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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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泡沫的崩坏(1990年)

(一)法现象

1990年2月,股价暴跌拉开了泡沫经济崩坏的序幕,1991年到1993年这一期间被叫作泡沫崩坏期。但是,经济并没有在泡沫崩坏期结束后触底反弹,而是在之后又持续了10多年的低迷(螺旋式通货紧缩)状态。

1.不动产价格骤然暴跌,以及不动产担保价值下落造成的被担保债权大打折扣,从而使进行融资操作的金融机构无法通过不动产担保实现债权。这就造成金融机构的融资债权成为不良债权,破产不断发生。其中的典型代表是“住宅专项金融公司”(住专)的消失。这个时期以后,银行、信用金库、损害保险等金融机构不断进行并购整合。

2.与此同时,又出现了一种扭曲现象:出租公寓的所有权人一边声称抵押权不能实现,无力清偿债务,一边又通过出租公寓源源不断获得房租。

(二)法的对应

泡沫崩坏之际,出现了以下法律对应。

1.为处理不良债权,政府创设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日本版RTC)。这是在研究了美国处理不良债权时发挥了重要作用的RTC(资产重组托管公司)在不动产担保等方面的处理方法(证券化、批量出售、股权合作、拍卖)后,被引进日本的。

2.伴随着债权的流动化(证券化)的发展,破产隔离SPC(特殊目的公司)的创设得到了认可。这是美国制度的移入。

3.2003年,《民法》担保部分进行了修订,(a)对于不动产担保权的实现,除了传统的拍卖方式,还引入了“收益执行”;(b)阻碍抵押权实现的“短期租赁”制度被废止。

4.学说、判例改变了旧有的民法解释理论,开展了倾向于保护融资金融机构(抵押权人)的解释论,并成为现在的通说。这是民法解释的一次重大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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