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刑事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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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年犯罪就有少年犯罪之对策。从古到今,在有独立少年法的国家,少年刑事政策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和矫正——报应之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当前的少年刑事政策在理念上强调教育、矫正,但由于没有独立的少年法,少年刑事政策之具体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惩罚、报应色彩。未来少年刑事政策该走向何方?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应当如何改革?这些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以史为鉴”,本书首先反思了少年刑事政策的历史演变,分析以往各种少年刑事政策存在的缺陷,然后立足于少年与少年犯罪之最新理论研究成果,在不考虑一国政治、经济和文化观念的情况下,提出了少年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最后基于我国当前的国情,参考了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和国外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即保护与惩罚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

本书共分五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少年刑事政策概念之界定。本章界定了少年、少年犯罪、刑事政策和少年刑事政策之概念。所谓少年是指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将少年的年龄限于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一方面契合了我国刑法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另一方面该年龄段属于青春期,青春期是人生重要发展阶段,具有过渡性和形成性特征,青春期之少年犯罪具有独特的特征,这使得少年刑事政策的独立成为必要。少年犯罪之概念基本沿用普通刑法的规定。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和惩治犯罪,组织对犯罪反应的方针、原则和策略的总和。作为下位概念的少年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了预防和处理少年犯罪,并促进少年的健康成长,组织对少年犯罪反应的方针、原则和策略的总和。

第二章少年刑事政策演化之分析。十九世纪末,随着犯罪学实证研究的发达、工业革命引起少年犯罪的激增、新儿童观的出现和国家亲权理念的渗透应用,少年刑事政策由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逐渐转变为矫正性刑事政策。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后,少年暴力犯罪的突然激增引发英美等国少年刑事政策出现了部分报应、惩罚的回归,从而形成了矫正——报应之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少年刑事政策素有“恤幼”之传统,但在十九世纪之前与世界其他各国一样,皆处于不发达状态。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中叶,中国开始学习借鉴英美等国的少年矫正理念及制度。当前我国少年刑事政策在理念上强调教育与矫正,但具体方案却因附属于普通刑事法而显得惩罚色彩过浓。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反思各种少年刑事政策,均可发现其内在缺陷。报应性少年刑事政策缺陷在于:一是将少年当成年人;二是主张相对报应论,并企图倚重威慑和剥夺犯罪能力等路径预防少年犯罪。矫正性少年刑事政策缺陷在于:一是将少年当儿童;二是基于国家亲权理论,确立了过于乐观而宏伟的但却难以实现的矫正康复目标。矫正——报应二元化少年刑事政策则兼具上面两种少年刑事政策的缺陷。我国当前少年刑事政策基本缺陷在于:目的和手段的不协调。未来少年刑事政策应当在总结上述缺陷的基础上,立足于少年犯罪之各项事实,进行重新构想。

第三章少年刑事政策对象之解读。少年刑事政策对象为少年犯罪,解读少年犯罪,首先需解读少年犯罪之主体,即青春期之少年;其次,解读少年犯罪之特征和相关因素。最近有科学家通过相关研究认为,青春期的出现在人类进化史上是相当“近代”的事。关于青春期的系统学术研究历史至今为止也不过百余年。尽管如此,关于青春期研究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研究发现,处于青春期的个体,在生物、认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对于少年成长来说,家庭、同伴和学校等环境起着重要的作用。犯罪发展理论在过去的十年里,成为犯罪学中最流行的理论之一。作为一种整合的理论,它借鉴了犯罪学不同学派的观点,而且与传统静态犯罪学不同的是,犯罪发展理论动态地研究犯罪,即关注不同人生发展阶段中不同事件对人的作用及其对犯罪产生的影响。基于犯罪发展理论之动态性和整合性等特征,选择该理论解读少年犯罪相对来说更为科学和全面。犯罪发展理论认为少年犯罪具有可自愈性、团体性和犯罪种类多样性等特征。少年犯罪之相关因素为个体因素、家庭因素、同伴因素、学校因素和其他因素。根据对少年犯罪的可能起增加或减少作用,这些相关因素具体又分为风险因素和保护因素。

第四章少年刑事政策之理想模式。随着少年的成熟,很大一部分犯罪少年可以获得“自愈”。因此,要预防少年犯罪,关键之举是保护少年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社会化。基于上述原因,在不考虑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具体国情和已有的少年刑事政策框架的情况下,最理想的少年刑事政策为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指导思想为少年保护。少年保护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所谓积极的少年保护是指为少年的身体健康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过程的完成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帮助,并及时清除存在的不利因素。所谓消极的少年保护就是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允许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完成身体健康发展和正常社会化过程。少年保护看到了犯罪少年之间的区别,认为绝大多数犯罪少年是社会化的犯罪少年,无需或只需较少干预,只有很小一部分社会化不足的犯罪少年需要积极采取相关干预措施。但少年矫正无视犯罪少年之间的差异,将犯罪少年看作是社会化不足,道德恶劣的人。与少年矫正之救治少年、重新塑造少年的宏伟目标相比,少年保护贯彻最少干预原则,尊重少年的兴趣和情感,其目标显得更谦逊和人性化。少年保护反对将少年惩罚作为目的本身,但不全然反对手段意义的少年惩罚,合理惩罚有利于少年保护。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行动方案,具体分为定罪和处分两个方面。为了贯彻少年保护的指导思想,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之定罪应当引进人格刑法学之相关理论成果,建构行为事实——行为人人格二元定罪机制。独立的少年保护处分包括社会内保护处分和机构内保护处分。保护处分之裁量,在不同的司法环节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保护处分执行应贯彻三个原则:即个别化、专业化和不定期原则。

第五章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抉择。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不宜直接适用我国。虽然我国存在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适用之支持性因素,如青春期与少年犯罪理论之普适性和我国少年保护之立法,但亦存在根深蒂固的报应主义文化观之障碍性因素。结合保护性少年刑事政策、社会大众之报应观和我国当前之少年刑事政策,我国少年刑事政策之应然选择为: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作为一种具体的刑事政策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之间在性质上具有符合性。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为保护与惩罚之平衡,作为理念,保护与惩罚主要是指目的意义上的。保护与惩罚之平衡是一种分类动态平衡,所谓分类平衡是指根据行为和行为人分类进行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动态平衡是指在少年司法过程的不同阶段进行各有侧重点的保护与惩罚之平衡。保护与惩罚之平衡式少年刑事政策的具体方案为二元定罪和处分机制。对于少年犯罪之认定,宜采用有限的人格出罪机制。关于少年处分,首先应当建立保护性处分和刑事性处分之二元处理体系;其次,司法工作人员对少年进行处分裁量时,除了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外,还需遵循轻缓化、相称性和确定性原则;最后,处分的执行过程中,强调个别化和人道主义原则,从而促进少年人格之健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