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他人打伤后得不到赔偿的,医疗费用可以从保险中支付吗?
李某是一名退休多年的老教师,退休后就在家照顾孙子,每天陪着老伴儿上街买菜。和平日一样,李某和老伴儿早早地起床来到居住小区附近的早市购买一天的蔬菜和水果。正当老伴儿挑选蔬菜时,李某发现对面摊位前一个年轻人将手伸到了一位老太太的口袋里,李某几步走到年轻人的跟前捉住他的手并大声地呵斥。年轻人一下子吓坏了,挥手就朝李某的头部打去,李某当即晕倒,此时年轻人撒腿就跑。在众人的帮助下年轻人被抓住了,李某也被送到了医院,经检查李某头部因碰撞引起了轻微的脑震荡,需住院几天。出院后李某向保险部门报销费用,但是遭到了保险部门的拒绝,李某为此产生了不解。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李某所花费的医药费用是因他人致伤所导致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李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应由造成其受伤的年轻人支付。如果年轻人拒绝支付,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年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公平是保险法所坚持的原则之一。因第三人行为而受到损失时,行为人在第三人赔偿与保险补偿之间只能选择一种方式弥补自己的损失。