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当代犯罪学学科建设的发展现状
“科学学科是以科学理论为核心材料和其他材料建构起来的具有系统化的知识体系,是比科学理论更广和更深的认识形式。[46]进入20世纪2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中心由欧洲转移到北美,历时百余年的发展与完善,犯罪学研究出现了繁荣的景象,已然形成一个由众多学派、理论学说及研究成果所组成的较为成熟的学科体系。
(一)犯罪学学科范畴形成
一门成熟的学科一定有一个能够表明自己独立存在的范畴体系,这个范畴体系由一科学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基本概念范畴构成。概念范畴是在对对象的理性认识中抽象出来的,表明对对象的理性认识程度。概念范畴的内在联系,表明对象的内部结构关系。概念范畴体系及其内在联系,成为对对象的整体理性认识,构成学科理论体系。[47]
犯罪学经历了100多年历史发展,虽至今关于学科概念的定义尚无统一界说,学科归属也存在争议,犯罪学研究对象以及犯罪学理论的内部结构、外部关系等等诸如此类的犯罪学研究的最基本问题,在各国的犯罪学学者之间仍然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但不可否定的是犯罪学研究的基本范畴已相对比较稳定,这是犯罪学学科成熟的标志。表明犯罪学已在学科之林中谋得了自己独立的地位。
学科体系是一个学科的概念、命题、知识主题、理论学说围绕着它的研究对象所形成的知识体系,实际上学科体系也是学科分类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根据,任何学科都有自己的一整套的范畴体系,在这套体系中,具体的概念、范畴不是唯一的,但知识主题、范畴之间的关系却是唯一的。
犯罪学的学科理论体系。从上述犯罪学研究对象的确定中,产生了犯罪学的三个基本领域:(1)犯罪现象论;(2)犯罪原因论;(3)预防犯罪对策论。犯罪现象论研究的是犯罪的表现形式、类型及其发展、变化规律。犯罪现象是犯罪原因的结果,是一种表层的、直观的经验事实,历史的逻辑是先有犯罪原因才产生了后继的犯罪现象,但犯罪学的犯罪原因论研究的是:犯罪发生的原因和条件,它回答的问题是,犯罪的个性是怎样形成的,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怎样。在上述范畴内研究犯罪根源、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其他各种因素,这被认为是犯罪学的基本部分。预防犯罪对策论研究的是国家为打击和预防犯罪而采取的各种手段、方法和策略。犯罪学的这三个研究领域构成了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是犯罪学研究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加之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概念与任务,即犯罪学绪论,就构成了犯罪的基本理论体系。如美国犯罪学家拉瑞·西格尔(Larry Siegel)教授的《犯罪学》(第十版),该著作包括四个部分,犯罪行为、犯罪原因理论、类型犯罪和刑事司法制度。以及美国弗瑞德·阿德勒(Fred Adler)教授等编著的经典教材《犯罪学》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犯罪学的概览(绪论)、犯罪测量、犯罪学发展历史及其流派。第二部分包括:心理学和生物学理论、紧张理论和文化反常理论、亚文化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其他理论。第三部分包括:犯罪概念、暴力犯罪、财产犯罪、组织性犯罪及毒品、与酒精及性相关的犯罪。第四部分包括:刑事司法程序、警察执法、法庭和犯罪矫治。[48]
我国的犯罪学知识体系是“四段论”模式,一种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类型”知识体系;一种是“绪论—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和控制——犯罪类型”知识体系。随着我国犯罪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我国犯罪学的研究者不断研究犯罪学知识体系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对犯罪学的知识体系做了一些新的探讨,王牧教授把犯罪学的知识体系概括为犯罪现象发生论、犯罪现象存在论和犯罪现象对策论等相互联系的三个部分。[49]白建军教授认为,犯罪学的知识体系应包括三个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犯罪研究范式、犯罪关系和社会反应,这三个部分分别担任着理论资源、体系内核和理论应用的角色。[50]
(二)犯罪学学科地位确立
犯罪学的学科地位关系到犯罪学在国家科学项目管理学科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因此,一门学科的学科地位得以确立主要通过两个方面表现出来的:一是该学科在整个学科结构中的地位;二是该学科在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中的地位。
首先是犯罪学在学科总体结构中的地位。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其在整社会学科结构中地位,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犯罪问题,它致力的学科目标是寻找犯罪的原因和规律,以实现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和消减犯罪的目标。其研究领域是独特的,所以其学科地位和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一样,是直接位于社会科学下的一个学科门类。然而,犯罪学常被视为一些主流学科的分支学科,亦即经常被作为社会学、法学、心理学、人类学等学科的一个门类。产生这种现象原因是由学科发展中“寄生性规律”所决定的,[51]主要是由于犯罪学自身的研究水平有限且理论资源皆来源寄生于其他学科,导致犯罪学不如刑法学等学科受国家和社会的重视,甚至可以说长期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轻视。只有经过学科组织和学科的不断积累才能独立成为一门学科。随着犯罪学逐步成熟,社会逐步认可犯罪学的实质地位,作为犯罪学研究主流的美国,犯罪学是社会科学下的一个学科门类。然而,随着犯罪学的逐步成熟,社会已逐步认可了犯罪学的实质地位,一些社会科学家已明确把犯罪学列为社会科学的一个门类。在美国,犯罪学已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从2005年开始,由《美国新闻和世界报道》出版的《美国最好的研究生院》,开始给犯罪学学科的博士点排名,这是社会上对犯罪学成为一门学科的正式的认可。[52]2006年,“美国国家研究审议会”认定法务学、犯罪学是一门正在兴起的学科,根据“犯罪学和法务学博士项目协会”的数据,美国现有30个大学犯罪学和法务学的博士毕业生,其中24个学校有独立的犯罪学和法务学院系,其他6个犯罪学博士项目在其他学科中,但学生获得的学位都是犯罪学和法务学的博士学位。另外还有两个大学刚刚开始招生。因此,犯罪学最终被“美国国家研究审议会”确定为独立学科只是一个时间问题。[53]
其次是犯罪学在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中的地位。从世界范围来看,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在高等教育的学科结构中的地位还是较低的,但其地位已经得到了具体的体现,主要体现在犯罪学系和犯罪学专业的设置。令人欣慰的是目前在犯罪学发展的最好的美国,犯罪学在各大学已经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美国有32所大学设有犯罪学与法务学博士项目,几百所大学设有硕士项目,上千所大学设有学士项目。然而犯罪学要在世界范围内发展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还任重道远。[54]更令人惊喜的是犯罪学在中国的发展,2011年3月8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学位〔2011〕11号)的法学门类下,增列公安学(0306)一级学科。犯罪学由于研究对象的特殊性,使之其与公安学有着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特别是当前社会需求形势之下,犯罪学理所当然成为了公安学下设的一个重要的二级学科。这标志着犯罪学作为一门学科在国家高等教育制度中的确立,这将进一步推动犯罪学学科制度化的进程,有利于犯罪学学科建设。
(三)犯罪学理论日益完善
20世纪2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中心由欧洲转移到北美,美国在这个研究领域处于领头羊的地位,出现了学派林立的繁荣景象。西方犯罪学理论以广阔的研究视角和繁多的理论学说极大地加强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策略研究,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成熟。可以说,西方犯罪学的演进史就是西方犯罪学的学术流派更迭史、理论学说争鸣史。由于国外犯罪学理论的纷繁迭出,大概谁也算不清自19世纪末以来犯罪学理论领域究竟涌现了多少理论。[55]
当代处于显要地位的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生物学均是发展、成熟于欧美诸国。其中,美国芝加哥大学社会学系的一些教授和研究人员组成的芝加哥学派,对犯罪学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他们提出的同心圆理论、社会解组理论在犯罪学界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以后,美国的犯罪学家又提出了多种理论观点,如默顿等人的紧张理论、塞林的文化冲突理论、科恩的亚文化理论、赫恩的社会控制理论、坦南鲍姆的标签理论、沃尔德的冲突理论等等。这些理论观点在犯罪原因的研究上,实现了由微观到宏观、由内因到外因再到内外因相结合、由单向度到多向度的转变,使犯罪原因研究愈来愈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其突出的表现就是产生了很多犯罪学的分支学科,如犯罪人类学、犯罪生物学、犯罪社会学、犯罪心理学、犯罪社会心理学、犯罪调查学、犯罪统计学、犯罪被害人学等,而且还产生了与学相关的其他一些学科,如司法精神病学、监狱学、法医学等。众多分支学科的产生,乃是一个学科取得独立地位的一种表征。
从整体与宏观的角度上看,当代西方犯罪学最为鲜明的特色在于学派众多、学说林立,19世纪末龙勃罗梭创立犯罪人类学,20世纪初,犯罪心理学和犯罪社会学的发展对生物学的理论提出了挑战,其后犯罪社会学的理论主导着犯罪学了理论;到20世纪60年代,随着反实证学的出现,出现了标签理论、当代古典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不同于传统犯罪学的理论。到20世纪70年代,犯罪学理论开始出现整合的趋势,试图发展起关于犯罪的一般理论。而学派众多与学说林立皆源于西方学者考察犯罪问题视野的广阔。西方学者不单纯地将犯罪视为一个法律问题,还在更为广阔的道德、宗教、社会、自然环境、风俗习惯、教育、心理、气候、人口、文化、生物、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考察和分析犯罪问题。由于犯罪学的研究者具有不同学科的研究背景和学习经历,以致西方理论整体上呈现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西方犯罪学理论以广阔的研究视角和繁多的理论学说极大地加强了犯罪学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策略研究,促进了犯罪学学科的完善和成熟,推动了犯罪治理实践工作的开展,扩大了犯罪学在人文社会科学与社会实践中的积极影响。可以说,西方犯罪学的演进史就是西方犯罪学的学术流派更迭史、理论学说争鸣史。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学的理论不断推陈出新、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和潮流,犯罪学的知识资源不断向其他人文社会学科拓展、不断将犯罪融入到人类社会生活中进行理解,犯罪学的思想在反思与批判中不断趋于智识化和理性化、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犯罪学的研究方法也不断更新。犯罪学通过学派与学说之争源源不断地为人类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可以说,犯罪学的进步就是犯罪学学派与学说之争的结晶和产物。[56]
(四)犯罪学研究领域逐步扩大
纵观西方犯罪学发展的历史,古典学派着眼于罪行、过去和罪责。实证犯罪学派把注意力集中在犯罪人、未来危险性上。现代犯罪学的研究不断开拓新的领域,如被害人和社会过程等。现代犯罪学不再以静态方式研究犯罪行为和原因,而是把犯罪理解为一种有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社会过程。因此现代犯罪学不仅对别人标定为犯罪的行为感兴趣,而且也对把别人标定为犯罪的人的行为感兴趣,如警察、法庭、监狱等。现代犯罪学也注重研究被害人以及各种社会监控措施,不仅看到社会监控具有犯罪预防的作用,而且也对它们所促使犯罪和继续犯罪的作用进行批判性评价。与此相适应,一些新的学科,如被害人学、激进派犯罪学、女权主义犯罪学等逐渐受到重视。在犯罪原因的研究方面,西方犯罪学发展初期,受各方面认识的局限,对犯罪原因的解释往往是一种一元的犯罪原因论,即相关理论往往只在某一方向上发展,并试图用单一方面的理论对犯罪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由于这些一元论的解释理论之间常常彼此矛盾,难以得出科学的结论。过于简单化的研究方法又不能全面说明犯罪现象,同时从各个角度探讨犯罪的多元犯罪原因论得以出现并逐渐占据统治地位。在多元论的犯罪原因探讨中,学者们从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等各个角度探求与犯罪发生的关系,以致“多元论”的范围日益扩大。
(五)犯罪学整合理论受到关注
当代西方犯罪学发展的特点之一就是理论的多元性,犯罪学流派众多。这些流派彼此对立,甚至互相排斥,有的甚至根本对立。面对这种困境,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系统论等学说的影响下,一些西方的犯罪学家开始将各种犯罪学理论甚至根本对立的理论加以整合并进一步深化,以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物学、医学、经济学、人类学、政治学、文化学等学科作为整合研究的支柱,以多因素的犯罪理论来解释犯罪问题,肯定犯罪是大量的互相联系的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并寻求相应的对策。美国犯罪学家约瑟夫·威斯(Joseph Weis)等将社会控制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进行整合提出“社会发展理论”;戴尔伯特·埃里奥特(Elliott Elliot)等将紧张理论、社会学习理论与社会控制理论整合提出“合成理论”;多伦斯·桑伯瑞(Terence Thornberry)在威斯和埃里奥特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多因素相互作用理论”;布雷恩韦特将控制理论、标签理论、亚文化理论等不同流派的观点进行了整合提出了“羞耻理论”。克拉伦斯·杰弗利(Clarens Jeffrey)将社会学因素、心理学因素和生物学因素相整合以解释犯罪,创立了“科际整合理论”等等。科际整合的研究模式并非是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简单联系,而是建立“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之上的,学者对单个学科的充分掌控是科际整合开展的前提与基础,单一学科的专门化研究愈是专精,则数种单一学科的科级整合研究才能愈加确切,因而才能更加有效。因此,西方犯罪学所强调的科际整合实际上是一种建立在单个学科充分专业化基础上的跨学科研究。科级整合研究将单一学科专门化研究和与科级整合研究相结合,进一步拓展了犯罪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人们对犯罪问题的认识。同时,科际整合必然意味着犯罪学研究方法的多元和丰富。从当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看,科际整合模式与多元研究方法已然成为西方犯罪学界的一种学科通识。犯罪学研究出现的科际整合研究模式,在犯罪学发展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六)犯罪预防研究受到重视
与犯罪原因解释的多元化相适应,在犯罪预防上也体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即将刑事控制模式、心理治疗、医疗模式和以改造家庭条件和社会环境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模式同时应用于司法实践领域。在西方早期的犯罪学研究中,相对于犯罪原因的研讨,犯罪预防是受到冷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在经济发展的同时,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犯罪问题成为西方国家最严重的“社会疾病”之一。面对这种情况,西方国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犯罪预防和对策的研究,一些犯罪学家也认为,与其苦苦探求犯罪原因而不得其解,不如在犯罪预防和对策方面予以更多的努力。詹姆斯·威尔逊(James Wilson)在他所著的《犯罪问题考察》一书中指出,虽然许多犯罪学理论都在寻求社会的、经济的、心理的、生理的原因,但没有哪一种犯罪学理论能够提供公共政策的基础。假设贫穷是犯罪的原因之一,则社会将对犯罪束手无策,因为贫穷一直存在于人类社会之中,又假设研究发现男性比女性更易犯罪,对于决策者而言,这并无任何意义,因为男性无法变成女性。因此,威尔逊主张无需探讨人犯罪的原因,而应探讨采取何种方法才可以预防犯罪。他还对刑罚具有改善犯罪人的效果表示了怀疑的态度,主张应改变基于医疗模式的惩罚,抓住潜在犯罪人具有合理判断的特征,对他们通过严厉的刑罚予以威慑。他还认为在潜在的犯罪人中,有些人是由于自我抑制力低下,沉溺于犯罪的刺激性,不重视社会的协调性,因此刑罚对这些威慑是没有效果的,所以要重新检讨一般预防理论。[57]多元的犯罪原因论要求综合的犯罪预防论与之相呼应,犯罪预防的理念、措施越来越受到西方各界的重视与运用。西方学界对法律预防、社会预防、被害预防、特殊预防等等犯罪预防做出了全面且深入的研讨,同时,在西方犯罪预防理论发展过程中特别注意理论的操作性,重视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努力以各种实证措施来验证预防手段的有效性和科学性。一些新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犯罪预防理论不断问世,如环境预防理论、TAP预防理论、社区参与预防论、心理治疗论等,其中环境预防论是影响较大的预防理论之一。现在,环境预防的有效性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合国国际犯罪预防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Crime Prevention,简称ICPC)将环境预防作为其犯罪预防体系中的一项措施向各国推广。事实上,犯罪预防理论进入犯罪学的研究视野并日渐受到重视也不是偶然的,而是犯罪学发展趋势的客观要求,是犯罪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的内在需要。只有将犯罪学研究的重点放到犯罪预防上,犯罪学这一学科才能获得其动力和活力。
(七)实证研究运行成熟
作为一种社会法律现象,犯罪的发生与变化具有极其复杂的社会因素和个人因素,要研究犯罪必须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相对于我国犯罪学研究来说,西方学界更多地依赖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犯罪问题。一般来说,“犯罪实证研究方式包括个案研究、犯罪统计研究、比较研究、追踪研究等”。个案研究是对于某一特定人或特定群体及其行为的具体资料的研究。个案研究特定个人或特定群体为研究单位,侧重于考察特定个体与群体的家庭、环境、交友、教育、职业、经济状况等有关资料;个案研究的目的在于探寻特定个体或群体的犯罪原因,进而加以控制和改善。犯罪统计研究是根据警察机关公布的犯罪统计数据及各级检察机关或法院的司法审判统计,从事整理分类与统计分析等方面的研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犯罪统计研究在西方国家已经发展到相当细致、完善、成熟的程度,犯罪统计成为西方犯罪学研究的必经程序和不可动摇的学术传统。比较研究是犯罪学对于罪犯的研究,必须与没有犯罪的一般人相比较;犯罪学对于犯罪和社会越轨行为的研究,必须与社会正常行为相比较。否则很难找出罪犯和犯罪与一般人和正常行为有何不同。在西方犯罪学中,比较研究大多以不犯罪的普通人为研究对象,亦可以两组不同犯罪类型的罪犯从事比较研究。追踪研究源起于监狱行刑效果的追踪调查,即调查刑满释放人员的再犯率及其再犯的因素等。追踪研究乃是考察一群犯罪人的某一段生平经历,是一种动态的实证研究。时至今日,追踪研究已经成为对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研究的一种重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