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理论与实践(第三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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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世界金融危机(包括对日俄战争后的恐慌)(1920~1938年前后)

(一)法现象

日俄战争之后,日本的产业生产实现了飞速发展,但在那之后,日本陷入了循环性的“战后恐慌”,而更为严重的是,1927年(昭和二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对日本造成了巨大的不利影响。日本的中小企业以及农业遭受到了明治以来最为严重的打击,陷入了经济低迷。在那一时期,出现了下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法现象。

第一,在陷入经济停滞之前,银行以间接金融的方式进行贷款,但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其保有的大量贷款债权成为“不良债权”。

第二,由于遭遇了生丝、米价的暴跌以及冻灾饥荒,农村出现了长期性的农业危机;此外,中小企业因为难以获得融资,生产也被迫陷入停滞。

(二)生产信用关系

针对上述法现象,出现了下面的两种法律对应。

第一,政府为救援保有不良债权的地方银行,便以日本劝业银行作为窗口吸收附抵押权的不良债权。伴随政府救援行动的法律手段,是《抵押证券法》的制定出台。该法律的参照对象是《德国抵押证券法》,该法律为救援普鲁士贵族阶级,规定了还旧债借新债的处理方式。遗憾的是,该法律并未发挥预期的作用。反倒是《不动产融资损失补偿法》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第二,各经济团体与行政机关迫切希望能够“扩大担保范围”,主张创设①能使手头商品的担保化成为可能的“动产抵押”制度,与②能使企业全体的担保化成为可能的“财团抵押”制度。在当时,司法省与学者就德国、瑞士、比利时和奥地利的动产抵押制度展开了研究。但是最终实现的立法,仅有《渔业财团抵押法》与《农业动产信用法》这两部法律。

(三)消费信用关系

经济发展陷入低迷的同时,让与担保以及买回、再买卖预约成为高利贷、地下钱庄牟取暴利的手段。当时出现了大量的相关判例,其主要的争议焦点就是,这些行为究竟是真正的买卖,还是担保行为。判例·学说中的“让与担保”概念与清算法理,都是在那一时期确立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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