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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格权法律条文建议稿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人格权法调整民事主体间的人格尊严关系,包括与自然人相关的人格尊严关系、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的人格尊严关系。
第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自由权、个人信息控制权、受教育权、环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信用权等民事权利。
第三条
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任何组织不得侵犯。
生命权高于自己决定权。
宗教信仰应首先得到尊重。
第四条
人格权的行使,必须遵守善良风俗、社会伦理。
第五条
人格权为民事主体所专有,不得转让、抛弃和继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