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夜里应当售药吗?
李某夫妇是某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老两口退休后就在家照顾孙子,每天坚持锻炼,身体一直非常健康。某日吃过晚饭后,李某觉得头疼得厉害,并且浑身发热、四肢无力。用体温计测量后高烧38度。李某的老伴儿急得团团转,因老两口日常很少生病,家里没有备用的药品,居住的小区离医院又很远,此时李某想到了小区附近有一家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就让老伴儿去那里买退烧药。可是店里的值班人员称,其药店规定营业时间已过,拒绝出售药品,该医保定点药店的做法正确吗?
此药店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李某的老伴儿有权要求店员向其出售药品。根据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作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的条件。本案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的店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废除,其应向顾客随时出售药品,保证24小时提供服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行有行规,店有店规。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运行规则,这是保证整个行业和社会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但这些规则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