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审慎确定审判思路
在选定审判思路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尽力维护法治的价值
无论采取或者选定哪一种思路,都需要牢记,维护法治的价值是法官的天职,法官要不遗余力地维护法治价值。即便是非常规性的思路,也并不是无视法律,而仍然是另辟蹊径或者打破常规地维护法治价值。诚如波斯纳法官所言:“法律的正义是人类的发明而不是神的礼物,是促进社会福利的工具而不是一种官方的秘密,而且,随着这种福利所必须的条件变化,法律也必须随着变化。法官们不应当忽视法治的价值,这些价值支持按照字面意义解读制定法和宪法规定,同时他们本人又是实用主义的。但是此类规定在语境、历史方面同语义学方面一样很少是如此清楚的,以至于无法通过解释,而只能通过拒绝执行该法律而容纳紧迫的实际考虑。”[119]
即便在适用法律不是简单的逻辑推演和条文对号的情况下,法官根据实质性理由选定或者塑造了法律的内涵,在此基础上选定了法律依据,但依然应当高度关注实质性考量因素的正当合理性。当然,此时或许可以下断言进行类比:“法律模型(即依照法律裁判的模式——引注)及其内容只不过是将最高法院的裁决合理化,并且掩盖了裁决过程的真相。”[120]
维护法治的价值尤其是要求妥善处理好法律思路与政策思路的关系。我们既要维护法律思路的基本价值,使法律思路在裁判中发挥基础作用,又要防止法律适用的简单化和机械化,注意把握法律适用的实质价值和政策取向,使两种思路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
法律思路与政策思路应当是统一的,至少应当追求两者的统一,这种统一通常应当建立在政策思路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法律目标的基础之上。诚如肯尼迪教授所说:“如果可用规则明确指向政策,或要求一种确定的平衡,或表现为一个标准,那么法官忠诚于法律的义务要求他使用政策而非演绎。”“应用演绎还是政策应当取决于问题的性质——依赖法官之外的某种东西。当用演绎法去解决一个政策问题时,此人必定犯错,因为鉴于问题的性质这完全不可能得出一个从演绎角度看正确的答案。这就是短语‘它不可避免是一个政策问题’的意思。反过来,如果一个既可以演绎处理又可以政策处理的问题经诉诸政策而解决,法官就犯了戒律,因为此时他应当采用演绎推理,除非他能提出一种理论支持法官合法的非演绎角色(比如卡多佐的理论,即法官应当发展法律用以满足已变了的社会境况)。”[121]演绎处理代表的是法律思路,需要按照政策思路裁决的固然应按政策思路,但该按法律裁决的不按法律裁决,这是违背“戒律”的。尤其是,在遇到“既可以演绎处理又可以政策处理的问题”时应尽量演绎处理,除非另有正当事由。
二、不同方案之间的优劣比较
案件的裁判具有不同思路时,最后选定的思路应当是优劣比较的结果。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找到案件的难点之后,通常要罗列不同的解决方案,疑难案件通常确实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可供选择,甚至各个方案都有其道理。此时就需要将不同的方案进行优劣对比,最后选定最优的方案。采纳一种方案而否定其他方案,通常不是因为其他方案全无道理,而是所采纳的方案相比较而言更好一些。决定审判思路的优劣自然有其标准,也即不同方案的比较和选择需要有切入点,即根据通常的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比较的点,这种比较点恰恰是最后选定审判思路的正当化依据。
三、善于寻求原则和理论的支撑
法院要善于总结、归纳、提炼和运用一些原则和理论化解重大、疑难和敏感问题的争议,为裁判的正当化提供理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尤其要在这方面发挥指引作用。波斯纳法官曾说过:“联邦最高法院决定的案件一般都要比上诉法院决定的案件(哪怕是同样的案件)更为敏感,更多争议。因此我们可以预料,为了减少工作中的激烈争论,大法官们会很善于运用某些回避决策的原则,诸如不切实际、未成熟、政治问题以及不存在真实案件或争议等,很善于运用因他们实际享有的裁量性管辖而产生的选择权,以此来回避许多疑难或争议案件。”[122]实际上,由于在审级上是最终的,对于法律争议和法律问题的决定是一锤定音的,我们的最高法院同样处于这样的位置和处境,所处理的案件和所解决的法律问题往往更敏感和更引人注意。在裁决案件时,尤其是敏感和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更要注意通过创立和运用适当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化解争议,解决问题,甚至有时可以巧妙地回避矛盾。
[1] “难办的案件带出坏法律。”波斯纳的诠释是,“难办”并不是指困难,而是指“心灵的挣扎”。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5页。
[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102页。
[3]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2页。
[4] 亦如波斯纳所说:“在那个时代(大概指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时代),法官是法律职业的知识领袖,完全同法律教授并列,受到法律教授的高度尊重。想想霍姆斯、卡多佐、布兰代斯、弗兰克福特、汉德以及赶上了那个时代尾巴的亨利·弗兰德利。这些法官关于审判、关于某些具体分类争议说了什么,会像其他教授说的什么一样受到教授们的高度重视。而且,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法官对教授也是如此。”[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0页。还如肯尼迪教授所说:“法官的形象在美国文化中很重要,有多重共鸣的意义与关联,有弦外的神秘力量。在法官人物形象诸因素中,有两项即解释上的忠诚义务与由此引发的约束感颇具特色。法官被假想为‘舍弃’与‘搁置’、‘抵制’与‘超越’了他们个人的利益、本能的或直觉的同情心、派系性的团体裙带关系以及个人的意识形态承诺。他们被假想为‘服从于’与‘他们自身’相比‘更大’‘更高’的某种东西。”“法官的神话般形象,部分是因为人们把法官形象理解为是一种奋斗,犹似一种宗教的或僧侣的奋斗,即弃绝人类行为中自然的且又腐化、庸俗的东西,去除其自身个性化的东西。法官必须奋斗以实现他(或她)自己的约束。”[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引言第3页。
[5] 龙柒主编:《世界上最伟大的50种思维方法》,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
[6]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7]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8] 曾仕强等:《易经真的很容易》,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
[9] 参见林文崇(家本):《一本书读懂易经》,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8页。目前通行的《易经》读本,是经由“魏王弼、韩康伯注,唐孔颖达等正义”所传下来的。孔颖达知道注疏工作的艰巨复杂,特意撰写《周易正义序》,其中首先为“论易之三名”,讲“易”字有简易、变易和不易三个意思。见傅佩荣:《傅佩荣译解易经》,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1页。
[10]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130页。
[11]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页。
[1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6~17页。
[13] 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80页。
[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15] 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9页。
[16]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引言第4页。
[17]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引言第2页。
[18]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8页。
[19]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7页。
[20]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1、77页。
[21]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22]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7页。
[23]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7、88、90页。
[24]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25] “当法官忽视政策时,就会胡说八道,就像石油天然气判例那样,或出现完全的确定性,就像温利波讨论的一系列案件——均涉及机械传送作品的版权问题那样。一首歌或一个戏剧的版权包括了‘表演权’。在早期的一个判例中,某宾馆的接收机收到版权歌曲的广播,通过电线把广播传送到宾馆房间。最高法院在一个僵硬的司法意见(这是布兰代斯最不出色的表现)中说,因为宾馆接收机没有放大音乐台的声波,而只是转换成了电磁波并通过导线送到客房重新构成声波,因此转送到客房就是一种表演,与雇用一个管弦乐队表演版权音乐作品没有区别,也因此,宾馆必须获得版权持有者的许可。最高法院没有作任何调查和研究,就把收音机接受转送的物理学同版权保护的目的联系起来。这是一个败坏了名声的司法意见。”[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174页。
[26]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27]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28]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最高法院》,刘哲伟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29]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77页。
[30] “政策概念引入美国法律思想是在英国法‘继受’期间,作为法官在决定采用何规则时能够并应当使用的两个因素之一,尤其是在有一条英国法规则可能合适或可能不合适的情况下。习惯上对法律问题有一个‘自由进路’与‘技术进路’之分。自由进路的特征在于对自由意志的考量,诸如将解释过程中的正统因素的入规则的目的、当事人意图与公平解决。”[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77页。
[31]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67~69页。其三则是,“政策主张预设判决过程有个‘力场’模式”。
[32]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78~79页。
[33]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73~74页。
[34] 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
[35] 对于专利、版权和商标的关系,理论界有一种说法是,专利最重要,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改变着人类生产和生活;版权法最复杂,即其法理最深奥复杂;商标最难,即调整的是市场关系,商品类似、商标近似、混淆可能性等事实上很难判断。这种说法有一定道理。
[36]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73页。
[37] 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8]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39] [美]罗伯托·曼戈贝拉·昂戈尔:《法律分析应当如何?》,李诚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40] Roy L Brooks,Structures of Judicial Decision Making from Legal Formalism to Critical Theory(2nd ed.),Carolina Academic Press,p.4.
[41] 参见[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185页。
[42] 参见[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43] [美]安·塞德曼等:《法律秩序与社会改革》,时宜人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0页。
[44]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5]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46]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中文版,第24~25页。
[47]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第三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1127~1129页。
[48]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9]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50] 但波斯纳同时认为“实用主义审判对法官要求太高”也是一种错误的观点。[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对此,笔者不完全赞同。对于实用主义审判应该要求较高和定位较高,否则容易流于庸俗化和浅层化。
[51]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52]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53]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5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55]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31页。
[56] 转引自[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57]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9页。
[58]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59]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60]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61] [加]欧内斯特·J.温里布:《私法的理念》,徐爱国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页。
[62]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6页。
[63]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提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64] 孔祥俊:《法律方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总三卷)。
[65] 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8页。
[66] 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19页。
[67] 参见[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68]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9页。
[69]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70]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
[71] “‘老王’说事(专访王蒙)”,载《南方周末》2012年8月9日,第21版。
[72]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73] [以]巴拉克:《民主国家的法官》,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80页。
[74] 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75]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128页。
[76]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28页。
[77]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70页。
[78]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9页。
[79] [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21页。
[80]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3页。
[81] 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
[82] [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及法律的成长》,张维编译,北京出版集团公司、北京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83] 参见兰磊编著:《英文判例阅读详解》,中国商务出版社2006年版,第702页。
[84] [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知识产权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该书在此引述了经济学家Harold Demsetz的观点。
[85] 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50号行政裁定书。
[8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
[87] 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88] 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89]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57页。
[90]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91]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60页。
[92] [美]本杰明·N.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39、43~45页。
[93]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成长 法律科学的悖论》,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3页。
[94] [美]本杰明·N.卡多佐:《演讲录法律与文学》,董炯、彭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6页。
[95] [美]本杰明·N.卡多佐:《法律的生长》,刘培峰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2页。
[96]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97] 参见[美]路易斯·梅南德:《哲学俱乐部:美国观念的故事》,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83页。
[98] 龙柒主编:《世界上最伟大的50种思维方法》,金城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
[99] 董义连主编:《每天读点语文故事》,社会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180~181页。
[100] 水中鱼编著:《方法总比困难多》,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306页。
[101] 水中鱼编著:《方法总比困难多》,新世界出版社2011年版,第303页。
[102] [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4页。
[103] 20世纪初期热尼、埃利希、格梅林等法学家即提出这样的观点。参见[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5~6页。
[104] Jacobs & Youngs,Inc.v.Kent,230 N.Y.239.转引自[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5页。
[105]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128页。
[106]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128页。
[107]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128页。
[108]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年海知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10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网络著作权经典判例(1999~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版,第7~8页。
[110]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111] [美]菲利普·K.霍华德:《无法生活:将美国人民从法律丛林中解放出来》,林彦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0页。
[112] [美]斯蒂文·J.伯顿主编:《法律的道路及其影响——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遗产》,张芝梅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0页。
[113] “这并不是说司法意见公布出来没有社会价值,而只是指出其局限。”例如,在废除了学校种族隔离的布朗诉教育部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并未援引种族隔离就是种族主义的理由,而宁愿不令人信服地引用种族隔离教育的心理学后果的社会科学证据作为依据,显然是在回避实质性理由。[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页。
[114] [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页。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
[116] 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总第130期)。
[117] 当然,本案承办法官特别指出,这并不意味着本案所涉“飘柔”二字可以构成受保护的作品。“二审判决宣判后,有观点认为判决中既然采取了默示许可的理由,则暗含之义为法院已默认‘飘柔’二字构成作品,这一理解实为对判决的一种误解,该判决并无此意。本案判决中已清楚写明,在侵权判定中只要不符合任一侵权要件,均不可能认定其构成侵权。在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系经过默示许可的情况下,该行为显然未符合‘未经许可’这一侵权构成要件,因此,无论原告主张的权利客体是否构成作品,其均不能构成侵权。”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总第130期)。
[118] 芮松艳:“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兼评方正诉宝洁案”,载《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总第130期)。
[119]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实用主义与民主》,凌斌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255页。
[120] [美]杰弗瑞·A.西格尔等:《正义背后的意识形态——最高法院与态度模型》,刘哲玮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46页。
[121] [美]邓肯·肯尼迪:《判决的批判——写在世纪之末》,王家国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代译序第70、71页。
[122] [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16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