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第2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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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实的司法证明是一种科学的解释形式吗?——一种对“临床式的”法律方法的初步研究

[以色列]多伦·梅纳什(Doron Menashe)[1] 著

杨 菁[2] 译

摘 要:本文审查对事实的司法证明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中的实证主义解释之间的关系。尽管在这两个研究事实的形式之间拥有明显的相似性,但有争议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认定在更相近的分析上还不是一个有关科学解释的、近似的模式。相比于正统的科学方法,司法证明更接近于那些在医学领域中遇到的、临床的研讨。因此,与临床实践进行的对比应该会推动理解司法证明,以及对司法证明过程的进一步研究、严格评价和事实上的改进起到基础的作用。

“证明”在证据的研究中是一个核心术语。使用这一术语被认为是自然的,它的内涵也几乎是自明的。本文集中讨论对事实的司法证明以及自然科学和将其视为模板的社会科学诸进路中的实证主义解释之间的关系。司法证明与科学解释之间的相似性一开始就会被注意到。但本文的主体部分将揭示这两种有关解释与证明的模式之间的观念分歧与差异。在结论部分,我提出应用于临床实践(例如医药领域)的推理模式,将其作为一种与法律进行对比的、更合适的备选方案。迄今为止,这一关系在法学研究中被忽略了。[3]

一些读者可能会对有关司法证明与科学解释及其证明相对比的适当研究主题产生疑问,因为这两个概念看起来好像明显有差异,以至于不存在任何进行有趣对比的基础。可以肯定的是,科学方法要比法律上的证明更有条理。但是,法律确实试图将现实(特别是人的现实)普遍化,并且使用这些普遍规则来生产有关事实的推论。在相似的形式上,科学探索者们试图发现自然的现实规律中的普遍规则,等等。并且,它也利用这些(普遍规则)进行因果性预测,以及有时候进行有关过去事实(例如超新星、恐龙灭绝等等)的预测。其他研究者们坚持将类似研究推进,即认为在法律当中使用普遍规则一开始就是在模仿科学方法,但不太成功。根据这一观点,法律上的事实认定是一种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次优的、接近于科学之物。[4]这一直觉将会在下面的讨论中遭遇挑战。

本文将焦点放在法律在司法证明中创造与现实有关的普遍规则的方式上,并且集焦于这些普遍规则奠基于特殊的事实推论上的方式。我的结论在分析法学传统中将会是分析的,而不是语义的。与科学解释的模式相比,是要将(这一模式)作为一个工具来说明和澄清司法证明的概念。司法证明更好的理解应当是将(科学解释的模式)视为有关司法证明过程的进一步研究、严格评价和事实改进的基础。与临床实践相比,也可以产生新的理念和富有成果的对比。同时,特定的应用将会通过说明的方式被提出,而对初步的理论分析的表述在一篇单一主题的文章范围内是有可能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