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
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是警察执法行动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组织与实施警察执法行动的法则。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必须依据国家公安战略方针,着眼于高技术条件下警察执法行动的特点和规律,借鉴国外警界同行的有益经验,总结归纳出反映时代特点,具有公安特色的高技术条件下诸警种合成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
一、警察执法行动原则的基本属性
在警察执法行动历史上,指挥者在警察执法行动中提供方法。但由于各国国情、警务理念、武器装备等方面的差别,对警察执法行动原则本质的认识不同。概括起来主要包含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警察执法行动原则是以法规的形式确定并用来规范警察执法行动的行为;
第二,指挥与战术原则来源于实践规律,是警察执法行动实践经验和训练经验的总结;
第三,警察执法行动原则是发展变化的。
学习和运用警察执法行动原则,必须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该原则的基本属性。
(一)警察执法行动原则的实践性
马克思认为:世界上没有不变的事物,规律在事物所处的不同时间范围内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在某一时期(过程)发展的不同阶段也具有不同的特殊性。因此,基于行动规律所制定的警察执法行动原则不是永恒不变,有些原则的表述虽然在长时间内未曾改变,但这些原则的内涵却不断丰富和发展。在现代条件下,技术兵器的杀伤威力巨大,单纯强调高密度的数量优势已成为一种危险。警察执法行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其发展变化具有固有的内在规律。这种规律集中反映了决定警察执法行动胜利的主观条件之间的必然的本质联系。因此,反映警察执法行动一般规律的原则,绝不是人们主观臆造出来的,而是通过长期的大量的警察执法行动实践,探索和认识这种内在规律并加以深刻地揭示。如指挥原则就其作用来说,乃是介于指挥规律与指挥实践两者之间的连接环节,形象地讲,原则是将客观规律和规律性转化为实践的语言。这正是原则是否科学性的首要标志。《孙子兵法》在2000多年前提出的许多战略、指挥与战术原则至今仍为人们所遵循。因此可见,执法实践是产生警察执法行动原则的基础,脱离了执法实践就不能真正创立符合执法规律的指导原则。
(二)警察执法活动原则的规范性
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是警察执法行动的依据和准则。警察执法行动原则具有规范性,最根本的在于它正确地反映了警察执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从而把警察执法行动的客观情况和人的主观能动性辩证地统一起来,指导人们能动地夺取警察执法行动的胜利。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是在集中指挥与战术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由公安部以命令的形式颁布执行的,具有很强的权威性。这是它不同于一般指挥与战术原则的显著标志。这些原则,并不是对某一个警察执法行动作出的具体规定,而是为警察思考和处理复杂多变的警察执法行动问题指明了行动的方向,赋予了警察执法行动在规律支配下的相对的自由权。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的规范性还表现在它具有通用性,其基本原则的一般内容,往往被不同的警种所共同采用。在实践中其基本原则本身就是警察在实践中共同创造的财富,这就必然为各个警种所采用。
(三)警察执法行动原则的体系性
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各条均有特定的适用性,但各条之间又有内在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从而形成了解决警察执法行动指导中诸问题的理论体系。由于警察执法行动情况的不同,各条原则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系统的另一个特征,是它区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这是由于警察执法行动规律既有其普遍性又有其特殊性,除反映执法行动普遍性的原则外,还有反映行动特殊规律原则。警察执法行动原则在指挥与战术原则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具有稳定性强,适用面广等特点。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实践表明,任何警察执法行动的胜利,都是各条原则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
(四)警察执法行动原则的继承性
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是以理论形态反映的指导规律。具体地讲警察执法行动及其运动过程与其他运动过程一样,根本矛盾是敌对双方的激烈对抗。因此决定了警察执法行动的基本原则是保存自己,攻缉作战目标。只要犯罪存在,警察执法行动的基本原则就不会改变,所有执行这个基本原则的指挥与战术原则就必然地要长期起作用。正因为如此,警察执法行动原则具有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继承性。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蕴涵着指导警察执法行动过程最佳行动的原理,是警察从无数次警察执法行动成功或失败的经验教训中的总结概括。因此,任何警察执法行动原则一经确立,就具有权威性。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通常被警察称为用兵“秘诀”“战斗之法”“战斗科学”等。警察执法行动的原则的继承性在发展中辩证地表现出来。继承并不是简单地沿袭和保留,而是随着警察执法行动实践的发展,不断对仍然基本适用的传统警察执法行动原则注入新的思想,充实新的内容,并适应发展变化的情况,更好地指导警察执法行动实践。警察执法行动原则在发展中继承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调整传统原则的构成形式;二是充实更新传统原则的内容。
二、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
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是与我国经济发展、社会治安、刑事犯罪变化趋势的特点相关联,同时也是警察执法活动普遍规律的科学总结。适用于指导不同条件下的警察执法行动,规范着警察执法行动的预案设计、行动的组织和行动的方式,直接影响警察执法行动的效能。警务指挥与战术的原则,主要包括行动目的、行动准备、行动方法、警力运用、执法作风、行动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具体地讲,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一)充分准备,依法执法
警察执法战斗行动其本质就是维护国家法律的行为,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尊严与法律不容侵犯。同时要求警察必须自觉接受国家法律的严格制约,行为方式从内容到形式绝不允许超越法律的范围。尽管警察执法战斗的样式变幻多样,施计用谋变化无常,但绝对禁止使用违反法律的手段应付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依法行动要求警察根据作战目标犯罪的情节不同、严重程度等进行处置。因此,只有做到了“行动合法,处置适度,注重证据”,才能真正达到“依法执法”的效能。警察在任何情况下,遇到不同情节的犯罪行动都能立即行动。在接受任务后,要从最困难、最复杂的情况出发,迅速掌握任务目标情况,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准备时,做到抓住重点,简化程序,明确分工,既要争分夺秒,又要讲究实效,严守秘密,不失战机,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行动准备。
(二)因案施策,确保安全
因案施策是针对警察执法行动任务目标犯罪的特定情况,灵活确定处置对策。根据警察执法任务目标持有武器情况、警力情况、时间条件、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等情况,因地制宜,视情用谋,见机行事。有效控制,是警察执法行动依据法律规定所达到的结果。它包含有效控制执法行动的全部过程,使之既能发挥最佳作战效能达到行动目的,又使各种执法行动符合法律要求。确保安全是在警察执法行动中,确保人民群众和参战人员的生命安全。在警察执法行动中,考虑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与利益,绝不能为了捕获某个警察执法行动目标而弃群众生命财产于不顾,造成群众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更不允许采用以伤及群众安全为代价换取行动结果的方法进行警察执法行动。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警察执法行动参战人员自身的安全,更不能不讲谋略、不讲指挥与战术、不顾参战警察生命安全而盲目硬拼。力争提高警察执法行动效益,获得较好的行动效果。
(三)知彼知己,攻其不备
知彼知己是充分估敌,攻其不备的前提,是组织警察执法行动的基础,同时也是指挥与战术方案设计的必备条件。知彼知己就是要求在警察执法行动时全面掌握“敌情、地形、天气、社情”等一切有关警察执法行动的情报,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核实;作出真实可靠、全面正确的分析判断。现代警察执法行动中。警察执法行动环境情况瞬息万变,侦查与反侦查,缉捕与拒捕的对抗尖锐复杂。这就要求警察执法行动的指挥员、战斗员,必须尽一切可能去获取警察执法行动目标的情报,在判断各种情报时,善于查明来源,辨别真伪,评估情报的时效性与可用性,不仅要判断作战目标的企图,还需预测事件可能发生的变化和发展,并把自己方面的情况加进去,形成一个完整的认识过程,真正做到知彼知己。警察执法行动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行动,在警察执法行动的每个具体指挥与战术的制定和实施中,都应对警察执法行动目标的抵抗能力及手段作出充分的估计。攻其不备,是指以出乎警察执法任务目标意料之外的执法行动来打击执法目标,攻其不备,贵在出其不意。要想出奇制胜,必须掌握好“时机、地点、警力、武器、指挥与战术”这五个要素。只有在时机、地点、警力、武器和指挥与战术运用方面,因情施变,并适应指挥与战术环境与任务目标,才能达到“攻其不备,出其不意”的行动效果。因此,在制定指挥与战术计划时,“攻其不备”的原则更应放在突出地位予以考虑。要重点研究行动目标的弱点,研究其是否有备,备在何处,何处不备,怎样消除戒备的问题,对于防备较充分,各方面弱点暴露不明显地执法目标,应主动采取各种措施设法调动,使之在活动中暴露弱点。攻其不备的作战指导思想,将它们融会于各种指挥与战术方法之中,对指挥与战术设计与指挥与战术实施过程都有着决定性的意义,特别是对提高警察执法行动的成功率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集中警力,灵活善变
警察执法行动中的集中警力是指诸警种优势警力集中与整合的协同行动,发挥整体威力,攻缉执法目标;灵活善变,是指警察执法行动指导不能死搬教条,不能拘泥常规,不知变化,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因情施变,因案施策,以变制变,警察执法行动才有针对性,指挥与战术运用才有合理性和科学性,真正做到量敌用兵并发挥指挥与战术与警察执法力量的作用。坚决攻缉是指根据法律要求,在警察执法行动中处置具体的情况,对警察执法目标实施攻击、缉捕的行动。警察执法行动的目的在于发现违法犯罪情况,查清违法犯罪事实,获取违法犯罪证据,捕获违法犯罪行为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因此,当警察执法目标强烈抗拒时可以依法击伤或击毙执法目标。一旦在“近战”中发生生死较量,应毫不犹豫果断使用武器,作为参与执法行动的警察一定要熟悉警械武器使用的法律规定,辩证地看待“生擒活捉”与“击伤击毙”的关系,依法根据警察执法行动的情况,对警察执法目标实施坚决有效地攻缉。
(五)集中指挥,密切协同
集中指挥是指诸警种集中行动时的统一指挥,对取得警察执法行动的胜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警察执法行动指挥的要求是:力求使主观符合客观实际,在客观物质基础上,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警察执法行动胜利变为社会稳定的现实。指挥员在确定执法行动时,应根据上级意图,采取不同方法,预见行动的发展,准备多种行动预案,从全局出发,使局部行动符合全局要求,注意掌握环节,始终把自己注意的重心放在关键性的动作上。当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时,根据上级意要求,勇于负责,机断行事,依照新的情况,迅速机动警力,灵活变换指挥与战术,不失时机地攻缉作战目标。密切协同的原则是:以执行主要任务的警种分队为主,各警种分队应积极支援主要警种分队的警察执法行动任务,主要警种分队则应主动协助各警种分队克服困难。各警种分队应严格遵守协同规定,既要积极完成自己的任务,又要根据警察执法行动情况变化,主动配合,互相支援,共同攻缉执法目标。当协同动作遭到破坏时,指挥员应及时调整设法恢复协同,根据上级意图,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完成任务。
(六)周密保障,防控为先
周密保障是赢取警察执法行动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指挥与战术原则的又一重要内容。警察执法行动保障组织周密,可极大地提高警察执法行动指挥决策的正确性,可有力提高警察执法战斗力持续行动的能力,可对警察执法行动变化及灵活变更行动方案提供条件,可对警察执法行动物资消耗和人员损失提供物质支持和补充。警察执法行动协同面广,信息量大,快速反应能力强,需用警械、武器、器材种类多,物资消耗数量大。富有实战经验的指挥员往往可以预料到警察执法行动过程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而在警察执法行动计划与行动保障同时配套加以考虑,特别在保障方面作超量的估计,以便警察执法行动情况发生变化时,保障执法行动的需要。而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往往只考虑仗的打法而忽视如何对警察执法行动实施保障。因此,“周密保障”并不是个简单的后勤问题,而是能够对警察执法行动胜败起重大指导作用的指挥与战术原则问题。只要做到周密保障,再大的困难也能克服,而不至于一招失策,满盘皆输。防控为先,是社会治安状态和刑事犯罪的发展趋势,为防止突发情况的出现,而采取预先戒备措施的指导思想,也是“充分估敌”指挥与战术原则在警察执法作战方面指导性的另一种反映形式。防控为先,要求警察在执行正常巡逻盘查、清查、缉捕及其他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交通管理秩序等勤务之时,要具有警惕性和防范意识;既要有随时投入警察执法行动的具体防备措施;又要有处置突发事件的准备。这样才能面对突如其来的意外情况,作出正确的反应,达到有效地控制,并减少失误而造成伤亡代价。
只有尊重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灵活地运用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才能充分体现警务指挥与战术的针对性、合理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它对提高警察的指挥与战术修养水平,提高警察的战斗力,提高警察执法行动作战指挥水平,提高赢得警察执法行动能力,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三、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的运用
警察执法行动实战的实践告诉我们,对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的运用着重把握如下几点:
(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毛泽东在论述战争指导规律的问题时指出:“许多国家颁布的军事条令书上,都指示了‘按照情况活用原则’的必要,又都指示了打败仗时的处置方法。前者是不要指挥员因死用原则而主观地犯错误;后者是当着指挥员主观地犯错误,或客观情况起了非所预料的和不可抗的变化时,告诉指挥员怎样去处置。”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是对无数次的警察执法实践行动进行抽象概括的产物。任何行动都不是以往警察执法行动的再现。因此,对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就必须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加以运用。
第一,掌握战机,适时进攻。
正确的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如果在运用时不得其时,不得其地,不得其人,都将不能取胜。如在掌握战机时,要力争做到不迟不早,在没有把握时,则宁可失之过早,不可失之过迟。指挥员如果对出现的战机把握不住,那么,这个仗就打不胜。对弱敌,形成同等警力或一倍优势即可;对强敌,形成两倍或三倍以上的优势才有把握打胜。此外,警察执法行动环境条件、警察士气、后勤保障等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和制约着集中警力的倍数。由此可见,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这种带有普遍性、最基本的警察执法战斗行动依据,只有与实际情况紧密结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第二,审时度势,巧妙运用。
警察执法行动不能恪守教条、机械套用,要做到审时度势、灵活变通、巧妙运用。运用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不同于运用代数公式——只要将已知条件输入公式运算就能得到正确答案。因为每一次警察执法行动的客观条件和形式都带有特殊性,在运用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时,就应当重视分析研究其特殊性,力求做到灵活善变。如攻缉行动的突破口应选在警察执法目标关联要害的薄弱部位,但一些警察执法行动曾把突破口选在执法目标的强点上并取得了胜利。可见,审时度势,巧妙运用指挥与战术原则是十分重要的。显然上述这种“违反”是聪明的指挥员基于客观情况,审时度势而采取的处置方法的一种才能。前者是抓取共性,后者则是针对个性。因此,抽象概括原则时,重要的是着眼共性,不被个别的、偶然的、特殊的情况左右。但在实际运用指挥与战术原则时,就要着眼个性,关注于具体的、特定的、受到制约的情况,正所谓“能因敌变化而取胜者,谓之神”。
(二)紧紧把握,运用原则
由于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具有系统性,每条原则既有相对独立的含义,既成为解决警察执法行动指导中某一方面问题的行动依据,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解决警察执法行动指导诸问题的理论体系。因此,要求在每一次具体的警察执法战斗中必须全面地加以运用。考察每一个获得成功的警察执法行动实例不难看出,它们都是由于指挥员出色地运用了一系列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的结果。如果指挥员遵循了某几条原则,同时又违背了另几条原则,那是不可能赢得行动胜利的。要求全面地应用指挥与战术原则并不意味着实际运用中不分主次轻重。因此,指挥员既要作全面与系统的思考,遵循指挥与战术原则组织实施战斗,又要善于紧紧把握对赢得警察执法行动决定意义的原则。有决定意义的原则,指挥员紧紧把握它,其他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每一次警察执法行动运用哪一条原则具有决定意义,则需要指挥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三)尊重规律,合理运用
原则是有度的。原则的基本特征之一是以准则、法则、规则的形式予以确认。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指出:尺度即是一种规则。原则的规定性是具体地表现为一定“度”的要求的。如知彼知己要求达到知其大略,知其要点;充分准备要求达到确有胜利的把握;发扬英勇顽强的战斗作风要求达到在短期内间断接连续战斗等等。对一些高度简明的原则也有一定度的要求,如突然性原则就是要使作战目标来不及采取有效的对策。因此原则一定“度”的要求,是原则所赖以存在的必要条件。原则的质度性把这一原则与另一原则加以区别;而原则的量度性则表明原则的深刻性和精确性。警察执法行动实践的经验告知,原则的质度性容易被人们所掌握,而原则的量度性,往往容易被人们所忽视。这就要求,只有合理掌握运用原则的度,指挥员依据原则定下的决心和处置才能取得作战效益。合理掌握运用原则的度还应当辩证地执行诸原则。如进攻型警察执法行动要力求达成突然性,必须选择出敌不意的进攻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执行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需要有所侧重。指挥员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应当确保获得最大警察执法行动效益的原则优先得到执行。而对执行中难免出现的不利因素,采取必要的措施。理论的性质并不禁止指挥员根据现场的需要作出一些必要的“违背原则”的决定。合理掌握应用原则的“度”也意味着不能超越客观条件许可的限“度”。普遍适用的原则必须建立在客观条件的许可之上。当然,由于指挥员主观指导的失误,导致警察执法行动未达预期目的,是不能归咎于运用指挥与战术原则“不灵”的。若米尼曾经风趣地说:“如果一个理论只有3/4的机会获得成功,难道就要宣布它为谬论吗?”
(四)严格规范,遵循原则
指挥艺术就是遵循原则与运用谋略高度和谐的统一。警察执法行动的实践表明,大凡指挥员正确运用指挥与战术原则赢得胜利,都是由于蕴涵着深邃的谋略思想,富于创造性地运用了原则。这不仅是对运用原则提出的要求,实际上也是指挥员正确运用原则的内在机制的反映。原则就是严格规范、高度抽象、舍弃个别,而谋略是反映的警察行动最高层次的哲理,它丰富多彩、富有创造性。运用原则若不与运用谋略有机结合,原则本身就会成为缺乏活力的教条。遵循原则是运用谋略的根据,运用谋略是遵循原则的体现。运用原则主要表现为指挥员的决策思维活动,创造性地运用原则这就要求指挥员能够进行创造性思维。从根本上讲,警察执法行动情况千差万别,警务指挥与战术原则只能解决问题的一般需求,在特殊情况下,只有靠指挥员创造性的思维活动去指导警察执法实践活动,才能解决警察执法行动中使用警力和变换战法的等问题。要在实践中丰富创新原则。富于创造性地运用原则与不断创新原则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同时,丰富创新原则也是创造性地运用原则的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富于创造性地运用原则,最根本的是指挥员要有渊博的警务指挥与战术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指挥实践经验,同时还要注意在实践中总结和积累警察执法行动经验,善于把警察执法行动实战经验抽象到理论原则的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