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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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汉代“集议”释名

一、如何认识汉代“议”的名目

传世文献使用了种种名目来称述汉代的“议”,常见者如“大议”“会议”“朝议”“廷议”“杂议”“详议”“博议”“集议”等。研究者对待这些概念的态度,大体分为三种:

第一,认为这几个名目异名同实,从而径取其一作为汉代“议”的代名词使用。如雷戈《廷议程序与君臣秩序——后战国时代的一种思想史分析》,认为秦汉之际的议事制度“一般被称为‘廷议’‘朝议’或‘集议’”,但没有对这几个名目进行辨析,而径取“廷议”一词以名篇。[30]另如荣远大《汉晋集议制度初探》等也是如此。[31]

第二,对这几个名目予以考察后,作为汉代“议”的不同类别来使用。如杨树藩《西汉中央政府议事制度》,经过考察后将汉代的“议”总名之曰“中央政府议事制度”,这是现代的概念;总名之下再细分为“廷议”“朝议”“中朝官议”三类,这是借用汉代人的名目。[32]永田英正的《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则出于方便的考虑直接沿用了杨氏的提法。[33]

第三,弃用这几个名目,另以现代语汇来描述汉代的“议”。如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在对杨氏的分类提出质疑后认为朝议、廷议、朝廷议等名目的意义“今已难于考究”“为免误解,故摒此三词不用,而别以文字说明各种形式之论议”。[34]

应该说,上举种种关于“议”的名目,都是汉代人的习语。[35]这些名目能否对汉代的“议”进行准确概括与分类,的确存在疑问。但是如果要想进入汉代人的政法世界,则必须通过深入考察这些汉代人“在构筑其世界和阐述现实时所用的概念和符号去理解他们”[36],以期获得“理解”基础上的进一步分析。如果轻易弃用这些名目,则难免不得其门而入。所以这里将先对文献所见汉代与“议”有关的名目一一考释、辨析,以澄清其含义,进而窥探汉代人对“议”的认识。

这些名目对汉代人而言既是习语,则往往只被“使用”而不被“解释”。在没有新材料出现的情况下,要对这些汉代人日用而不知其意、考据家语焉而难知其详的习语进行考释,则不能死守着有“朝议”“廷议”等字眼出现的材料,而必须扩大视野和材料范围。这里先对方法步骤作一个说明:

第一,利用不同史书或同书不同篇目对同一事件的记载,以考知其详。

例如关于汉初事,《史记》《汉书》往往有相同记载,但用词不尽相同。《史》《汉》用词的歧异处,即是理解汉代人对该词语使用情况的密钥。[37]而由于纪传体的特点,往往一件史事分载多处,某处使用了“朝议”字眼,而别处则不用。这几处的材料一集成,就可以了解此次“朝议”的全貌了。

第二,以构成“议”的诸要素为指标,对找到的例子一一分析。

“议”的名目之所以会有不同,无非因为构成“议”的诸要素有所变化。构成或影响“议”的要素,大约有如下几个:场所、参与者(其中皇帝亲临与否是一个重要指标)、启动方式(定期召开、不定期召集)、议的形式(书面、口头)等,此外还需要将前后汉“议”的变迁考虑进去。

第三,利用以上方法归纳出某类“议”的共同点后,可以执此标准以返诸史料,适当扩大材料范围,找到“疑似”的同类型“议”。

二、文献所见汉代“议”的名目条辨

下面就利用这三个步骤,对文献所见汉代“议”的名目一一辨析,并尝试提出考释的结论。

1.集议

“集议”是汉代人的习语,《史记》《汉书》《政论》《太平经》等汉代成书的文献中均有出现。考察“集”的本义,《说文》:“群鸟在木上也。”《尔雅》:“集,会也。”来自不同地方而会于一处,就是集。文献中的“集议”往往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如“(司徒掾冯岱)与四府掾属并诣台,集议边事”[38],四府掾属来自四个不同部门,一起到尚书台讨论边事,这就是“集议”。

从启动方式看,集议都是因事而临时召集,如“(晁错)迁为御史大夫,请诸侯之罪过,削其地,收其枝郡。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集议”[39],这是晁错上书请示,皇帝令群臣集议。“永初四年,羌胡反乱,残破并、凉,大将军邓骘以军役方费,事不相赡,欲弃凉州,并力北边,乃会公卿集议”[40],这是大将军邓骘因羌乱而临时集议。

皇帝不出席集议,而是采取“下议”的方式,让群臣会集讨论,如“故每有言事颇合圣听者,或下群臣令集议之”[41];既然是会集讨论,采用的方式当然是口头议论。议论结束之后,以书面形式总结并“奏议”。

集议与杂议可通用。《史记·袁盎晁错列传》记窦婴难晁错事曰:“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集议,莫敢难,独窦婴争之,由此与错有卻。”而《汉书·晁错传》袭用《史记》原文时改“集议”为“杂议”:“奏上,上令公卿列侯宗室杂议,莫敢难,独窦婴争之,繇此与错有隙。”由此可证集议与杂议通用。

集议与会议亦通用。如前引邓骘“乃会公卿集议”,即“会”而“集议”之。又《后汉书·董卓传》:“(董卓)因集议废立,百僚大会”,《卢植传》同记此事说“乃大会百官于朝堂,议欲废立”,会百官于朝堂而议,即“会议”,可见集议与会议通。再如白虎观会议,史传有说“与太常楼望、少府成封、屯骑校尉桓郁、卫士令贾逵等集议”[42],有说“会白虎观,讲议《五经》同异”[43],有说“肃宗集诸儒于白虎观”[44]。可见“会而议之”即“集而议之”,也就是“集议”。

2.杂议

“杂议”强调的是“议”的参与者来自不同部门。《汉书·楚元王传》“杂治刘泽诏狱”,颜注:“杂谓以他官共治之也。”这里的官不是指官员,来自同一部门的官员共治,是不能叫“杂”的。秦汉时代的“官”,往往保留有古义,指涉部门。[45]

汉代的政务,一般由丞相、御史大夫(大司空)负责解决。倘若他们拿捏不准,可以请求会同其他部门“杂议”,如:

成帝崩,哀帝即位。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言:“永光五年制书,高皇帝为汉太祖,孝文皇帝为太宗。建昭五年制书,孝武皇帝为世宗。损益之礼,不敢有与。臣愚以为迭毁之次,当以时定,非令所为擅议宗庙之意也。臣请与群臣杂议。”[46]

结果这次杂议,参与者除丞相、大司空外,还有光禄勋、詹事、博士等五十三人,以及另外单独上疏的太仆、中垒校尉等。关于文献所见的“杂议”,列表如下:

表一 文献所见汉代“杂议”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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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议的参与者来自不同部门,从表中应可一目了然。值得注意的还有两点:第一,杂议的事项似乎往往都是专门知识;第二,杂议的参与者因为来自不同部门,故身份平等,不应该存在隶属关系。

3.会议

史料所见带有“会……议”字样的,都可以认为是会议。前已说明,会议与集议可以通用,两者都表示因事召集至某处而议,皇帝一般不亲临,议毕以书面形式奏议等。这里再讲一个问题。

《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记载,灵帝拜田晏为破鲜卑中郎将,打算出兵讨伐鲜卑:“大臣多有不同,乃召百官议朝堂。”《蔡中郎集》记此事曰:“时朝廷大臣多以为不便,召公卿百官会议。”在会议上,议郎蔡邕发言,说:“众所谓危,圣人不任,朝议有嫌,明主不行。”亦即:朝议所反对的,君主不应该违背众意、强行去做。所谓“朝议”,即之前的“时朝廷大臣多以为不便”。也就是说,灵帝拜田晏为破鲜卑中郎将后,先有一次“朝议”,结果“朝廷大臣多以为不便”,灵帝才又“召公卿百官会议”。这里可以看出“朝议”与“会议”的关系:朝议可能是定期召开的例行会议,皇帝亲临参与,参与者是“朝廷大臣”,是小规模的御前会议;而会议则是由皇帝临时召集的会议,皇帝不亲临参与,参与者是“公卿百官”,规模较大。

4.朝议

史书在使用“朝议”一词的时候,往往是相对于地方而言的。如:

顺帝永和九年,交趾太守周敞求立为州,朝议不许,即拜敞为交趾刺史。(《晋书》卷一五《地理志下》)[47]

永兴二年三月甲午,(巴郡太守)望上疏曰:“……”朝议未许,遂不分郡。(《华阳国志》卷一《巴郡》)

初,朝议以州郡相党,人情比周,乃制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后汉书》卷六〇《蔡邕传》)

朝议以为郡在边外,蛮夷喜叛,劳师远役,不如弃之。(《后汉书》卷八六《南蛮西南夷列传》)

朝议以宗正东海刘伯安既有德义,昔为幽州刺史,恩信流著,戎狄附之,若使镇抚,可不劳众而定,乃以刘虞为幽州牧。(《三国志》卷八《公孙瓒传》)

汉代的官员,可以分为中都官与郡国官,后者没有资格参与朝议。如武帝拜汲黯为淮阳太守,“黯既辞行,过大行李息,曰:‘黯弃居郡,不得与朝廷议也’”[48]。而中都官,也就是京官,也并不都有资格参与朝议。如:“(郭躬)辟公府,以明法律,特预朝议”[49],郭躬是一个公府掾,算是中都官,却没有资格参与朝议;因为有法律知识,才被特许参加。中都官里的“朝臣”,才能参与朝议。

《汉书·刘辅传》注引孟康曰:

中朝,内朝也。大司马左右前后将军、侍中、常侍、散骑、诸吏为中朝。丞相以下至六百石为外朝也。

这里大体上说出了朝臣——包括内朝臣和外朝臣的范围。郭躬作为公府掾属,在六百石以下,所以不能“预朝议”。再如右曹侍郎薛况买凶杀人未遂,御史中丞弹劾时特意点明他的身份:“况朝臣。”薛况是右曹侍郎,“左右曹”虽然没有被孟康提及,但属于内朝臣是没有疑义的。[50]所以御史中丞说薛况是朝臣。

朝臣的划分和内外朝的出现,与“议”的场所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详后文。顺便提一句,杨树藩认为朝议是“天子临朝时所举行的会议”,这个看法大体是不误的。[51]廖伯源对杨树藩的分类法不以为然,但对这个朝议的定义也不能置一辞。

5.详议、博议

《说文》:“详,审议也。”“详”字本身就有详尽讨论的意思。详议、博议的意思相近,如赵充国上疏称:“臣充国材下,犬马齿衰,不识长册,唯明诏博详公卿议臣采择。”所谓详议、博议,一般都是君主对臣下议事的一种要求,如:

天子下其书充国,令与校尉以下吏士知羌事者博议。(《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

诏书下公卿详议。(《续汉书·律历志》)

盖欲郑重其事也,如:“太祖重其事,依违者久之,乃下世子及大臣博议。”[52]这是因为曹操“重其事”;又如:“可令疑罪皆详议其法”,[53]这是因为狱事重大;再如:“愿陛下与平昌侯、乐昌侯、平恩侯及有识者详议乃可”[54],则郑重其事之意昭然若揭。正如前文引及天子下书赵充国令博议之,又在诏书中说“孰计其便,复奏”,博议、详议正是要表达“孰计之”的意思。

还需说明三点:

其一,根据日本学者的研究,“详议”和“博议”在东晋南北朝有特定的含义,详议指尚书省官员内部进行的讨论,是外议;而博议指各个官种的官员参加的讨论,是内外议。[55]这种区别和用法在汉代文献中是没有的。

其二,“大议”一词偶尔也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说文》:“博,大通也。”《汉书·丙吉传》:“愿将军详大议,参以蓍龟”,连蓍龟都用上了,可见郑重其事的程度。

其三,博议的参与范围未必“博”,大议在此意义上使用时,参与者的范围也并不大。如前引天子令赵充国与“校尉以下吏士知羌事者博议”,参与讨论的人是很寥寥的。再如石渠阁会议,“召《五经》名儒太子太傅萧望之等大议殿中”,其实参加者不过都是诸儒而已,较之前面的“大会公卿百官”规模要小得多。

6.大议

除去上述用法外,大议的常用义的确是指规模浩大的会议。《汉书·循吏传》颜师古注:“大议,总会议也。”前文说过,汉代的议,有例行召开会议与临时召集会议两种,前一种即是“朝议”,后一种即是“会议”。哪些人参加会议?一般是会议的召集者指定的,如果参加人数多,这种会议就是“大议”。如:

宣帝初即位,欲褒先帝,诏丞相御史曰:“……其与列侯、二千石、博士议。”于是群臣大议廷中,皆曰:“宜如诏书。”

宣帝指定了丞相、御史大夫、列侯、二千石、博士参加,差不多算是汉代最高规格的会议了,这就是大议。有时候,这种大议,天子也会亲临现场。如“国每有大议,天子车驾亲幸其殿”[56]。很多久已退休的老人,也会受邀顾问,如赵充国:“朝庭每有四夷大议,常与参兵谋,问筹策焉。”[57]又如董仲舒:“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议,使使者及廷尉张汤就其家而问之。”[58]可知大议讨论的事项重大、参与范围也最广泛。

7.廷议

杨树藩认为“‘廷议’在两汉时,为外朝官对国政之会议。在原则上天子不出席,但也有例外”[59]。例外已经由廖伯源举出一例:“时匈奴数犯塞,帝患之,乃召百僚廷议。宪以为天下疲敝,不宜动众。谏争不合,乃伏地称眩瞀,不复言。帝令两郎扶下殿,宪亦不拜。”[60]这里可以再举一反例:

又高皇后尝忿匈奴,群臣庭议,樊哙请以十万众横行匈奴中,季布曰:“哙可斩也,妄阿顺指!”

“庭议”即廷议,如《三国志·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庭议其阙”。季布接着指责樊哙:“今哙奈何以十万众横行匈奴中,面谩!”面谩,即是当面欺骗(吕后)。可见此处亦是君臣同议。

但杨树藩的说法也并非毫无依据。前汉自武帝以后有“内朝”与“外廷”之分,如司马迁《报任安书》:“向者仆尝厕下大夫之列,陪外廷末议。”后汉则无。[61]而上举两个反例,恰好一个是西汉武帝之前,一个是东汉光武帝时。这是一个可注意之处。

廷议,强调的是地方——廷。但所谓廷,即正厅。无论朝廷的大殿还是官署的正厅,[62]都可叫廷。所以,廷议即是指定地点在“廷”的议事。史书所见“廷议”,一般指地点在前殿(朝堂,详下文)发生的集议。既然有统一的地点,那么往往也是进行口头议事而非书面议论。如果皇帝不亲临现场,则将议事结果写成书面材料上奏。

三、“议”和“集议制”

现在可以来简单梳理一下以上几个关于汉代“议”的名目之间的关系了。

按照启动方式来看,汉代的议有例行召开的“朝议”,和临时召开的议。如果临时召开的议要求参与者集中到同一个地方去开,则是“会议”或“集议”。如果临时召开的议,参与者来自不同部门且互相无统属关系,则是“杂议”。如果“会议”的规模大,即是“大议”。如果皇帝要求与会者能够详尽讨论,则是“详议”或“博议”。

从对这几个名目的分析可以看出,汉代人关于“议”的种种名目并非“不可考究”,而是各有其特定含义。但是同时也应该看到,汉代人所设立的这些名目是比较随意的,这种随意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命名的依据不同。有按场所命名,有按规模命名,有按启动方式命名,等等。

第二,没有分类的意识。如果完全拘泥于汉代人的这些名目,而想对“议”进行一个系统而科学的分类,是困难的。

另外还应该看到,尽管以上罗列了林林总总关于“议”的词语,但这种双音节词在史书中仍属罕见。关于“议”的绝大多数材料都仅仅使用了一个“议”字。也就是说,汉代人只有想突出表达此次“议”的某方面特性时,才会选用以上的某个名目,而这些名目既彼此间关系纠缠缴绕,又不能将“议”的种类囊括殆尽。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以上所做的考释工作是无用功。通过以上辨析,一来可以明了汉代人口中这些名目各异的“议”各自是怎么回事,二来可以知道汉代人对“议”进行分类时所考虑的要素和使用的标准,而这些要素和标准在我们对“议”进行重新分类时,将是重要的参考。

末了,解释一下为什么本书采用“集议制”作为汉代这种议事制度的总称。

其一,“集议”在汉代种种旧名之中,涵义较宽,使用较广。

如前所述,朝议、廷议、大议、博议、详议等名目,涵义较狭,不适宜作为总称。“会议”则容易导致古今词语的混淆。唯“集议”涵义较为宽泛,似可以囊括诸种“议”。另外,“集议”一词在《史记》《汉书》《后汉书》中均曾出现,可见前后汉皆有;又曾在《政论》《太平经》中出现。[63]《政论》为崔寔所撰私人著述,《太平经》则为早期道教文献。可见无论对士大夫还是民间而言,“集议”都不是陌生词汇,而是汉代人的习语。以“集议”作为汉代“议”的总称,是比较合适的。

其二,以现代语汇作为汉代“议”的总名并不合适。

学界采取的现代语汇以作为汉代“议”总名的有议、议事制度、论议制度等。以“议”作为总名,过于宽泛。汉代除了作为制度的“议”以外,还有大量的私议,如《史记·日者列传》:“宋忠为中大夫,贾谊为博士,同日俱出休沐,相从论议,诵易先王圣人之道术,究遍人情,相视而叹。”宋忠、贾谊假期里一块儿谈天说地发牢骚,显然不是我们要讨论的作为制度的“议”。再如东汉末年的“清议”,固然受了汉代集议制和论议风气的影响,但也不是本书的考察对象。“议事制度”相对准确一些,但是集议的功能,一是裁决具体事务,还有一个则是立法建制,后一个功能似乎不能为“议事制度”涵盖。至于“论议制度”,则略显不知所云,不如采取汉代人的旧名为佳。

其三,以“集议”作为汉代“议”的总称,已是学界相沿弗替的做法。

南宋徐天麟在编撰《两汉会要》时,即在“职官”之下设“集议”之目,以辑录两汉“议”的材料。[64]元朱礼《汉唐事笺》卷三有“集议”条,条下附注“汉之集议公而且严”[65]。明王鏊《震泽长语》卷上“官制”条说“汉集议有公天下之心”[66]。今人荣远大《汉晋集议制度初探》、李学铭《东汉中央集议制度之探讨》、[67]日本学者永田英正《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皆以“集议”名篇。如果没有更合适的名目,则不妨沿袭此学术惯例。

至于在“集议”之后加上“制”字,是为了区别于民间的私议,和不成为制度的谋议。总之,本书的“集议制”即指汉代通过集体讨论以立法建制或司法决事的制度。


[1]杨鸿烈著:《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2][宋]洪迈撰:《容斋随笔》,孙凡礼点校,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7—28页、第175页。

[3][宋]徐天麟撰:《西汉会要》,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463—482页。

[4][宋]徐天麟撰:《东汉会要》,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323—333页。

[5][元]朱礼撰:《汉唐事笺》卷三,道光二年山阴李銕桥复刻本。

[6][明]王鏊撰:《震泽长语》卷上《官制》,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2页。

[7]梁启超:《古议院考》,载氏著:《饮冰室文集》第1册,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3页。

[8]柳诒徵:《汉官议史》,载《学衡》1922年第1期。

[9]齐觉生:《秦博士制度与廷议》,原载《大陆杂志》第15卷第12期,收入《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大陆杂志社1967年版,第8—10页。

[10]杨树藩:《西汉中央政府议事制度》,原载《大陆杂志》第16卷第9期,收入《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大陆杂志社1967年版,第39—43页。

[11]如下文要提到的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李学铭《东汉集议制度之探讨》。

[12]周道济著:《汉唐宰相制度》,大化书局1978年版,第73—77页。

[13]祝总斌著:《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33页。

[14]与大庭脩几乎同时,还有贝冢茂树的《汉代の高级官僚会议制度(公卿集议)について》,在1967年第二十七届国际东洋学者会议大会发表要旨,惜无缘得睹。参见后引永田英正文注释一。

[15][日]大庭脩著:《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7—41页。

[16][日]大庭脩著:《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5—192页。

[17][日]大庭脩著:《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4—253页。

[18][日]永田英正:《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东方学报》第43册,1972年,第97—136页。

[19]荣远大:《汉晋集议制度初探》,载《南充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

[20]孟祥才著:《中国政治制度通史》第三卷《秦汉》,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118—153页。

[21]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载氏著:《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中华书局2008年,第130—169页。

[22]李学铭:《东汉中央集议制度之探讨》,载《新亚学报》第29卷,2011年3月。

[23]法律史学者林乾《论中国古代廷议制度对君权的制约》(《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4期)涉及了汉代集议制,但是该文重在论证廷议制度“有效地限制了君权的非正常行使”,对制度本身的考证并没有超出前此研究的范围,所得结论如“体现了地主阶级内部最高层次的民主”等也还可容商榷。对这篇文章的评论和回应,见孙家洲:《廷议制度赘言》,载《社会科学战线》1993年第3期。

[24]张春海:《论隋唐时期的司法集议》,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5]关于汉代诉讼程序的已有研究情况,详见本书第四章。

[26][德]陶安:《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吏议札记》,第二届“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

[27]系年的工作耗时最多,由于表中只列出了最后成果,这里需要对系年的方法作一点说明:史书明确说明时间而与其他记载不冲突者,径取之;没有明言时间,则参考本纪或其他人物的传记以考明年代;皆无,则根据本传上下文所记事件的时间作为该次集议年代的上下限;或查明其时各集议参与者的官职,查阅《汉书·百官公卿表》以考定之;实在不可考,则姑以《汉纪》《后汉纪》《资治通鉴》的系年为准,并于备注中说明。可以考定具体年份者,明书之;大约在某年者,记作“约某年”;只能推断年代上下限者,记作“某年—某年间”;只知在某帝时发生者,记作“某帝时”;皆不可考者,在最后另设一表曰“年代不明者”收之。

[28][日]冨谷至著:《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书写材料的文化史》,刘恒武译,黄留珠校,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5—66页。

[29]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30]雷戈:《廷议程序与君臣秩序——后战国时代的一种思想史分析》,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0期。

[31]荣远大:《汉晋集议制度初探》,载《南充师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1期。这类文章还有很多,不再一一引述。

[32]杨树藩:《西汉中央政府议事制度》,载《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第39—43页。

[33][日]永田英正:《汉代の集议について》,载《东方学报》第43册,1972年,第97—136页。该文注释(14)说:“不管是廷议还是朝议,汉代有没有这样的熟语尚存疑问,另外,就算有,意义是否和这里使用的一样更是问题。不过,这里就姑且遵循杨树藩的用法,将朝议和廷议视为有上述含义的熟语,区别使用。”

[34]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载氏著:《秦汉史论丛》(增订本),第130—169页。

[35]关于永田英正提出的“不管是廷议还是朝议,汉代有没有这样的熟语尚存疑问”,这是在担心这些名目可能出于后来史家追记,可以答复如下:如果该词在《史记》中出现,则可视为前汉已有此习语;如果在《汉书》中出现,则可视为后汉已有此习语。前举“大议”诸词,均见于《史记》《汉书》及其他汉代文献。

[36]吉尔兹语,引自[美]吉尔兹著:《地方性知识——阐释人类学论文集》导读一《对阐释人类学的阐释》,王海龙、张家瑄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37]如《史记·袁盎晁错列传》与《汉书·晁错传》对窦婴难晁错事的不同措辞,详下文“集议”条。

[38]《北堂书钞》卷六八《设官部·掾》引谢承《后汉书》。

[39]《史记》卷一〇一《袁盎晁错列传》。

[40]《后汉书》卷五八《虞诩传》。

[41][汉]崔寔撰撰:《政论校注》,孙启治校注,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42页。

[42]《后汉书》卷三七《丁鸿传》注引《东观记》。

[43]《后汉书》卷二《肃宗孝章帝纪》。

[44]《后汉书》卷二五《鲁恭传》。

[45]详见拙文《秦律中的“官”释义——兼论里耶秦简“守”的问题》,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

[46]《汉书》卷七三《韦贤传》。

[47][越]黎img著:《安南志略》,武尚清点校卷七《汉交趾九真日南刺史太守》:“周敞,字子敬,吴人也。永和元年,守交趾,上书云:‘交土既远,处九围之外,北望京师,若瞻云汉,宜有方伯,为国南藩。’遂拜敞交趾刺史。”(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2页)当即此次奏议的遗文,但此书失载“朝议不许”一节,盖径以周敞为郡刺史也。又:永和止六年,此“九年”当为“元年”之误,据《安南志略》正之。

[48]《史记》卷一二〇《汲郑列传》。

[49]《太平御览》卷六四〇《刑法部·决狱》引《续汉书》。

[50]关于中朝官的范围,参见安作璋、熊铁基著:《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2007年版,第230—305页。

[51]杨树藩:《西汉中央政府议事制度》,载《秦汉史及中古史前期研究论集》,大陆杂志社1967年版,第42页。

[52]《三国志》卷一一《田畴传》。

[53]《后汉纪》卷一六《安帝纪上》。

[54]《汉书》卷七四《魏相传》。

[55][日]漥添庆文:《国家与政治》,载谷川道雄主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学的基本问题》,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175—176页。

[56]《续汉书·百官志》注引应劭曰。

[57]《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

[58]《汉书》卷五六《董仲舒传》。

[59]杨树藩著:《两汉中央政治制度与法儒思想》,台湾商务印书馆1967年版,第192—199页。

[60]廖伯源:《秦汉朝廷之论议制度》注释一,载氏著:《秦汉史论丛》(增订本),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130—131页。

[61]参见杨鸿年著:《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4—136页。

[62]在殿上的廷议,见前引光武帝令两郎扶郭宪下殿的例子。在官署的廷议,如“司隶诣台廷议,处九卿上”。这里廷议的地点是“台”,即尚书台,具体地点大约是在尚书台的正厅。

[63]《太平经》卷八六《己部之一·来善集三道文书诀》即集中描绘了天下百姓“集议”的政治设想,如:“为畏其州郡长吏不敢言者,一州中诸善士贤明相索,共集议于他州上之;畏其郡,集议于他郡上之;畏其县,集议于他县上之;畏其乡亭,集议于他乡亭上之;畏其里,集议于他里上之。”(杨寄林译注:《太平经》,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094—1095页。)此处的“集议”亦是一种“制”,不过仅存在于想象之中而已。

[64]见[宋]徐天麟撰:《西汉会要》卷四〇《职官十·集议上》、卷四一《职官十一·集议下》,第463—482页;《东汉会要》卷二二《职官四·集议》,第323—332页。

[65][元]朱礼撰:《汉唐事笺》卷三,道光二年山阴李銕桥复刻本。

[66][明]王鏊撰:《震泽长语》卷上《官制》,第12页。

[67]李学铭:《东汉中央集议制度之探讨》,载《新亚学报》第29卷,201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