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研究(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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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结晶,修辞学无论在西方还是中国均有其深厚的根源。在西方,一般认为修辞学最早源于古希腊,并作为“三艺”的基本内容。在日后的发展中,修辞学又与法律、语言学、认识论等内容结合,从而使得修辞成为了法律方法的一项基本要素,并广泛适用于司法裁判;相对于西方,在中国,修辞的产生亦较为久远,早在《易传》中既已强调“修辞立其诚”。但时至今日,中国的修辞学仍只是在言语表达层面来理解,并未上升到法学“范式”的层面予以研究。因此,在中西法律知识逐步融合、司法活动更加规范、裁判文书强调说理的时代当下,法律修辞学的研究“恰逢其时”。

另一方面,从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来看,中国正在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在参考和借鉴西方法治理论基础之上,加强我国法治意识形态完善、构建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讲好中国特色法治故事,将成为执政党的重大理论课题和中国法律人的重大思想任务。此过程中,讲好法治话语的前提是对待法治必须真诚,重要的实现路径就是“把法律作为修辞”;而用好法律修辞的关键是掌握法治思维指导下的具体法律方法,有效地进行法律解释、推理和论证。

因此,该《法律修辞研究》(第二卷)正是围绕此问题意识,并在第一卷的基础之上展开研究。共收录成果17篇,分为“本期特稿”、“专题研讨”、“主题论文”和“修辞运用”四个版块。在“本期特稿”版块,焦宝乾、张传新二位教授共同围绕修辞与逻辑的关系以及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作用展开探讨。其中,焦宝乾教授认为,逻辑与修辞作为法律方法的两种基本要素,应该置于“范式”的高度予以研究。尽管二者在西方法学史上经历了一个较为复杂的博弈过程,但是当下它们的关系已趋于缓和,并可作为依法治国进程的重要“助推力”;而张传新教授则从我们通常的误解出发,阐明三段论模式下法律思维的过程并非严格的逻辑演绎,而是借助其理性论证力增强司法过程及结论的可接受性,即作为法律修辞的一种手段。这也为法律判决书讲法说理功能的实现提供进路。在“专题研讨”版块,本人与五位博士共同围绕“法律方法规则”内容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人和吕芳博士、李亚东博士主要围绕法律解释研究规则转向的问题意识,对法律解释规则的概念内涵、基本分类、价值意义及存在问题等内容展开较为宏观的探讨,从而基本确立此问题分析的基本框架;而宋保振博士、吕玉赞博士和徐梦醒博士则从微观视角出发,并结合案例试图对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解释规则、修辞规则、论证规则进行建构。尽管其权威性和合理性还有待商榷,但在法律方法研究上的重心指向价值毋庸置疑。在“主题论文”版块,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斌峰教授组稿。六位作者分别围绕法律修辞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研究,从法治话语、修辞合法性、修辞中的谬误以及如何通过修辞实现司法正义等不同角度入手,分别阐释了当前的研究现状及个人理解。此理论基础工作,对学术探讨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法律修辞这样一门新兴学科的研究上尤为必需。在“修辞运用”版块,三篇文章的共同特点及突出之处就是法律修辞基本理论与当下裁判语境的契合。无论是修辞立场上案件事实的建构、还是涉诉案件和司法调解的修辞分析,不仅紧密结合现实案例,而且突破纯粹司法个案的束缚而具有普适性探讨价值。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法律修辞研究》为本人主编的法律方法研究领域第二本连续出版物。相较于《法律方法》(CSSCI来源集刊),《法律修辞研究》主要集中于相关专题梳理与前沿理论探讨,并尝试与《法律方法》在审稿、用稿方面进行全面结合。具体到本卷的出版,感谢华政085项目对法律方法论学科此项出版内容的大力支持,感谢业界诸师友的赐稿特别是张斌峰教授的辛勤组稿,感谢门下诸学生的精诚合作特别是保振的精心付出。我们会用自己的实力和态度向法律方法界同仁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陈金钊

2015年初冬 上海松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