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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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832年改革法案》颁行的社会背景

伴随着君主立宪政体的确立,英国的专制王权日益衰落而议会逐渐成为了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相较于君上的大权独揽,议会政治体现了更高的民主性和政治参与度,这为英国宪制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伴随着时代的变迁,传统的议会政治逐渐显露出其弊病,并对英国的国家宪制架构提出了不小的挑战。

(一)《1832年改革法案》产生的原因——由议会选举制度引发的宪制危机

1.选区划分不合理

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发展,英国社会各地的经济形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大批新兴的工业城市拔地而起,城市的发展带动了资源与人口的聚集。到1851年,城镇人口占到了英国总人口的54%,然而按照旧有法律对于选区的划分,许多人口繁密的新兴城市要么在英国政治版图中根本不存在,要么不具有选区的资格,因而没有自己的代表。例如工业革命的重镇伯明翰、曼彻斯特等都有10万以上人口,而利兹与设菲尔德的人口也达数万,但它们在议会中都没有代表。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大批“衰败选区”[2]垄断着国会议员的选举资格。由于“衰败选邑”人少,所以贵族能轻易地控制衰败选区的选举。据当时的支持议会改革的团体“人民之友会”的调查,在英格兰总共400个议席中,256个议席是由11075个选民选出来的,也就是说,控制了这1万余名选民,就控制了议会[3]

2.选举权资格的不合理

除了选区划分的不合理之外,当时选举权资格的不合理规定也令许多有意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英国民众感到难以接受。当时英国选区有两种,一种是农村选区(即郡选区),另一种是城镇选区(即选邑选区)。资产阶级革命后,新的选举法采用分别界定的方式对这两种选区的选举权问题作了说明。但基本上都是因循旧制,即要求参选者必须享有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自由民资格方可获得选民身份。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在农村地区凡年收入在40先令以上的自由持有农方有选举资格,尽管40先令在彼时的英国并不足以将选举权的范围局限于富有的资产阶级群体,但是这种限制还是在客观上妨碍了底层民众政治参与权的行使。而相较于财产方面的限制,对于选民资格的身份限制则显得更加不合理。因为伴随着圈地运动的发展和频仍的灾异,自由持有农人数日益减少,至1831年底仅占全英国人口的4%[4],远不能代表英国的主流民意。城镇地区的情况与农村大体相同,没有从中世纪继承下来的“自由民”身份,无论有多少财产都不能成为正式的选民。从中世纪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制度残余极大地阻碍着英国政治民主化的发展。

3.贵族阶级利用选举制度的漏洞对下院进行管控

在现代议会政治发展的早期,传统的贵族无疑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角,他们不但盘踞在国家议会上院,还利用制度层面的漏洞,通过贿选、指派议员等方式实现了对议会下院的控制。“1747年,由上院贵族控制的下院议席有167个,占下院议席总数的30%”,“1827年议会的658名议员中仍有270名受大地主赞助人的控制。”当国王的行政机构——内阁转入议会之后,内阁首相一职自然也由贵族占据,“1721~1832年的22位首相里,13人是上院贵族,6人是贵族之子,1人是贵族之孙。”[5]贵族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垄断不但激化了社会矛盾,还大大阻碍了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进程。

(二)《1832年改革法案》颁行的政治背景

不合理的议会选举制度阻碍着英国议会民主政治的发展,使得英国的宪制进程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上层有识之士意识到了议会改革势在必行,并开始采取相应的行动。但是,由于以传统贵族为代表的保守势力的抵制,议会改革阻力重重。如何在保障国家政局稳定的前提下改革落后腐朽的议员选举制度,成为了维护英国宪制体制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1832年改革法案》应运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