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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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序:中国农村需要什么样的集体经济组织

自从1982年中共中央第一次以一号文件的形式关注“三农”问题以来,迄今已经历了30余年。在这30多年的漫长岁月里,“三农”问题虽被屡屡提及,但却始终未得到有效的解决,以至于至今仍是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主要社会问题。“三农”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社会转型期在资源配置方式上所奉行的效益优先的内在经济驱动,又有世界经济一体化背景下国家从宏观国际竞争层面所作出的无奈抉择,更有“三农”问题复杂性致诱因素经长期积淀而不断加以固化后所形成的路径依赖顽疾。因此“三农”问题的破解之道既有赖于清晰有效的制度设计,更要着眼于消除引致“三农”问题发生的制度性障碍和经济性、政治性、社会性藩篱。一般认为,中国“三农”问题产生的主要成因在于我国长期实施的工业化和城市化优先发展战略,即为了确保工业化和城市化所需的资本原始积累,国家通过政策上的倾斜,人为地造成了城乡二元格局,以实现农村和农业优质资源向工业的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因此,要根本解决“三农”问题,必须首先铲除生成城乡藩篱的土壤,同时通过良好的组织再造,有效释放农村和农业自身的生产力。

中国独创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广泛推广,曾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超常规增长,但是目前这种生产力的促进效应已基本释放完毕。由于分散经营的农户具有生产趋同、交易方式单一、流通成本高昂,科技信息接收能力低下,以及在市场经济下抵御风险能力弱等缺点,因此需要农业产业化组织将农户联合起来,开展以规模效益为基础的合作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我国农村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广、成员人数最多的经济组织,本应成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最佳载体,但是现实情况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业产业化进程中陷于越来越边缘化的困境中。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产权制度、组织形式和组织治理等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无法成为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载体;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组织在成员、财产上的混同,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收益被用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和维持公共服务,而没有全部转化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历史证明,传统的农村和农业经济组织事实上已无法担负起振兴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经济结构转型的历史重任。

通过观察发达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我们不难发现:经济组织的变迁是经济发展历史的最直接的反映。由经济组织变迁所决定的财产权利制度的变迁直接决定了与之相关的人的身份的运动轨迹。通过良好的法律制度安排,积极建立既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同时又符合本国国情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建构是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基本经验。从某种意义上说,发达的农业经济是与发达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强有力支撑密不可分的。不管是农业产业化,还是现代农业,实现政策意图的关键环节都在于找到合理的组织形式,以便在解决产权与激励问题的基础上,突破规模化集中经营的障碍。因此,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基础,推进多种模式的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既是我国农业经济组织的发展目标,也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路径。

另一方面,农村经济组织的变化还会对农村治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改造现有的基层党组织、村委员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为此必须实现农村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与自治功能、社会功能的分离;通过经济组织的创新推动农村科学治理;国家应该承担的社会管理政治功能同农民的自我自治手段和方式分离;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在于其经济功能,这一功能的提升有助于促进产业的发展。而通过农业产业的发展,又可以提升农村的自治能力和农村社会文化的发展。

何嘉博士在跟我就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一直致力于三农问题——特别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在经过长期的理论积累和实证调查之后,向我们呈现了这部充满正能量的学术专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重构》。

本书的主要特色除了有逻辑严密、论证充分的标配性要求之外,更主要的是削繁就简,观点明确。例如作者认为虽然我国幅员辽阔,各个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但从总体上而言,农村经济的发展主要包括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两个方面:对于城市化进程较慢的地区,发展农村经济主要是靠农业生产本身,因此以发展合作经济为主;对于城市化发展较快的地区,由于集体土地的征用、集体不动产租赁价格的升值以及工商业的快速发展,农村经济发展主要靠集体资产的经营。

本书的重大理论贡献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组织形式、组织治理等方面进行了重构;同时探讨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与乡村治理的关系,指出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重构的实现离不开政府转变工业和城市优先发展战略;最后在分析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基础上,具体提出破解“三农”问题的立法建议和措施。作者认为,我国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然有经济组织之名,但却无经济组织之实。因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目标首先是要按照“法人”的要求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村社区组织相区分,赋予其独立的人格。其次,要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就必须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按照“企业法人”的要求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治理,使其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功能为经济功能,在确保经济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时也起到了提供被动性保障功能的作用。至于提供农村公共产品的服务功能则不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来承担,而应当强调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功能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发展合作经济,二是发展集体经济。与传统的“合作经济”和“集体经济”不同,作者笔下的“合作经济”是指通过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其他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将分散的农民联合起来进行农业产业化生产获取收益的经济活动;而“集体经济”则是指通过经营管理集体财产获取收益的经济活动。这些观点并非仅起到旧瓶装新酒的名词再造作用,而是起到一种化腐朽为神奇的制度功效。

在具体组织形式的选择上,作者认为,无论是基于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传承还是基于组织创新的制度驱动要求,股份合作制都无疑是最适合中国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路径选择。从集体所有制的角度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既要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又要实现共同富裕,既要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又要明确农民对集体财产的权利,因此股份合作制应当是最佳的路径选择。从组织创新的角度而言,我国各地农村禀赋差异悬殊,有的地区适宜发展合作经济,有的地区适宜发展集体经济,因此选择股份合作制重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充分尊重农民的自我选择,既适应了现实的需要,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根据过去我国股份合作制的实践经验,为了确保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稳定,必须对其中的股份制作出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明确股份制的作用在于确权而非引资。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有效的开展生产经营,必须从经营机制、表决机制、分配机制三个方面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进行重构。

为了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步入法制化的轨道,除了要打通政策、试点产品和法律之间的顺畅通道之外,还必须有效协调农村经济组织建设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小农社会化、农村税费改革以及资本原始积累尚未结束是我国当前乡村治理的主要背景。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乡村治理的主要问题是农村土地矛盾的尖锐化与农村公共产品匮乏,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构必须处理好这两方面的问题。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关系重构,应当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农村社区组织成员身份进行区分,区分的时间应当以产权制度改革的确权时间为节点。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关系重构,重构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应当设置集体股,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和公共服务的维持应当主要由政府财政来负担。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在我国是一场远未结束的艰苦攻坚战,既需要国家决策层面的良好顶层设计,也需要基层和地方的积极探索,更需要理论界的积极参与。我相信,只要全社会共同关注中国的农村改革事业,共同为中国的农村改革出谋划策,中国的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富裕化就一定能够尽早实现。

是为序。

赵万一

2016年11月26日于重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