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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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 物权保护概述

一、物权保护的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在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采用法律规定的各种方法维护物权人的利益、保障权利人不受侵害的各种保护方法。物权保护方法既有公法保护方法,也有私法保护方法;既有公力救济方法,也有私力救济方法。物权的公法保护,是指直接依据行政法、刑法甚至宪法等公法来追究侵权者的责任,以达到保护物权人利益的目的。物权的私法保护,是指直接依据民法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以达到保护物权人利益的目的。物权的公力救济方法是指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对物权进行保护。物权的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特殊情况下自行采取措施保护物权的方法。上述分类是在不同角度对物权保护方法进行的分类,其中存在包含关系,公法保护方法和私法保护方法包含于公力救济方法中,是物权保护方法的主要表现形态。

二、物权的私力救济

物权的私力救济,是指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自身力量通过实施自卫、自助行为保护被侵害的物权。按照行为方式的不同,私力救济分为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自卫行为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权利而对义务人财产进行扣押或对其人身进行拘束的私力救济,包括自力防卫和自力取回。其中,自力防卫是指物权人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依据自力予以防御甚至打击;自力取回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非法侵夺后,以强力当场或就地追踪取回。

物权保护中的自助,指的是物权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直接以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完满的物权保护方式。依现代国家的法治原则,司法的权力归属于法院等专门的国家机构。但是这一原则并不意味着受损害者本人在遭受损害的过程中束手待毙,完全消极地等待国家来保护。恰恰相反,法律应当许可甚至鼓励权利人实施自助,这不但是因为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权利人可以以自助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且问题还在于,如果权利人不能自助而只能消极地请求和等待国家专门机关保护,那么他的权利就可能会彻底丧失。因为请求国家专门机关来保护,就意味着很长时间的等待,在这个过程中权利人的利益可能会丧失。再次,国家公共权力的保护对权利人自己常常意味着长时期的等待,而在等待国家保护的时候,权利人遭受的损害可能会越来越重,以至于最后无法恢复。如果权利人能够积极自助,则其权利的损害会很小,甚至可能不会造成损害。此外,等待国家保护还有事后举证的困难等难题。在某些情况下,物权保护只能通过自助的方式实现,国家的保护无论在当时还是在以后都难以实行。[1]所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民法中规定了权利人的自助制度,作为权利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27-229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49-151条都规定了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这两种私力救济方式。

德国民法典对自助行为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第229条规定:“为达成自助目的,押收、破坏或毁损他人之物,或为自助之目的,拘束有逃亡之虞之义务人,或义务人就其应容耐之行为予以抵抗,而以行为排除其抵抗者,若因不能及时请求官署援助,且非及时为之,则请求权不能实行或其实行有困难者,不为违法。”《德国民法典》第230条规定了自助的限度:“1.自助不得逾越防止危险的必要程度;2.对财产的扣押,若非实施强制执行者,即应请求保全财物的假扣押;3.对债务人的扣留,尚未释放时,应立即将债务人带往扣留所在地的初级法院请求对人身保全的假拘留;4.申请扣押迟延或被驳回时,应立即返还扣押物,释放被扣留的人。”《德国民法典》第231条规定了错误的自助:“因误认存在阻却违法行为的必要条件而为第229条所列的行为者,其错误即使非出于过失,仍应对他方负损害赔偿之责。”

我国《民法通则》第128条、第129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自卫行为,但对自助行为却没有规定。借鉴上述《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国未来民法典对自助行为应予承认并明确加以规定。

三、物权的公力救济

物权的公力救济,是指国家机关依权利人请求运用公权力对被侵害物权实施的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最重要的形式是民事诉讼。物权的公力救济集中体现了国家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物权保护法律依据的不同,物权的公力救济分为公法保护和私法保护。二者相互区别又彼此配合,各有侧重,共同为物权人保护其合法权利提供法律支持。

(一)物权的公法保护

物权的公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宪法、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等公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例如,我国《刑法》中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毁坏公私财物罪等罪名的规定就是从公法角度对民事主体的物权进行的保护。《物权法》第38条第2款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权的私法保护

1.物权的私法保护的一般规则

物权的私法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民法、商法等私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对物权进行的保护。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我国《物权法》对物权私法保护的宣示性规定。

按效力性质的不同,物权的私法保护细分为物权性质的物权保护和债权性质的物权保护。我国《物权法》第32条至第38条集中对这两种性质的物权保护方式作了规定。该章规定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等物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也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具有债权性质的请求权保护方式。《物权法》第38条第1款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据此,权利人在物权受到侵害时,既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债权请求权,还可以就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一并主张。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其他保护方法保护物权。

2.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并用

损害赔偿请求权,是指在无法恢复物的原状的情况下,由物权人、占有人向侵害人所提出的以货币的方式赔偿尚不能弥补损害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保护方法之一。《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法》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之一,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侵权请求权,而不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当不能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可以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弥补物权人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在物权请求权无法实现时行使,当然,权利人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选择行使请求权的方式。一般地说,究竟如何行使请求权,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受到侵害或者妨害时,权利人可以主张物权请求权,也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主要包括损害赔偿。例如,某人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并造成了该财产的毁损,物权人既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也可以要求占有人对物的侵害赔偿损失。物权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相互关系上可能发生责任聚合,也可能发生责任竞合,具体如何实现其权利,可以由当事人主张。”[2]

损害赔偿在物权人的利益保护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而且在某种情况下是极为重要的补充作用。“在物权保护中确定损害赔偿时,应当考虑的问题首先是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适用范围。依据法理,损害赔偿责任,应该发生在一切物权保护的情况下,包括权利人自助和提起保护请求权的情形。因此,不能认为损害赔偿只是请求权的责任。其次,责任人的善意与否,对损害赔偿的确定意义重大。善意人享有的抗辩权,恶意人不享有,因此同样情形下,恶意人显然应当承担较重的责任。”[3]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性质是债权请求权,应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