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
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为了顺应社会转型和变革的新形势,进而建立公正、有效的现代诉讼制度,我国展开了深入持久的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几乎是全方位的,从司法理念到司法制度,从立案到执行,从审判方式到证据制度。民事再审作为整个诉讼制度的重要一环,当然也被裹挟至其中。而再审事由作为法院审查应否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理由或根据,既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同时也是确保生效裁判不被轻易推翻的“安全阀”,由此可见其在整个民事再审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再审事由的设置,直接关系着整个再审制度的价值取向和程序构造。
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针对过往民事再审事由的设置,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展开大量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据此提出诸多完善建议,可以说,这些研究对改革、完善我国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并且直接促成了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过。这次修法连同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等配套司法解释有效疏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明晰了申请再审及检察院抗诉的法定事由规范,使其由模糊化、宽泛化走向明确化、客观化,增设了再审事由的审查程序等。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为当事人提供充分程序保障的同时,也增强了民事再审自身的可操作性。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所以,2012年8月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2015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再审事由再次作出调整,尽管与2007年修法时相比仅是“小修小补”,却也为补正上次修法提供了难得的机会,继续缩短了申请再审的期限、调整了再审申请管辖法院和再审事由等内容。
但毋庸讳言,从目前民事再审事由规范的设置及其运行状况来看,不足之处仍显而易见。就运行现状而言,有些再审事由规范需要进一步明确或细化、有些则应调整表述,还有一些极少使用甚至根本不用,将其取消也并无不妥,与再审事由相关的程序设计亦有待改进。改革需要有强烈的问题意识,需要我们积极地发现现行制度的不足;就理论研究来说,当下的研究还缺乏一定的深度,研究结论大多缺乏实证资料的支持,在对再审事由进行比较法考察时往往忽略其法理基础及社会状况,以致完善方案和制度设计大多仅限于技术补救、局部调整。对于再审事由改造究竟应建立在什么样的理念之下,如何寻求当事人的再审诉求与维护司法终审权的最佳结合点,如何进行整体性地、并且是行之有效地改革和创新,具体又有怎样的内容或构成,可以说不仅关乎再审制度本身的完善,而且可能影响甚或决定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及其运行。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现行民事再审事由规范及相关程序设计,进而提出进一步的完善构想和具体改革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