的首要原则和制定与完善网络法律制度的直接目的。那么,这就意味着政府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管理不可以为所欲为,不可以任意扩大网络舆论监测与管控的范围,甚至将合理的政策建议都纳入管控范围。“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102]对于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应当坚持管控最小化原则,即将对虚拟社会的管控限制在合理的、必要的、最低程度之中,而不能侵犯正当的言论自由,保障公共意见的合理表达。所以,指导或命令式的法律规则就意味着直接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确立相关强制性规则,明确网络自由的边界和政府管制的范围,保障网络虚拟社会的发展空间。
最后,核对或验证。“核对或验证”是事后审视和惩罚的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到网络虚拟社会秩序和网络参与者安全的行为依据法律的规定予以惩戒。法律的核心作用之一在于制裁违法行为。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103]网络立法中也应该健全“核对或验证”的机制,规定明确的责任机制,使得法律真正具有威慑力,成为保障虚拟社会秩序的有力保障。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201701/t20170122_6644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0日。
[2]施雪华:“互联网与中国社会管理创新”,《学术研究》2012年第6期。
[3][英] 安德鲁·查德威克著:《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
[4]参见陈联俊:“虚拟社会中的制度失范与治理路径——基于社会管理的视角”,《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57页。
[7]参见童星:“论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理论”,《江苏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8][英] 甄克思著:《社会通诠》,严复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 页。
[9]参见商红日:“社会的本质新探——基于人的极限及人类组织化的分析”,《中州学刊》2000年第4期。
[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4136页。
[11]艾瑞咨询:“2009年美国45岁以上网民数量增长明显”,http://www.iresearch.com.cn/View/11066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5日。
[12]“国际电信联盟:2015年年底全球网民数量将达32亿”,http://www.idcps.com/news/20150527/84607.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5年6月25日。
[13][美] 阿尔文·托夫勒著:《第三次浪潮》,朱志焱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3年版,第214—240页。
[14][美] 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15]当然,有学者认为“虚拟社会”与“网络社会”并非同一意义。“虚拟社会”被用来指称英文意义上的赛博社会(Cyber Society)。“与网络社会等概念相比,虚拟社会概念从纵横两方面把科学技术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把人类新的社会存在形式和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连接起来,既反映虚拟社会形成的科学技术基础,也表明虚拟社会的人文基础。”参见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张明仓著:《虚拟实践论》,云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58—259页。需要说明的是,本书中对“虚拟社会”与“网络社会”两个词语的使用并不做明确区分。
[16]参见曾令辉:“网络虚拟社会的形成及其本质探究”,《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09年第10期。
[17]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
[18]张昱:“论虚拟社会”,《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19]曾令辉著:《虚拟社会人的发展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页。
[20]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
[21]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
[22]孙成尧:“和谐社会视域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讨”,《理论探讨》2014年第2期。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32页。
[24]参见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
[25]陈立辉:“互联网与社会组织模式重塑”,《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26][美] 曼纽尔·卡斯特著:《网络社会的崛起》,夏铸九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34页。
[27]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的不同之处在于:第一,虚拟社会是互联网、信息通信工具等信息化技术发展的产物,参与互动的个体群体需要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工具支持;传统社会的构成是无须这些条件的。第二,虚拟社会大大延展了空间和时间的概念。第三,与现实社会相比,虚拟社会的人际交往是一种“弱联系”,现实社会意义上的责任义务关系、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不容易形成。虚拟社会参与者的身份是隐藏的,而且虚拟社会的网上交流具有瞬时性,所以传统的日常生活意义的人际关系建立所依赖的信任基础难以形成。第四,虚拟社会带来了知识生成和信息传播的新方式,现实社会中经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情况在虚拟社会中基本上不存在。第五,虚拟社会改变了现实社会的动员机制。参见张林江:“当前虚拟社会的特点、管理挑战及其对策”,《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1年第4期。
[28]参见张昱:“论虚拟社会”,《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1期。
[29]王玉录、任晓刚:“论社会管理创新背景下虚拟社会的法律规制”,《河北法学》2012年第12期。
[30]参见王晨:“虚拟社会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郑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1]参见谢俊贵:“网上虚拟社会建设:必要与设想”,《社会科学研究》2010年第6期。
[32]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
[33]参见符晓辉:“虚拟社会的‘虚’与‘实’”,《人民论坛》2013年第35期。
[34]现代社会管理行政科层制理论下的组织结构特征包括:(1)金字塔型的纵向的等级权力结构,按照控制幅度设定组织层次;(2)以专业化和部门化为基础的分工,通过权威体系实现协作;(3)基于绩效的人事选拔与晋升制度;(4)以法制为基础的目标设定和活动组织;(5)标准化的非人格化的运作程序与理念;(6)官员个人生活和公共身份的割裂;(7)特殊的行政激励和保障制度。参见敬乂嘉:“政府扁平化:通向后科层制的改革与挑战”,《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10期。
[35]参见孙成尧:“和谐社会视域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讨”,《理论探讨》2014年第2期。
[36]杨建军:“法治视野下的电子民主”,《河北法学》2010年第9期。
[37]参见王晨:“虚拟社会管理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郑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38]参见黄少华、翟本瑞著:《网络社会学:学科定位与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3页。
[39]徐晓林、陈强、曾润喜:“中国虚拟社会治理研究中需要关注的几个问题”,《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1期。
[40]参见孙成尧:“和谐社会视域下虚拟社会管理创新问题探讨”,《理论探讨》2014年第2期。
[41]例如,微博作为媒体公共平台,与当下社会结构和权力组织密不可分,社会精英在媒体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话语优先权和舆论影响力。在微博上,热门关注的对象主要为明星、意见领袖和信息集聚者,他们大多是社会各领域的精英。参见郑燕:“民意与公共性——微博中的公民话语权及其反思”,《文艺研究》2012年第4期。
[42]参见黄哲:“网络社会分层与地位不平等”,《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
[43]2010年6月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中指出,截至2009年年底,中国网民人数达到3.84亿人,比1997年增长了618倍,年均增长3195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中国境内网站达323万个,比1997年增长了2152倍。中国拥有IPv4地址约2.3亿个,已成为世界第二大IPv4地址拥有国。中国使用宽带上网的网民达到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中国网民上网方式已从最初以拨号上网为主,发展到以宽带和手机上网为主。中国互联网发展与普及水平居发展中国家前列。
[4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cn/gywm/xwzx/rdxw/20172017/201701/t20170122_6644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20日。
[45]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10年6月8日发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8136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日。
[46]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10年6月8日发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8136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4年4月2日。
[47]数据来源:艾瑞咨询公司:“2014—2017年中国互联网经济趋势洞察报告”,http://wenku.baidu.com/link?url=Z6rubj4JMVpS7TmWnoNBL2gfIdPt3P3eCK-rNOqIt0mPEcbTOyouHr50l4Zc_WwVcQHx7csHMAWv8Bhep5UVBLicRQDUMl6k6R_k7K1Vcd7,最后访问时间: 2016年7月7日。
[48]沈龙云:“论网络对政府形象的塑造及影响”,《改革与开放》2012年第2期。
[49]“三网融合”是指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在向宽带通信网、数字电视网、下一代互联网演进过程中,三大网络通过技术改造,其技术功能趋于一致,业务范围趋于相同,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能为用户提供语音、数据和广播电视等多种服务。“三网融合”并不意味着三大网络的物理合一,而主要是指高层业务应用的融合。三网融合应用广泛,遍及智能交通、环境保护、政府工作、公共安全、平安家居等多个领域。以后的手机可以看电视、上网,电视可以打电话、上网,电脑也可以打电话、看电视。三者之间相互交叉,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格局。
[50]范立国、王红斌:“网络虚拟社会的现实化管理问题研究”,《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51][美] 埃瑟·戴森著:《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52]诺顿官方的报告将“网络犯罪”分为13类,包括病毒或者恶意软件感染电脑,接收到虚假电子邮件,个人邮件账户和社交网络账户被盗用,遭遇在线信用卡诈骗等。但是,该公司统计的“犯罪”案件总数相当于我国的“违法”案件总数加上“犯罪”案件总数。因为西方国家对于犯罪仅做定性规定,不做定量的要求,而我国对于犯罪要求既定性又定量,因此,其中有些行为按照我国刑法来看并不是犯罪。特此说明。
[53]参见庄胜春:“网络犯罪数量每年递增30% 185个政府网站被黑客入侵”,中国广播网,http://china.cnr.cn/yaowen/201207/t20120727_510364112_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15日。
[54]参见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务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2012年中国互联网违法犯罪问题年度报告”,http://www.cpd.com.cn/attachment/2012baogao.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27日。
[5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 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307/P020130717505343100851.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与10日。
[56]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2010年6月8日发布),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1181361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日。
[57]参见胡泳:“中国语境下的网络‘舆论场’”,《中国报道》 2009年第4期。
[58]参见祝华新、单学刚、胡江春:“2011年中国互联网舆情分析报告”,http://spa.hust.edu.cn/porc/upload/yqwb/2012022102.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0日。
[59][美] 凯斯·桑坦斯著:《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
[60]张艳、邱玲:“我国网络舆论规制初探”,《江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12期。
[61]例如,2005年11月,网民“夏日追随”在《枣庄论坛》上散布“有一伙犯罪分子,以专门挖肾卖钱的没有人性的手段,连续作了几起案件”的谣言,该帖在网络上迅速传开,并引起了社会恐慌,许多家长害怕自己的孩子出事,放弃工作专门接送孩子上下学。2007年3月,网络流传关于“香蕉有毒”的报道使消费者误认为吃香蕉会致癌,一时间“香蕉有毒论”让各大城市的经销商“谈蕉色变”。在海南,每年春天正是香蕉成熟的季节,香蕉地头价从每公斤3元左右跌到了每斤0.1~0.2元,仍是无人问津,蕉农面临巨大损失。
[62]例如,2008年四川“5·12”大地震发生之后,一名辽宁女孩因全国停止一切娱乐活动,玩不了游戏,竟对四川灾区人民发表长达了4分40秒的辱骂言论。
[63]如“虐猫事件”发生后,网络舆论的集体讨伐;“铜须门”事件中网络舆论一边倒的咒骂可以看出网络中的“正义”常常是以一种非正义的形式实现的。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对刘涌改判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结果遭到网民的辱骂;央视名嘴白岩松因不赞成抵制家乐福,被网民称为“汉奸”“卖国贼”;火炬手金晶只是说法国大部分民众是友好的,便被网民从“民族英雄”拖入“卖国贼”之列。参见陈伯礼、徐信贵:“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现代法学》2009年第4期。
[64]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互联网安全威胁报告”(2016年4月发布),http://www.cert.org.cn/publish/main/45/2016/20160602141931876517505/20160602141931876517505_.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30日。
[6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年中国网民信息安全状况研究报告”,http://www.cnnic.net.cn/hlwfzyj/hlwxzbg/mtbg/201312/P020131219359905417826.pdf,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8日。
[66]参见程晨、白之羽:“《2012年中国互联网网络安全报告》发布——用户信息成黑客窃取重点”,载《人民日报》2013年7月5日,第9版。
[67]参见Gartner咨询公司、360公司:“互联网时代的企业安全发展趋势”,http://wenku.baidu.com/link?url=ucdRCewkFJJPXeeSXp2v7jLovLO36fiafrZbwZyqigJEetrlNRiuxhYdInPCcMU_GiqdGCuLHgCWcgCtnB1tqinWCTNkpVBZnbFpIY6N-YS,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12月23日。
[68]“普华永道:全球信息安全状况调查报告”,http://old.comon.cn/listinfo-14213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6月30日。
[69]转引自李勇:“网络战场:大国博弈的新领域”,《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第8期。
[70]参见向军:“网络主权也是国家主权”,载《解放军报》2013年1月16日,第7版。
[71]非对称攻击即非国家的恐怖组织、个人对其他国家所实施的攻击或者侵犯。“网络恐怖”一词最早由美国加州安全与智能研究所的资深研究员Barry Collin博士于1997年提出,用于描述网络空间与恐怖主义结合的现象。随后,又有安全专家给“网络恐怖主义”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网络恐怖主义就是由亚国家集团或秘密组织实施的有预谋、有政治动机,针对信息、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程序和数据进行的攻击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一个国家的非战斗目标造成严重的破坏”。参见朱永彪、杨恕:“网络恐怖主义问题初探”,载《中州学刊》2006年第5期。
[72]陈复生:“网战硝烟弥漫 我们如何应对”,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2年6月6日,第1版。
[73]参见赵刚:“国家域名遭遇史上最大规模网络攻击”,载《光明日报》2013年8月27日,第10版。
[74]See Manuel Castells,The Rise of the Network Society,Cambridge: Blackwell,1996,p.365.
[75]陈立辉:“互联网与社会组织模式重塑”,《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6期。
[76]雍继敏:“关于提高政府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的思考”,《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77]参见[美] 埃瑟·戴森著:《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胡泳、范海燕译,海南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78][美] E.A.罗斯著:《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页。
[79]参见冯鹏志著:《延伸的世界:网络化及其限制》,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
[80]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1-02/19/c_12110019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9日。
[81][德] 卡尔·曼海姆著:《变革时代的人与社会》,刘凝译,久大文化股份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25页。
[82]雍继敏:“关于提高政府虚拟社会管理水平的思考”,《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
[83][美] E.A.罗斯著:《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译序3页。
[84][美] 史蒂文·瓦戈著:《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郭星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47—248页。
[85][美] 史蒂文·瓦戈著:《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郭星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1—152页。
[86]在简单社会中,非正式的社会控制才能更为有效。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简单社会里的成员可以进行密切的面对面交流。一方面,这种交流可以使越轨行为快速地被每一个社会成员所关注和监控;另一方面,密切的交流促成社会共同体的集体意识形成,产生被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道德合意。其结果是越轨者会感受到强大的规范压力和道德苛责,社会成员也会对越轨者的越轨行为迅速做出一致的反应,这些都有助于社会非正式控制方式的实现。参见[美] 史蒂文·瓦戈著:《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郭星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2页。
[87]参见邢朝国、郭星华:“网络立法与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88][美] 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40页。
[89]董风:“西方国家立法规范互联网管理”,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0-08/06/c_12418118.htm,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5日。
[90][美] E.A.罗斯著:《社会控制》,秦志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95页。
[91][法] 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68页。
[92]参见殷泓、王逸吟:“专家呼吁立法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载《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1日,第1版。
[93]参见郑赫男:“网络信息安全呼唤法律保障”,载《检察日报》2012年11月19日,第6版。
[94]参见王庆环、邓晖:“立法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载《光明日报》2012年12月25日,第2版;张媛:“立法是净化网络环境的必由之路”,载《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7日,第2版。
[95]参见张媛:“规范网络秩序,立法势在必行”,载《法制日报》2012年12月21日,第1版。
[96]邢朝国、郭星华:“网络立法与虚拟社会的法律治理”,《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
[97][美] 史蒂文·瓦戈著:《法律与社会》,梁坤、邢朝国、郭星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50页。
[98]郑杭生:“中国社会学的重大历史责任——2007年中国社会学会年会开幕词”,载方向新主编:《和谐社会与社会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99]简海燕:“美国‘新观念市场’理论及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制”,《南京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春季号。
[100]参见[美] 弗莱蒙特·卡斯特、詹姆斯·罗森茨韦克著:《组织与管理:系统方法与权变方法》,傅严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20页。
[101]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102][英] 洛克著:《政府论》(下篇),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35页。
[10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