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及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个学科的地位是由它和其他学科的关系决定的。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或者说学科定位,也取决于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本节着重介绍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发展前景及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与发展前景
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是指监狱警戒护卫学在监狱科学体系中所处的位置,也可从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地位看到未来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发展前景。编者在阐述监狱警戒护卫学学科地位的同时,兼论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发展前景。
(一)监狱警戒护卫学是监狱科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
在国家总体安全观的宏阔背景下,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纵深发展,其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将会越来越高。加之近年来监狱持续发生的多起越狱、脱逃等严重暴力事件,给社会带来极大恐慌的同时,也引发了公众对监狱安全的不信任感,更为重要的是让人们意识到监狱警戒护卫在维护监狱安全及社会稳定中的突出地位和积极作用。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促动了监狱警戒护卫学的产生,并在监狱治理科学领域渐渐形成并独立起来。在“安全是首要政治任务”的引领下,监狱警戒护卫学也必将脱离狱政管理学的束缚,独立成为监狱科学体系中一门基础性学科。这既是对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学科定位,同时也是对其发展前景的展望。
(二)监狱警戒护卫学是监狱科学体系中的重点学科
以往,无从谈及监狱警戒护卫学。监狱警戒护卫仅仅在狱政管理领域中占有一席地位,从《监狱法》关于警戒护卫的章节设置(设在第四章狱政管理)便能看出。但从国家对安全的要求及监狱发展趋势来看,当前,监狱警戒护卫在发挥监狱功能过程中的作为形式更加突出科学化、信息化和智能化手段的运用,只有不断提高警戒护卫的科技含量和技术含量,方能凸显时代发展特色;在运行模式上更加注重部门之间的统筹协作,形成“大执法+大巡查+大智慧”的运作格局;在治理方式上更加兼顾“监测—预防—控制—处置”的链条式、一体化治理,筑牢监狱安全的“有形墙”和“无形墙”。监狱警戒护卫的这些特征和发展要求,注定必须投入大量的精力对其予以系统研究,且基于监狱警戒护卫在推进监狱安全治理过程中的突出作用,监狱警戒护卫学势必成为监狱科学系统中的一个重要子系统,与监狱学基础理论、狱政管理学、罪犯教育改造学等其他支柱性学科共同构成我国监狱科学的核心内容,是监狱科学体系中的重点学科,更是从事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的民警必须要学习的学科。
(三)监狱警戒护卫学是指导监狱工作实践的应用性学科
如果理论没有得到有效的应用,就失去了其应有的价值,而实践则赋予了理论生命与灵魂。在学科系统中,监狱警戒护卫学是一门理论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学科。理论研究奠定了对监狱警戒护卫的理性思考与基本框架,而透过监狱警戒护卫学的应用研究,则可更好地寻找到监狱警戒护卫的活动规律,有效指导监狱警戒护卫工作,大大提高监狱警戒护卫实践活动的科学性、有效性,极大地增强监狱警戒护卫的理性实操程度,增加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的可检测性、可控制性和可传授性,对于均衡地、全面地、大幅度地提高监狱安全性能具有重大意义。故此,有生命、有价值的监狱警戒护卫学是指导监狱工作实践的应用性学科。
随着形势的发展,监狱警戒护卫学学科建设的深化,监狱警戒护卫学也必将向成熟和完备的方向不断发展。鉴于监狱警戒护卫在监狱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地位,监狱警戒护卫学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需要注意的是,监狱警戒护卫学是一门新兴学科,作为独立知识体系的时间并不长,还有很多不完善、不完备的地方,无论是研究领域的界定、研究手段的展开、研究对象的明确还是研究途径的拓展都有待进一步研究,但这也正是其发展的广阔天地,同时也是其魅力所在。
二、监狱警戒护卫学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一)与监狱学基础理论的关系
随着监狱工作理论和实践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严谨的监狱科学体系。监狱学基础理论整体阐述监狱的所有要素,包括监狱、罪犯、监狱民警、监狱法律、刑罚执行、罪犯改造等,不仅是阐述监狱工作的个别方面或者个别问题,而且研究监狱活动的一般性的共同规律,侧重于监狱科学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的研究,是监狱科学体系中最基本的学科,对监狱科学中的其他分支学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而监狱警戒护卫学只是整个监狱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研究监狱警戒护卫的有关概念、原理、规律。它既需要监狱学基础理论的支持与指导,同时又不断丰富监狱学基础理论。
(二)与狱政管理学的关系
在监狱警戒护卫学没有自成独立的学科体系前,监狱警戒活动是归属于狱政管理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狱警戒护卫学可以被称为狱政管理学的分支学科。但监狱警戒护卫学成熟后,监狱警戒护卫学应当与狱政管理学共同成为监狱科学体系中的重要分支学科。因为,监狱警戒护卫学注重监狱的“安全治理”,狱政管理学注重监狱的“狱政管理”,这两种管理均是监狱的核心。狱政管理特指监狱对罪犯的管理,任务是监狱的执法事务;狱政管理学主要研究罪犯分级处遇、罪犯管理和监管改造的有关事项、原则、程序、方法、要求及其规律。而监狱警戒护卫学在“管理”层面主要突出对监狱安防硬件、软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监狱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安全巡查以及对监狱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与预防。这两个知识体系,在管理对象、工作范畴上都有明确的领域划分。
(三)与教育改造学的关系
教育改造学也称罪犯教育改造学,是研究罪犯教育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包括罪犯教育的原则、内容、方法、措施等。教育改造学是我国监狱科学体系中又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教育改造同样也是监狱基本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监狱总体安全观角度来说,监狱警戒护卫学通过深化“四防一体化”建设,立体推进安全防控,构建监狱周界安防和区域安防系统,筑牢“安全有形墙”;同时,通过完善防控、排查、应急处置、领导责任“四项机制”,健全监狱安全体系,筑牢“安全无形墙”,属于维护监狱安全的外围设防。而教育改造学注重因人施教、循循善诱,通过研究科学有效的矫治手段将教育内容渗透至罪犯内心,使之放弃消极的改造态度和行为方式,心悦诚服地接受教育改造,属于维护监狱安全的内围设防,也可称“心防”,是维护监狱安全的第一道防线。监狱警戒护卫学与教育改造学相互补充,共同构成维护监狱安全的两道防线。
(四)与狱内侦查学的关系
狱内侦查学是研究狱内侦查活动的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内容主要包括监狱内预防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查缉罪犯等,是研究监狱打击和预防狱内犯罪的理论、方法、手段和措施的一门应用型学科。而监狱警戒护卫学对罪犯行刑活动进行监测,其中也包括了预防狱内犯罪,从这一点上讲,监狱警戒护卫学和狱内侦查学是一脉相承的,而且二者的目标也有诸多共同之处,例如都是为了预防狱内违法犯罪,维护监狱安全稳定。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和差异,比如二者的研究范畴和对象不同,狱内侦查学的研究范畴和应用范围是“狱内”,着重研究可能实施或者已经实施狱内违法犯罪的一小部分罪犯。监狱警戒护卫学研究范畴是狱内和狱外,研究对象是监狱的物器层面和在监狱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监狱工作者、罪犯和外来人员及其活动。在工作主体上,二者也有所不同,狱内侦查的工作主体是专职或者兼职的侦查人员,监狱警戒护卫的工作主体是从事监狱警戒护卫工作的人员。因此,监狱警戒护卫学与狱内侦查学在研究领域、研究对象和工作主体上都有本质上的区别。
[1] 详细论述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2] 详细论述参见习近平总书记在2017年2月17日国家安全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3] 《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4] 详细论述参见2015年全国监狱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5] 详细论述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6]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624页。
[7] 查尔斯·沃尔夫:《市场或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谢旭译,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版,第33页。
[8]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1页。
[9] 周祖勇:《环境改造——现代中国监狱改造罪犯的重要路径》,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10] 吴宗宪:《监狱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11] 吴宗宪:《监狱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2页。
[12] 根据互联网相关报道整理:“河北保定在押犯越狱续:监狱称已获重要线索”,详细报道见http://news.cctv.com/society/20080315/100244_1.shtml。
[13]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补版),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2年版,第673页。
[14] 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10版),李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15] http://baike.baidu.com/link?url=QoXfw0jF-J18Lo4MwSO0GldPW081d11UKx7b2MkrNPMTK1cS7z7OJEKDJK3OCmPOjrpwtGShlm4oSOwPFVmUH_dT7EuEqWEH7vGcgfak8c5T4oxlw74rAdwrj-i_Isqc。
[16]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832页。
[17] 廖斌:《监禁刑现代化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99页。
[18]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7页。
[19] 结构主义认为,所谓结构,就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一个集合。它是由具有整体性的若干转换规律组成的一个有自身调整性质图示体系。一个事物结构的界限,要由组成这个结构的那些转换规律来确定。皮亚杰:《结构主义》,倪连生、王琳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译者前言第3页;特伦斯·霍克斯:《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8页。
[20]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3版修订版。
[21] 《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2]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一),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