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5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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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法理学

经院主义方法在注释法学派中的运用[1]

【摘要】注释法学派是产生于11世纪末的意大利波伦亚,由伊尔内留斯及他的继承者们对《国法大全》进行注释而形成的学派。注释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为研究罗马法作出了超群卓越的贡献,他们的研究精神和研究方法仍值得今人去不断探索和研究。本文着重阐述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经院主义方法)及其运用,并探讨经院主义方法在中世纪法学中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注释法学派 国法大全 经院主义方法

一、引言

霍姆斯[2]曾经说过:“法律的历史是一种最为重要的思想体系,或许它比其他任何历史都更善于讲述人类的故事。”[3]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过程中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发展是精彩纷呈的一段。这一学派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大陆法系的基础。今天,当我们再次翻看注释法学派的历史仍然能感受到当时的那些法学家所作出的贡献。注释法学派的历史发展,国内外的很多著作均有涉及,英国的梅兰特认为注释法学家们用一种罕见的思想力量对优士丁尼《国法大全》的内容进行了解密,并使其成为流产后世的一笔实在的理性财富。[4]美国的哈罗德·J.伯尔曼认为优士丁尼统治下所汇编的法律作品的发现,分析与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及欧洲大学中对法律的讲授是西方法律传统的根本起因。[5]其中欧洲大学中对法律的讲授起源于注释法学派。他认为12世纪西欧法学家的法律科学乃是现代西方科学的先驱。[6]德国的弗朗茨·维亚克尔认为注释法学家分析、注释《国法大全》的方法是欧陆法释义学的始祖。他认为直到现代法学还始终是释义学。[7]葡萄牙的叶士朋认为,注释法学派最突出而富有原创性的特点是对优士丁尼法律文本的忠实和法律——科学解读过程中分析而奉献的性质,这个学派的理论活动以分析模式而展开。[8]从前述中可以看到法学家们都从不同角度关注了注释法学派的发展。本文则着眼于注释法学派研究方法(经院主义方法),探讨该方法的传承、特征与意义。

本文以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经院主义方法为主线,简要介绍注释法学派;着重阐述注释法学派在研究《国法大全》过程中所采用的经院主义方法,该方法是注释法学派研究方法的基础,由此注释法学派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本文研究了经院主义方法与古希腊辩证法的传承关系,探讨了该方法所具备的法律科学特征,分析了这种研究方法的局限,并对其后续发展作了简要的介绍。

二、注释法学派的产生及研究对象

(一)注释法学派的产生

从内容上说,注释法学派的研究对象就是《国法大全》[9],最初是在接近11世纪末意大利的一家图书馆里发现的一部古代手稿之中的法律,这部手稿再现了优士丁尼[10]统治时期编纂的大量文件和文献,主要就是《国法大全》。[11]从条件上说,注释法学派在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诞生。公元11世纪末注释法学派逐渐形成,其创始人是伊尔内留斯(Irnerius,一译“伊纳留”,约 1055~1130)。他在意大利波伦亚创办法律大学,讲授罗马法。尽管根据历史的资料不足以证明伊尔内留斯是第一个致力于研究《国法大全》、特别是《学说汇纂》的学者,但有一个事实无法改变,即:伊尔内留斯奠定了注释法学研究方法和学术观点的基础,由此使研究和解释罗马法的活动发展到鼎盛时期。[12]伊尔内留斯及其注释法学派的其他法学家们就是在获得手稿的基础上对罗马法不断地进行注释与评注,形成了注释法学派,人们将伊尔内留斯及其后的继承者称为以注释法学派。

梅特兰称12世纪是“一个法律的世纪”。[13]不只如此:它是这样的(the)一个法律世纪,正是在这个世纪里,西方法律传统得以形成。11世纪晚期和12世纪出现的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与欧洲最早出现的一批大学密切相关,在这些大学里,法律第一次被作为一种独特的和系统化的知识亦即一门科学来教授,大学中讲授法律的教师对相关的资料予以研究(资料多以罗马法为基础),并且依据一般原理和真理而加以解释,整个法律制度均是以这些原理和真理为基础的。[14]从注释法学派创始人伊尔内留斯开始到著名“四博士”(quattuordoctores,Die vierDoctoren),即:布尔加鲁斯(Bulgarusde Bulgarinis)、马丁(Martinus Gosia)、雅各布(Jacobus de Boragine)和胡果(Hugo de PortaRavennate),12世纪著名法学家阿佐(Azo Portius),直至最后一位代表人物和集成大成者:阿库修斯(Franciscus Senior Accursius),[15]这些法学家们不断研究罗马法并形成了很多著作,包括有争论集(dissentiones)或学者异见集(dissentiones dominorum)、问题集(quaestiones)、释案集(casus)、原理集(brocarda)或格言集(aphorismata)、概念区分集(Distinctiones)、专题论著(tractatus)、鉴定意见集(consilia)、法律注释大全(summae或summulae)。[16]

(二)是什么让注释法学家们对罗马法不断的注释和评注?

这是让后人研究时不断探寻的问题。根据哈罗德·J.伯尔曼的观点,研究这类古代文献的法学家,如同他们同时代的人们一样,相信这种早期的文明或者罗马帝国不论是在西方还是东方都一直存在到他们那个时代,指出这一点是具有评论上的重要意义的。这种早期文明是在一种特殊的意义上生存的——以一种新的形式,如同一个人的灵魂可以脱离躯壳而存在一般。除此之外,他们还相信它具有一种普遍而永恒的性质。当时的人们认为优士丁尼的法律主要不是适用于公元534年的拜占庭的法律,而是一种可以在所有时代和所有地方予以适用的法律。换言之,他们将它作为一种真理——好比他们将《圣经》视为真理或将柏拉图和(晚些时候的)亚里士多德的著作视为真理。虽然优士丁尼的汇编并不具有现行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是“法律”。事实上,它是真正的法律(true law)、理想的法律、理性的具体化。所以,对优士丁尼汇编的抄本被发现这件事本身,人们是以与发现了《旧约全书》中长期失传的一些篇章抄本同样的心情来接受的。[17]总的来说,法学家们对罗马法的研究与当时所处的历史环境有关,在教会法占有主导地位的中世纪初期,当优士丁尼的《国法大全》中部分手抄本被发现,法学家们的心情是难以用言语来描述的,他们怀着对罗马法就是真理的心情,开始了对《国法大全》的研究。《国法大全》作为古代罗马法律的汇编,在当时的欧洲教俗两界均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论和学术的形态而存在的,但它对各种现实中具有效力的法律具有普遍指导性,完全在于其本身理性的魅力。

三、注释法学派的研究方法意义

(一)研究方法概述

注释法学派研究方法的基础就是一种分析与综合的新模式,后来逐渐被称为经院主义方法。[18]经院主义方法一开始是运用在神学领域,除了神学领域经院主义方法在法学领域也得到了成熟发展。这一方法是预先假定某一些书籍的权威性的寻找,并认为该权威中包含着一种完整性。但是,它也假定该权威中可能存在矛盾或疏漏,从而将对该权威的概述、矛盾的分析、疏漏的填补作为工作的任务。所以,这一方法也被称为“辩证的”(在12世纪初时),其所包含的意思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19]这里以“综合”为趋向的所谓的“新的逻辑方法,”仍然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学中的方法。这种来自于古希腊的传统辩证法在中世纪早期的语法学习和教会学校中并未失传,作为这些学校中教授的传统“三艺”之一,辩证法(或逻辑学)仍沿用来自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形式,辩证法仍旧被作为探究知识的主要手段——尤其在经院主义的方法中。由于经院主义方法对理性的强调,传统的辩证法作为中世纪理性方法的当然代表得到了经院哲学家们的广泛应用和发展,这就形成了“经院主义辩证法”。但是经院主义辩证法的方法论实质并没有突破古代辩证法,只是在形式上有了一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彼得·阿伯拉尔对论题学的应用上。彼得·阿伯拉尔[20]是神学领域的代表人物,他最重要的著作之一《是与否》(Sie et Non)就是运用了经院主义方法,用一系列引文证明《圣经》、教父著作以及其他权威性著作中超过150处的矛盾和差异,并假定它们都是真实的,将它们留给读者,让读者去试着协调它们。[21]他寻求通过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而提供一个合理的尺度,用它来判断神启真理中哪些是具有普遍的效力,哪些只有相对的效力。所以,这种学说在性质上面不同于认为经典中的所有文句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同样真实的教义,而是认为整体是作为真实的,同时组成整体的各个部分却被赋予在真理性方面种种细微的差别。[22]作为当时正在发展中的中世纪法学,对这种来自于古希腊的哲学方法是相当敏感的,在阿伯拉尔运用经院主义方法研究神学的同时,注释法学家们在他们的研究活动中运用了这样的方法。他们将注释技术与中世纪的“三艺”——文法、修辞学、辩证法(逻辑学)传统密切相连,而“三艺”也构成了这个时期兴起的经院哲学及其方法的基础和要素。[23]注释法学家们开始仿效阿伯拉尔所创立的“是与否”的辩证方法,用于解释其研究的罗马法,尤其是《国法大全》中的矛盾对立之处应如何去解决。[24]他们将《国法大全》作为权威依据,重视对《国法大全》中具体片段的评述,力图在法的整体性中阐述个别的片段,在方法上具体的分析也以最终的综合为目的。

(二)经院主义方法同古希腊辩证法的传承关系

注释法学家在研究罗马法过程中运用的经院主义方法仍然是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具有辩证推理性制度的方法的一个变种。[25]所不同的是注释法学派将辩证法思想运用到法学研究中。这里所提到的古希腊哲学主要是指古希腊辩证法。“辩证法”在希腊语中意为“谈话”或“对话”。古希腊哲学家们将“对话的艺术”(tekhne dialektike)作为推理的一种方法。柏拉图将其视为他所获得的“科学”(scientia)真理知识的唯一可靠方法。所以在柏拉图记叙的苏格拉底的对话中涉及3种基本的“辩证法”的技术。亚里士多德又精炼了柏拉图的辩证推理概念,将辩证推理区分为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同时他又精炼和发展了柏拉图关于科学的概念,他将柏拉图的“科学”划分为物理学、生物学、几何学、伦理学、政治学、形而上学以及其他类型。他将医学当做一门“技艺”(tekhne),认为医学虽有应用科学的真理,但是本身并不带来这种真理的展现。法律在他的观点里连技艺还算不上,被分解到伦理学和修辞学中。随后他的理论中关于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区分被公元前3世纪及此后的斯多葛学派所接受,但是这一学派并不把辩证推理视为发现事物本原的一种方法,而把它作为论点予以分析和通过种和属的划分与综合而对观念作出界定的一种方法,因而他们缺少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系统化说明重要性的关注。但是,他们使辩证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种辩证法带有浓重的修辞学和语法学因素。[26]

这一发展过程中柏拉图的探索是关于解答人生、人类认识、人类行为和人类制度等意义的终极性问题;亚里士多德在重新思考的基础上发展了逻辑学,他认为无论是必然推理还是辩证推理都可以适用归纳和演绎两种逻辑方式,并认为三段论式是一切思维运动的基本形式;斯多葛学派在吸收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古希腊的辩证法带着斯多葛派形式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著作背景传入罗马,被当时的法学家所接受,并应用于当时的法律制度中。确实,罗马的法学家引入了希腊辩证推理,但是他们在法律的探索过程中是极其讲求实际的,所以法学家们在学生的讨论中鲜少讨论类似于正义的性质、统治者应该根据法律还是个人意志来统治(这些问题对于古希腊哲学家们来说是最重要的)等这类问题,学生们被直接带入实践,他们所要面对的问题是:根据已陈述的事实,应当怎么办?[27]正是在这个时期,法学家们首次试图系统化地将罗马法予以划分(种和属,这一划分的来源古希腊辩证法)并精确的界定适用于具体案件的一般规则。[28]

注释法学派的法学家们将古希腊的辩证法推向了一个更高层次。他们试图将法律规则系统化为一个统一的整体,确定具体类别案件中的共同要素,并将这些规则(“准则”)综合为原则,再将原则本身综合为完整的制度。由此可见,注释法学派中运用的经院主义方法在中世纪法学发展中开始了体系化的探索。[29]此外,他们对罗马法中众多纷繁复杂的个别概念、规则进行联系和比较,找寻其中的契合点,然后将同类或同性质的问题归并在一起,从中抽象出一个更一般的共性命题或概念。[30]另外,他们还将罗马法中原有的某些具有普遍性的规则直接上升为法的原则,例如记载于《学说汇纂》最后的211条[31]“关于古代法规则”被中世纪的法学家看作是法的“准则”,他们认为这样的“准则”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从注释法学派对经院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看出,经院主义方法与注释法学派之间的关系在于法条文字超越历史上的权威与应用中世纪一般课程的逻辑方式之间的联系,这是两者之间的共通之处。[32]注释法学家的工作不是在于直接发现新的真理,而是要在已经宣布了的规则中探明内容,并了解他们的基础、目的和关联。[33]对于注释法学家而言,通过注释、协调、建立规则从而产生一个新的文本,而这个文本是建立在解说的基础上的,他们的本意不是要违背注释的文本而是要解释文本。

(三)经院主义方法中的法律科学特征

从上文我们可以得知,经院主义方法在注释法学派中的运用逐渐建立了中世纪法学的体系观。因为他们的目的是在于解释文本,所以建立的体系,以现代的标准来衡量,还很难算是一个真正的体系,其本质上还是对《国法大全》分析、协调、整合而形成的综合体。现代的法学体系是指是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在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基础上建立起来体系其特点是与注释法学派的研究对象紧紧相连的。注释法学派的特点是:其一,注重细节刻画,法学家们对于法学的具体规则、概念等问题的研究细化程度远远高于其在体系化上所达到的水平。例如注释法学家们有一类作品为概念区分集,这类作品不属于《国法大全》或其他著作的组成部分,而是专门由概念区分构成的文献。[34]其二,缺乏对法学体系的建构,法学家们着重在于对《国法大全》的注释,所有的工作都在此基础上进行归纳和整合,而《国法大全》并不能代表罗马法的全部,这使得法学家们的工作往往是在法学的某个局部的领域内进行的,而无法达到对整个法学体系的建构。例如注释法学派的最高成就——阿库修斯的《通用注释》也仍为涉及《国法大全》方面的注释全书。

虽然注释法学派所建立的体系还很不完备,但从其研究方法来看孕育着现代法学的方法因素。其一,注释方法学派所建立起的体系观念在于将《国法大全》视为一切法律知识的权威和源泉。与后来被称之为“法律教条学”(legal dogmatics)又称为“法教义学”的工作极为相似,“法教义学”即是以承认实在法为前提(有一个权威的前提),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他们对具体类型情况的适用。[35]法教义学的研究任务就是解释和体系化。[36]这一点与注释法学派所进行的研究工作十分相似,所不同的是两者所解释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对实在法的解释展开的,而后者是对《国法大全》的深入解释。其二,经院主义的研究方法有着近代科学方法的雏形。近代西方意义上的一门科学可以用方法论术语定义应包括:完整的知识体;知识体中的各种具体现象被予以系统的解释;这种解释依据一般原则或真理;知识体所包含的知识是通过观察、假设、证明以及尽最大限度的实验等相结合获得的;每一种研究方法根据每一具体学科的具体性质相适应。[37]回顾注释法学派所运用的经院主义方法:其体系建立在以《国法大全》为基础的体系;其中的每一个概念、规则被解释;解释的依据就是《国法大全》及罗马法;解释的方法运用了古希腊的辩证法并有所发展。如果说法学在古典罗马法时期是一种裁判的技艺,那么它从中世纪开始已经向着一门系统科学的方向迈进,罗马法的素材加上注释法学派对经院主义方法的运用,使得当时的法学研究成为了法律科学的雏形。

(四)注释法学派中的经院主义方法存在的局限性

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注释法学派局限于对《国法大全》的注释的同时,失去了创新的活力。因为这种方法是一种纯粹的分析方法,而且自一种封闭的思路下进行。注释法学派的发展过程中充满了对于权威的忠诚;进一步观察会发现这样的一种信仰控制着当时的社会——即真理是给予的,它不需要去发现,只需要从传统中去找寻。[38]

不论注释法学派如何走向历史的终点,这一学派仍然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它为现代法学打开了研究方法的一扇门,13世纪后半期出现的评注法学派,仍然沿用了经院主义方法,他们在逻辑方法上是一脉相承的,但作为注释法学派的继任者,他们放弃了仅局限于《国法大全》注释的方法后,通过经院主义方法中引入逻辑推理和辩论的辩证方法,将法的综合化和系统化程度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并结合现实的法律事实,时时关注身边的法律实践,从而使他们的工作更为实际、有用。

四、结语

从注释法学派对经院主义方法的运用,我们可以了解经院主义方法在注释法学发展中所起到的作用,该学派运用的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是法学成为法律科学前的一种雏形化的研究方法。[39]正是由于经院主义方法的发展与法律体系化、概念化的发展联系,使得法律有了近代意义上“科学”的概念,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经院主义方法在现代法学上仍然打下了其自身的印记。时至今日,法学研究领域中,理解和解释法律条文的研究方法仍然可追溯到分析和综合的经院主义方法。反观今日的法学研究,研究方法仍需要不断推进,这需要法律人的不断奋斗。回顾注释法学派的发展,其功绩不仅在于重新开启了罗马法进行研究的领域,而且为其注入了活力,这是几代法学家的努力。他们的法律成果虽然已经成为历史,但他们的研究精神和研究方法值得我们借鉴,直到现在,罗马法的研究仍然没有停止,它仍然是每个文明国家理论和实践中法学家文化培养不可替代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