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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家通奸案[2]
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忠良乡十八家村村民A(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考虑,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个案涉及的当事人的姓名均以英文字母代替。下同)与已婚妇女B奸情,1994年8月,二人被B的丈夫C当场捉奸。C遂向当时的石牌头D报案,要求以石牌条律处置二人。D会同另外两名副石牌头,经过询问证人和当事人,确认A和B确实发生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对此也供认不讳。两天后,在石牌执行小组的主持下,该村召开了石牌大会,按照石牌律对A和B分别处以200元的罚款,并加罚买酒水、大米、猪肉各36斤(二人各付一半),请全村每户一人吃“教育酒”。
在国家法语境之下,毫无疑问,罚款只能由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适用,并以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为前提。而在本案中,当地的石牌头人并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罚对象也未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显然,这一纠纷的解决,是基于特殊的民间法——当地的石牌律的逻辑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