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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误会的澄清
关于规制的类型,学界一般将其分为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其中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目的效用不同。“前者以减少市场失灵造成的稀缺资源配置的效率损耗,实现配置资源最优化为目的,而后者以保障劳动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环境保护、防止灾害为目的,因而它也被称为HSE(即Health,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gulation)管制。”[37]按照上述分类标准,可以看出以上案例中讨论的规制多属于社会性规制,而文章讨论的黑车现象的规制是经济性规制,当社会性规制超越讨论“范畴”后,上述的规制经验还能否继续沿用到规制黑车现象中?
首先,无法将两种规制截然分开,其分类标准暗含存在重叠的可能。因为以上的分类标准指向的是规制的效用,而非具体的规制对象,也即,对一个规制对象可能包含两种以上效用,出现两种规制并存的情况,由此上述的分类就会发生重叠,正如著名管制经济学家植草益指出:“在现实的规制中,有时可能会因自身内涵扩展或行政权力需要等情况,出现同时具有两种规制的情况,所以有时不能将两者进行明确的分类和严格的分开。”[38]
其次,上述讨论更加侧重规制革新中的目标和手段如何衔接的抽象经验。上文案例的分析避免对规制细枝末节的讨论,也就避免讨论规制措施在不同规制中的具体作用,转而着眼于比较宏观抽象的规制变迁中传递的精神,即对规制目标重新定位和与之匹配的规制方式应该如何调整进行思考,力图使这种规制经验具有普遍运用的空间。
所以,上述关于美国规制的经验可以超脱于社会性规制和经济性规制的界限,为中国规制黑车提供新的思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