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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土资源复议理论研究
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研究
近年来,各类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不断增多。矿产资源纠纷利益关系复杂,牵扯到多方主体,此类案件的复议主体资格问题一直困扰着复议案件的办理。许多情况下,到复议部门申请复议的并非是适格主体,而是其利益相关人。但往往由于利益相关人不符合复议申请资格,很多案件未进入实体审查阶段便被驳回申请或不予受理。因此,研究有关当事人在何种条件下才有资格提起矿产资源纠纷行政复议,以谁为复议对象提起,对于维护矿产资源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要求,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开展矿产资源行政复议案件主体资格研究,一方面,有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行政复议权利,并通过保护行政复议权利使当事人获得实体救济;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复议权利的滥用,提高复议机关效率。国家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给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救济,如果复议大门关闭,当事人也就无从获取救济了。在涉及和实施行政复议权利保护时,首当其冲地要立足于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行政复议权利。特别是,行政复议不仅是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机关之间纠纷的途径,更是公民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力手段。
通过深入分析行政复议办案实践中的相关典型案例,同时对国内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厘清复议申请主体资格问题,提出完善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制度的建议,有利于切实规范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更好地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促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