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门法学(第四辑)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立法现状

谈到对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首先想到的就是立法上的保护。当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主要依据,以《民法》《刑法》《婚姻法》等基本法律和《义务教育法》(1986年制定,2006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制定,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第二次修订)、《收养法》(1991年制定,1998年修订)、《母婴保健法》(1994年制定,2009年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制定,2012年修订)等单行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儿童权利保护法律框架。并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补充说明,主要有《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 年)、《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1995年制定,2010年修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收养登记工作规范》(2008年)、《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家庭寄养管理办法》(2014年)等。从这些现存的法律文件中,我们均可以看出国家对培养德智体美全方位发展儿童的重视,并对此付出了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