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司法改革的部署,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改革规划进行了重新修订,把公开审查制度的建立作为重点任务之一。公开审查的主要方式是听证审查,其实质就是审查程序的司法化。我国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颁布以来,程序的司法化就伴随着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1]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刑事诉讼法通过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赋予检察机关司法救济权、改革审查批准逮捕程序等措施来实现检察权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的功能,检察权在程序上表现出司法化趋势。在2012年前后,各地检察机关陆续开始案件的公开听证审查试点,包括审查批准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不起诉案件、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立案监督案件以及刑事申诉案件,等等。从实践的结果来看,均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检察权司法化作为我国特有的法律现象,和以往制度改革的推动方式不同,检察权司法化的推进是自下而上的,其生成动力源自社会发展以及民众对司法的现实需求,这也是检察权司法化的生命力所在。理论来自于实践,反过来实践的推进又需要理论的指导,帮助其突破发展的“瓶颈”。2015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研制规范审查程序的可操作性指引。在此背景下,对检察权司法化的理论研究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
一直以来,检察权属性认识的分歧导致学界对检察权运行方式的争议,较多的学者仍然主张引入法官作为审查主体的司法审查机制来履行由检察机关行使的司法审查权。即便检察权司法化依然成为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客观存在,其基本的立场是批判—否定—重构。对于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简单的肯定或否定都是不适当的,尤其不能对之只进行片段化的评价。我们可以从新的视角来论证、评判这种客观现象,立足检察权的历史使命(各国检察权共性的一面),从司法的整体分析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的权能内容以及相应的运行方式的配置和设定,在宪法、法律框架下解释—肯定—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