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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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1],明确提出了我国未来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具有较强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努力由保险大国向保险强国转变。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现代社会风险管理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手段。通过发挥保险资金的“蓄水池”作用并对风险损害进行经济补偿的功能,保险能使不幸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迅速摆脱因风险所致的困窘,从而迅速恢复其生产生活。作为朝阳产业,保险业也获得了政府的大力政策扶植,逐渐成为金融领域中一个举足轻重的产业。

2015年保险业继续保持强劲势头,行业发展再创佳绩。一是保险业务高速增长。2015年全国保费收入2.4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财产险保费收入7995亿元,同比增长11%;人身险保费收入1.6万亿元,同比增长25%。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718万亿元,赔款与给付8674.1亿元,同比增长20.2%。二是业务结构不断优化。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责任保险、农业保险、健康保险快速增长,增速分别为19.2%、15.1%和51.9%。寿险新单期缴业务同比增长41.3%,其中长期期缴业务同比增长16.8%,业务内含价值不断提高。三是经营效益大幅提升。保险公司预计利润2823.6亿元,同比增长38%。保险资金运用实现收益7803.6亿元,同比增长45.6%,平均投资收益率7.56%。四是行业实力不断壮大。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2.4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7%,全行业净资产1.6万亿元,较年初增长21.4%。五是风险得到有效防范。保险行业偿付能力总体充足,市场运行安全稳健,没有发生大的风险事件。[2]

此外,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也不断优化,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据统计,中国保险市场发展到2013年12月,已有165家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经营活动,其中,中资的保险公司为115家(含1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资保险公司50家(含21家外资财险公司和29家外资寿险公司)以及涉及21个国家和地区的127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的147个代表处。全国的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共计2552家,其中,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1764家,保险经纪公司为437家,保险公估公司为320家以及兼业保险代理机构20.8万家和351万名保险营销员。[3]

我国保险业之所以能够蓬勃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得以快速发展,加上社会财富的快速增长,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奠定了丰富的物质基础;其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保险市场的竞争也日益加剧,各个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以增强竞争能力,这在客观上也促进了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最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社会风险因素也不断增多,其对社会民众的影响也不断增强。此外,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断深入,随着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推行和我国老龄化问题的出现,社会民众对保险的需求也有了较快增长。

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规模令世人瞩目,未来的发展前景也让人充满美好憧憬,但我们不能回避和忽视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保险业的发展是一种粗放式经营发展,并因之存在诸多发展中的问题,如我国民众对保险的认知度不高,保险市场化不充分,保险公司综合竞争力不足,保险经营管理人才缺乏等问题,与此对应,一个最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我国保险消费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保险公司的粗放经营,追求规模与效率,重视保费收取,忽视保险理赔,忽视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以至于保险纠纷不断,与保险业快速发展一样,我国保险纠纷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这为我国保险业的持续稳健发展埋下了极大的隐患,将成为我国保险业稳健发展道路上潜藏的绊脚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