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苗族埋岩
(一)埋岩法规的特点
苗族人民传统上就有一种叫“埋岩”(也叫“栽岩”,埋岩时将一块长方形的石条埋入泥中,半截露出地面)的公众议事和“立法”活动,比如“盗窃岩”、“财礼岩”等,实际上就是对盗窃犯罪处理后的备忘碑和商定婚姻财礼数目的纪念碑。这类似于中原内地在无文字时“悬刑象于象魏”的制度。由于苗族过去没有文字,所以只能立无文字的石头。但实际上它和刻有法律内容的石碑的作用是一样的,当地人们了解当时立碑的目的和实情,谙熟立碑的内容,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行为;当又有此类问题发生时,审判者可以作为法的依据和“先例”来处理时下的案件。
在新中国建立以前,苗族属于典型的口承法律文化类型。由于苗族历史上不曾发明过文字,苗族口承法律仅存于人们脑袋里和嘴巴上,具有不稳定性,易于失传。目前我们见到的埋岩资料主要以黔桂边区苗族最具典型性,特别是广西融水的埋岩内容最为丰富。由于融水与贵州的从江县和榕江县地域临近,地域上常有迁徙,支系、宗族上互有联系,文化上有共同性。而就埋岩来说本身就是相互联系着的,例如融水“松奴埋岩”是从古州(现为贵州省榕江县)地方的整高汪欧埋岩中分出来的。另外靠近贵州省界的一些地方,原先是与贵州的苗族共同做埋岩的,后来才逐步分出来。如杆洞地区的“整巴埋岩”原属于贵州省从江县的“鸠东埋岩”管辖范围,后来因为人口增多,地域宽广,不好管理,才从“鸠东埋岩”中分岩到整巴做埋岩。在黔东南地区苗族,特别是榕江、从江,埋岩的资料虽然也比较丰富,但目前还没有发现像广西融水那样系统和全面的资料。
(二)埋岩的意义
埋岩有三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埋岩是苗族古代社会的一种立法形式。埋岩古规的修改、补充、废止,都是通过埋岩这一古朴、简单、行之有效的形式。第二,埋岩是苗族社会一切活动的主体形式,埋岩古规是本民族的法典,是苗族人民思想和行动的准则。第三,埋岩通过集众商量解决有关社会问题或传达有关会议精神等等。现在融水县拱洞、红水等乡的苗族群众还把“开会”叫作“埋岩”。埋岩是苗族的古规古法,它是苗族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最有特色的部分。“埋岩”是无字的法规,但它所传递法律内容极为丰富,既是近代以前苗族社会文化状况的真实写照,又曾是治理苗族社会秩序的有效手段。埋岩是苗族在无文字的状态下形成的颇具特色的制法形式,这些无字碑与刻有文字的石碑和写在纸上的法律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功能。苗族埋岩古规的内容是逐步形成和完善起来的。开始它只不过是各氏族内部或在同一地域内的少数氏族与氏族之间结成联盟所缔结的内容简单的合约。随着时代的变迁,民族压迫和阶级矛盾的尖锐,埋岩古规日益趋于完备并成为维系苗族社会纯正道德,维持地方治安、抵御外侮的手段。埋岩也是苗族人民为纯正社会道德,维护地方治安,维持生产生活秩序,改革社会制度等通用的一种“决议”、决定的“法律”形式,同时也是解决苗族社会问题的一种有效方法,是苗族头人用来解决和处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手段之一,还是与周边兄弟民族搞好团结、友好往来以及联合起来抵御外侮的有效措施。
(三)埋岩产生的一般情况
在苗族地区,当某一地域出现带有社会性的问题时,在人们迫切要求解决的情况下,埋岩头人或头人代表经过商量、酝酿,确定时间和地点,采用古代苗族群众惯用传送本额信等通信形式,向地域内的各村寨发出通知,召开所辖地区的群众大会或代表大会,并采用埋岩形式,通过几条决议。会址均不在村里屋内,而是在较为宽阔的地方。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在会址立一块岩石作标志。若原地已开过埋岩会议,而且已立有埋岩标志的,多数不再立新岩。埋岩会议所形成的“决议”,都是口头向与会者宣布,再由参会者回到各村寨向群众传达。有时由于内容重要,头人回到本村寨后,也采用埋岩的形式,向所属村寨的群众传达。埋岩的“决议”一经通过,就产生法律效力,所辖范围内的群众,必须恪守岩规。正如埋岩理词所说:“不许妻违,不容子犯,各家各管教,各人各自觉。”埋岩会议内容一般也不以汉字记录,其原因是有许多埋岩内容直接涉及暴动、起义以及与此有关的规定不便公开。只是到了19世纪以后,才有个别埋岩将决议内容用汉文刻成碑文,立于会址。
苗族埋岩活动有严格的程序。理岩活动只有一天的时间,埋岩大会的筹备工作都在埋岩活动前准备。大量准备工作由埋岩头人及有关代表人物进行,他们相聚酝酿、磋商。这种酝酿时间,少则几天,多则几个月,甚至几年。在酝酿过程中,一般围绕三个问题进行:一是分析目前所产生的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和解决的迫切性;二是协商解决的办法和措施;三是推选埋岩会议的主持人和宣布法规的人,即立岩人。
(四)埋岩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几个人将一块用作埋岩标志的石块立于“立岩人”讲话的地方。在岩前用草或木叶铺在地上,上面覆盖着一批碗,碗的数量是根据此次埋岩活动各村寨头人的数目而定。然后由“立岩人”诵词祭祀。诵词内容有:叙述埋岩的由来,埋岩在各个历史时期对苗族社会的作用,祭祀埋岩创始人及历届已故埋岩头人的亡灵。祭毕,杀猪或宰牛,利用这段时间群众自由交换意见,头人再次商议这次埋岩所要订立的法规。然后,猪或牛肉煮熟后,把肉和内脏切成小片,将岩前摆放的碗翻起,放入少许内脏,斟酒。由“埋岩头人”当众宣布此次埋岩所形成的法规。然后由主持人按各村头人名次,点名依次上前领酒。其后,酒碗领完后,由“埋岩头人”再祭祀一番。其内容有:说明埋岩法规已形成,各村头人已经代表各村寨的群众认领“岩规”,重申岩规要人人遵守,违者必究,并预祝问题得到圆满解决。最后,会议开完,把请来的埋岩创始人及历届埋岩头人的亡灵送回去,祭完后,各村头人领取分好的肉串,即散会。当晚(路远的次日晚),埋岩管辖区内千家万户以所分得的肉作为埋岩会议精神,向全家人宣布这次埋岩法规的内容,教育家人要遵守法规,有些人家有人外出了,就将肉做成腊肉,等他们回来时,又取肉来进行教育。人们一旦吃了这次埋岩所分得的肉,就说明大家已承认了这些法规,因此,人人必须自觉遵守,还要“教子教孙传千代”。
(五)埋岩头人
从融水县境内苗族埋岩资料看,埋岩头人是苗族中的自然领袖,也是苗族埋岩古规的执行者。埋岩头人不能自封,也不世袭,不需选举,也无须任命,头人是在长期社会实践活动中逐渐显露出才华,并被公认为“好人”的自然领袖。凡是头人,一般年龄在四十岁以上,既有生产经验,又明事理,通晓埋岩古规,办事公道,执法严明,不徇私情,热心于公众事业,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必要时还能挺身而出,甚至牺牲自己生命的人。埋岩头人的主要职责是发动和带领所辖区的群众参加埋岩活动;代表一方参加头人议事;负责宣传贯彻埋岩会议所通过的法规;负责监督埋岩法规在地域内的执行情况和对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在处理问题时,较小案件由地方头人自行解决,大案件要通过埋岩各方头人集中讨论处理。
埋岩头人在履行埋岩法规过程中与群众一律平等。若干起“勾生吃熟”,“勾外扰内”,充当统治者的帮凶等等,触犯了埋岩古规,同样受到惩罚。埋岩头人没有薪俸报酬,没有“乐捐”资助,他们的工作基本上是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