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具有法律普遍适用效力的解释性规定,不仅在当今世界独树一帜,而且,相对于我国其他法律的司法解释,也是特色鲜明,以至于应当被称为解释性规定。这些解释性规定,不仅颁布的主体多,且条文的数量多,内容与法律规定几乎无异,相当于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机关各自(或联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之下的“二级”法律。鉴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多有操作性不足的问题,这些解释性规定,对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具有基础性的意义,因此,对其进行研究的重要性,应不亚于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然而,令人奇怪的是,以往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此的系统研究,严重匮乏。本项研究是一次尝试。
除“绪论”之外,本项研究的正文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绪论是对已经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进行的综合性分析;正文第一部分基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就司法机关等部门应当作出的解释方案进行分析,为当时正在起草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正文第二部分是对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所进行的研究,以推动今后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
“绪论”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改之后有关部门所颁布的相关解释性规范文件,说明对其研究的宗旨在于促进我国刑事诉讼实践更好地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推进我国刑事程序法治。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特点、原则,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整体性分析评价,指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绪论”的基本观点为本项研究奠定了基础。即,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一些规定不够具体,需要通过更加具体的程序规范予以细化,以便于贯彻执行;而各有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职能需要所颁布的关于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规范,与刑事程序法治发展的需要存在不一致的问题,并对此提出予以解决的方案。
正文包括关于司法解释的“应然”和“实然”两个部分,原因在于,本项研究在立项的时候,正值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之中,因此,当时研究的重点,主要放在应当对刑事诉讼法的哪些规定作出解释以及应当如何解释。这种研究旨在为制定中的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因而“应然”特征鲜明。而在本项研究的后期,由于相关司法解释已经颁布,因此,为探讨其中的问题,以促进司法解释的进一步完善而进行的研究,“实然”意味更重。
正文第一部分,分析刑事诉讼法相关修改的立法宗旨及应对其作出的司法解释的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于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修改内容进行总结,分析修法宗旨;其次,对于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应然解释及理由进行详尽分析;再次,提出对修改后的法律相关条款的司法解释内容及解释方案的建议,并指出某一问题需要某个职权部门单独解释还是需要某些职权部门联合解释,解释应以哪个部门为主导等。
正文第二部分,对各职能部门所颁布的新的司法解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内容有:首先,分析司法解释中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之处;其次,刑事诉讼法的有些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司法解释或未涉及,本项研究指出了需要继续解释之处;再次,对照应然解释,对新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本项研究基于问题意识,将研究的重点放在刑事诉讼的解释性规定应当解决的问题和解决方案的论证,以及有关部门已经颁布的解释性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仍需加强、职权规制有待严格规范、刑事程序互涉问题认识不足、一些新设置的程序中的新问题有待解决、相关解释缺乏协调等。对这些问题,我们提出,应遵循现代刑事诉讼基本规律、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予以解决。
本项研究由王敏远研究员主持,经项目参与人共同讨论后,由各位作者分别撰写完成。负责撰写的包括王敏远(绪论)、冀祥德(辩护与代理制度)、郭华(证据制度、第一审程序、执行程序)、郭云忠(强制措施制度、立案、起诉、审判监督程序)、汪海燕(特别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祁建建(侦查、第二审程序、简易程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法治国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讨论,并作出重要决议,强调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鉴于我国的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对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值此具有历史意义的时刻,希望我们这项旨在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执行,对推动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对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的完善,有所助益。
王敏远
北京,东方雅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