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治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法人类学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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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垌乡三角村偷八角案

1996年3月的一天晚上,金秀镇三片村石牌头E接到村民F的检举,揭发村民G路过他人的松木堆时,偷拿了几根木条,因天黑,距离又远,具体偷盗的数目不确切。当晚,石牌头E就召集执行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在松木堆现场和G家都证据确凿:在G家搜出了失主丢失的3根松木(在农村,主人堆放在外的木条、竹子等农作物一般都做有标记)。人证物证俱全,铁证如山,G只得承认其偷盗行为。第二天,E召集村民召开石牌大会,按照上文所抄录的三片村新石牌规定,偷盗财物的,除归还失主原物外,要罚吃石牌饭。因此石牌责令G归还失主3根松木条,罚50元奖给捉案者F及三名石牌头每人各10元作为误工费,另罚30斤米、30斤酒、30斤肉、30元钱,请全村共吃“教育餐”。在饭桌上,G当着众人面向失主赔礼道歉,并检讨自己的偷盗行为,保证从此后不再犯。

这一纠纷解决的逻辑与“十八家通奸案”基本一致,因此不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