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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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石油危机带来的世界性恐慌(1973年12月~1983年2月)

(一)法现象

经历第一次石油危机(1973年12月)和第二次石油危机(1979年)后,石油价格飞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不得不将政策调整为低成长经济模式,国民消费也随之下滑。

由此产生了银行的“借款紧缩”政策,生产信用、消费信用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特别显著的是,不能从银行得到借款的人群(包括中小企业及个人),为融资而使用了“民间借金”。在法律上,“民间借金”(没有银行的银行)如何认定是一个难题,在经济学上,美国的这种实际情况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二)生产信用关系

相对银行借款紧缩政策的开始,很多企业都拓展了“直接金融”的方法。

(三)消费信用关系

第一,消费信用(个人及经营、家庭消费不分离的中小企业)“民间借金”和地下钱庄极其严苛的收债行为,演变为社会性问题,这也导致了“民间借金二法”的出台。

第二,作为高利贷资本运动,暴利行为从让与担保模式转换成了未包含清算法理的代物清偿预约模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与抵押权并用)。由于相关纠纷大量地涌向法院,于是最高裁判所在昭和四十二年承认了代物清偿预约的清算法理。受此影响,昭和五十三年《假登记担保法》制定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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