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说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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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古罗马万民法

一、万民法产生

公元前三世纪,罗马成为重要的经济政治国家,罗马商人到国外经商,外国人也到罗马经商。[15]公元三世纪,随着商业的发展和罗马征服地区的扩大,罗马公民与异邦人及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之间的民事交往愈加频繁。由于罗马的扩张和其他民族交往的增加,执法者一方面要注意到其他法的存在,另一方面提出了如何处理罗马人和异邦人的关系问题。[16]在司法活动中,外事裁判官开始考虑如何解决罗马公民与非罗马公民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争议的问题。他们感觉有必要从程序形式主义和严格的地方法律规则中脱离出来,根据法律理念、希腊法律原则和诚实信用观念,创立一个独立的规则体系——万民法,一个较调整市民间关系的市民法更灵活、更有效地调整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之间争议的法律。[17]万民法是由一些惯例、规则和原则组成的,这些惯例、规则和原则反映了那些与罗马有交往的异邦异国的法律制度中共有的成分。[18]英国法学家巴里·尼古拉斯认为,万民法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普遍适用性,其是简单的和不讲究形式的;二是实践意义,万民法是既适用于罗马市民又适用于异邦人的那部分罗马法。但是,万民法经历了怎样的发展历程,仍属人们的猜测。外事裁判官的职责就是正确适用这样的法,它肯定发挥过很大的作用,但是我们缺乏更多评论的证据。如果没有万民法,罗马法绝不可能取得现在的历史地位,但我们对它的起源或发展一无所知。[19]

二、万民法体现自然法精神

万民法自创立之初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自然法的思想基础由古希腊哲学家所创设,它“表示一种对正义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它不同于由国家和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实体法”。[20]罗马法学家直接接受了自然法的思想,并将自然法的理论贯穿于万民法之中,力图使万民法成为“适用于各种人、代表了善良愿望的法和习惯”。[21]在残存的古罗马作品中,自然法的观念首先而且是频繁地出现在西塞罗的作品中,西塞罗把自然法当作“万民法”的同义语。[22]古罗马法学家盖尤斯(Gaius)在《法学阶梯》中宣称:凡依靠法律和习惯统治的国家,都部分地运用了他们自己的法律,部分地运用了为整个人类共有的法律。任何民族为自己制定的任何法律都是该国特有的法律;它被称为市民法(Jus Civile),因为它是这个国家特定的法律。而自然理性在整个人类中确立的东西,则是为全人类平等遵守的;它被称之为万民法(Jus Gentium),因为它是万国适用的法律。[23]万民法,它被定义为“自然理由在所有人当中制定的法”,因此,它“在所有民族中得到同样的遵守,它针对的是那个在历史上适用于罗马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体系。[24]盖尤斯认为它是一个普遍的或者极为普遍的规则体系,它就是自然法。[25]万民法与自然法渊源甚深,体现了正义要求。万民法迎合了欧洲经济复兴对调整跨国民商事活动的法律的需求,万民法的存在是罗马法在中世纪复兴的重要原因。“自然法”注重自然原理,“万民法”强调普遍适用。

三、万民法本质——实体法规则

万民法是外事裁判官在司法活动中,从程序形式主义和严格的地方法律规则中脱离出来,根据法律理念、希腊法律原则和诚实信用观念,创立一个独立的规则体系,目的就是解决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之间争议的法律。万民法是一个目的性很强的法律,是实用主义的产物。虽然万民法正视了法律冲突问题的存在,但解决争议方法是建立相应实体规则和设置特殊的审判机构和人员,而不是创立冲突规范为法律选择提供可能。从本质上看,万民法是一国创设的实体法规则,而不是国际私法。除此之外,万民法不能赋予非罗马公民和异邦人平等的民事法律地位。古罗马的非市民和异邦人,按照特定的罗马市民法是不享有权利的。万民法的发展缓解了这种无权能状态,但相当一部分重要的罗马法仍向异邦人封闭。[26]罗马人仅将市民法的一些有限的权利给予他们的邻居——拉丁人,形成所谓的“拉丁权”。拉丁人仅仅享有贸易权,一部分拉丁人享有遗嘱权,少量拉丁人享有通婚权,而罗马市民根据市民法规定享有所有权利。万民法不能赋予内外国人平等法律地位,而内外国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

万民法不会发展成国际私法还有政治、观念和法律原因。首先是观念问题,只有尊重外国法的情况下,国际私法才有可能建立起来。罗马法学家远没有这样的观念,他们对本国法律的赞赏是合理的,但是由于他们赞赏本国法律,可能使他们中间的很多人轻视所有外国法律,包括希腊法律在内,以致他们连想也没有想到需要建立一些规则来适用这样低劣的法律。[27]西塞罗曾经感叹地说:“除了我们的市民法外,所有其他的市民法是怎样的粗制滥造和几乎达到了可笑的程度,是难以想象的。”[28]其次是政治的原因。古罗马政治权力很集中,也很强大,地域广博,整个欧洲几乎都在它的控制之下,一个政治强大法制统一的国家,根本就不会重视外民族的法律,国内针对外民族法律的规则也会很少。最后是立法的原因。公元212年,Caracalla的著名法令授予罗马帝国所有居民罗马市民身份,此时,对一部独立的跨国的法律的需求变得更加孱弱,因为此时唯一的外国人就是野蛮人。[29]从此,万民法的作用和地位变得很低,以致有关资料保存都变得没有必要,但万民法和自然法原则丰富了罗马法律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